1中臺科技大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980325醫技系系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系為了辦理碩士班研究生之入學、修業、研修、資格考試及學位論文考試等事宜,依據本校學則及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系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依教育部核定名稱為「中臺科技大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系碩士班」,英文名稱為DepartmentofMedicalLaboratoryScienceandBiotechnologyinMasterProgram,CentralTaiw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第三條研究生符合畢業資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理學碩士(MasterofScience;M.S.)。第四條新生報到及註冊:一、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二、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三、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第五條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第六條學籍:一、依本校教務會議決議,本校學生不得具有雙重學籍身份,經查出將勒令退學。二、考取本系碩士班新生若同時具大學學籍者,需大學或研究所擇一修習,若選擇本系碩士班就讀,註冊時需繳交大學退學証明。三、就讀期間因特殊原因,可辦理休學,最多可辦理二次,一次最多為一學年,休學辦法同大學部。四、本細則未規定部份,依中華民國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第七條修業學分及課程規定:一、需修完30學分(含必修16學分及選修14學分)且各科成績須達70分以上始為及格,並通過碩士論文口試方得畢業。二、以同等學歷(如五專、二專、三專、或高考身份)或非相關科系畢業考入本系碩士班者,得由所長及兩位專任教師審查,決定需補修之相關課程。三、前述之補修課程學分,其成績必須達70分以上始為及格,不及格者須再重修。其修得之學分及成績只予備查,不列入畢業學分內計算。四、研究生第一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少於二學分,最多不超過十五學分。第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學分,至多不得超過十三學分。第八條上課及請假規則:研究生因事或因病無法上課或參加考試時,其請假辦法依中臺科技大學2學生規則辦理之。第九條論文指導教授:一、研究生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結束前,應選定指導教授並填寫「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單」,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送系辦公室彙整造冊。二、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碩士班專任及合聘教師為原則。三、每研究生之指導教授以一人為原則,最多不超過兩位。第十條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具「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會知原任指導教授,並獲新任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送系辦公室彙整。第十一條論文審查三階段及其相關規定:一、第一階段: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論文題目及構想(論文構思與架構報告)。二、第二階段:第二學年第二學期三月底前進行研究進度考核(論文進度審查)。三、第三階段:學位論文口試,論文審查委員即為學位考試委員。口試前,應完成公開論文發表(口頭或壁報形式),提報形式是參加國內外相關研討會發表論文、投稿至學術刊物被接受或刊登等。第十二條學位考試申請及其相關規定:一、碩士學位候選人申請資格(一)修畢課程與學分者(含當學期所修學分)。(二)註冊在學者。(三)已完成第一及第二階段論文審查者。(四)論文初稿已完成並經指導教授同意者。二、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者,其所撰論文及其摘要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應於預定考試日期內繳交歷年成績表、論文初稿(含摘要)、學位考試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送請教務處轉呈校長批准。三、研究生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數(含當學期所修學分)方得辦理學位考試。其辦理期限,原則上依本校行事曆所訂期間內舉行。但第一學期最遲於一月底前,第二學期最遲於七底前月,通過學位考試。四、碩士學位考試以論文口試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舉行學科考試。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性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教授、副教授者。(二)曾任中央研究院或研究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者。(三)具博士學位,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者。(四)屬稀有性、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五)第三與第四款之提聘及認定標準需經系務會議通過。3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若有共同指導教授者,其口試委員應有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至少為三分之一(含)。考試時,由委員之一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校長遴聘之。七、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學位考試須有校外委員至少三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在三人(含)以上出席,始得舉行。八、研究生之論文(含摘要),需用中文或英文撰寫,摘要部分應含中、英文。曾經用以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重複提出。所提之論文(含摘要)應於考試十天前分送各考試委員審閱。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之畢業論文要依論文格式規定撰寫,打字印刷並裝訂完成,口試後論文需修改部份,依口試委員建議,確實修訂之,並經指導教師審閱簽名後,繳交論文六冊及摘要電子檔。第十三條口試及申請:一、申請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或11月1日至11月15日。二、口試期間: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或12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三、畢業典禮當天不得安排口試。四、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舉行學位考試時,應於學位考試日一週前,由系辦公室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中臺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五、口試於提出申請後一個月舉行,務必詳填口試確定日期、時間及口試題目(請考生先行與所有口試委員確定時間、日期),將申請表格送交系辦公室後不得再作修正,本系將對於提出申請之研究生及論文口試委員名單,送請教務處轉呈校長批准後,即可進行聘書寄發、教室安排、及口試評分表、口試結果通知書之製作。第十四條畢業及相關規定:一、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再不及格者以退學論處。二、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於考試通過後將論文全文電子檔繳交系辦公室,並於一個月內將修正之論文六冊(含摘要)繳送系辦公室與教務處彙轉圖書館暨教育部指定單位典藏。三、研究生擬提前畢業,除需修滿本系碩士班規定之必修課程及學分外,在學期間需有論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國內外SCI排名內雜誌得以提前畢業。4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有關法令與本校相關規章辦理。第十六條本修業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呈報教務會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