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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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普通法——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P导学6)2、附属法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包括“规例”、“附例”和“规则”。(P导学8—9)3、判例法——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P导学9)4、宁纵不枉原则——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宁可逃脱一百个罪人,也不肯冤枉一个好人。”(P导学21)二、不定项选择题1、AC(P导学6);2、C(P导学11)3、BCD(P导学9)4、B(P导学13)5、ABCD(P导学16)6、C(P导学14)7、ABCD(P导学16)8、AD(P导学16)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P导学9)答:香港判例法依惯例:(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P导学11—12)答:(1)立法会将条例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2)草案在《宪报》刊登后不久,便会在立法会进行“一读”。(3)“一读”之后,立法会便随即开始“二读”程序。(4)“二读”通过后,草案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5)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6)草案在“三读”通过后,便会呈交行政长官。(7)行政长官签署后,该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3.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P导学12—15)答:(1)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2)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3)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4)香港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五、论述题1.试论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P导学15)答:(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2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A、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这些年资只是最低要求,实际上区域法院的法官,一般均有十年以上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的法官,则通常均有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专业经验。B、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在任命和升职方面,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关于法官的任命,《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予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亦不会低于原来的标准。如果法官在一宗案件中判政府败诉后可能会受到革职或罢免,法官在判案时便很难完全客观独立。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可以完全独立和无惧地执行其职务,法例对罢免法官的程序作了严谨的规定。《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一个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4)香港回归后设立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比香港回归前更能体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2.试述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P导学12—15)答:(1)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①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②香港所有刑事案件审讯均会在裁判法院开始,裁判法院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区域法院行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案件方面,它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并最高可判被告入狱七年;在民事案件方面区域法院可审理一万五千元以上和十二万元以下的索偿案件。至于索偿金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则必须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审理。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关于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诉讼,二是关于政府以公众利益的理由收回官地(包括私人土地)而引起的索偿纠纷。如果刑事检控涉及淫亵或不雅物品,则有关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这一问题便须交由淫亵物品审裁处审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亦同样行使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民事方面,它处理索偿额在十二万元以上的案件,而且在索偿额方面并不设上限。在刑事案件方面,它的判罚权力也没有监禁年期方面的限制。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处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1997年7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首先,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其次,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独立的意见,从而保障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升职均会受到客观、公正和独立的评审和考虑。(4)律政司的职能律政司是香港政府的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草拟法律,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提出刑事检控,并在所有涉及香港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香港政府出庭及进行诉讼。3.试述香港律师制度的特点。(P导学16—18)答:1)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讼务律师)两个分流。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甚至训练和专业守则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2)律师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也提供一些较专门的法律服务。律师还提供诉讼方面的服务,即起草诉讼文件和为开庭聆讯作准备工作,但他们只能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内庭聆讯代表当事人。(3)大律师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提供与诉讼有关的服务,他们的工作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在各级法院作为当3事人的代表律师,进行诉讼及辩论。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指示草拟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第三,透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任何方面的书面法律意见。(4)律师和大律师的专业资格均详列于《执业律师条例》,一般而言,他们必须具备由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所颁发的法学专业证书。(5)律师和大律师均有一套严谨的专业守则,对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时的行为作出规范。(6)除了专业守则所规定的义务外,律师还需要负上合约方面的义务和承担疏忽(即民事侵权法中的疏忽)方面的责任。(7)大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约的关系,此外,在提供涉及法庭诉讼方面的服务时,大律师一般不受疏忽责任的规范。但若大律师在提供并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意见时,这项豁免便不适用。(8)在专业守则方面,大律师必须遵循“不可拒聘原则”。4.试论香港大律师的“不可拒聘原则”。(P导学18—19)答:所谓“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于该大律师的执业范围之内的事务,而当事人又愿意付出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便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这项“不可拒聘原则”,保障了一些即使是臭名远扬的当事人也可以获得律师代表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获得律师代表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社会没有赋予律师剥夺当事人这项权利的权力;不然的话,当事人便可能因为他的过往记录或案件的种类而丧失律师代表的权利,这违反了公平审讯的基本原则。作业二一、名词解释1、犯罪意图——被告人故意或鲁莽地(罔顾后果地)触犯刑事法律,或被告对他的责任有严重的疏忽。(P导学22)2、串谋罪——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P导学23)3.事实自证法则——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人即可免负举证责任。(P导学34)4、“雷兰与弗莱彻法则”——任何人为了个人目的而把某些东西带进自己的土地,倘若那些东西逃脱后可能害人,他必须承担风险。(P导学33)二、不定项选择题1、BC(P导学22)2、A(P导学23)3、BCD(P导学23)4、ABCD(P导学25)5、D(P导学24)6、A7、ACD8、BC(主教材P162—163)三、判断题1、√(P导学22)2、√(P导学24)3、×(P导学24)4、√(P导学22)5、×(P导学23)6、√(P导学36)7、√(P导学33)8、√(P导学31)9、×(主教材P163)10、√(P导学31)四、简答题1.香港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P导学21)答: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主观与客观相同意原则:主观即犯罪意图,客观即犯罪行为,要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要行为人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3)宁纵不枉原则:宁可逃脱一百个罪人也不肯冤枉一个好人。2.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有哪些?(P导学25—26)4答: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包括:1)劳役中心惩戒;2)教导所改造;3)感化;4)戒毒措施;5)“社会服务令”;6)“守行为”。3.疏忽作为民事侵权被起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P导学33)答:疏忽作为民事侵权被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负有注意义务;2)未尽注意义务;3)有损害后果;4)因果关系;5)损害的发生并非由于原告人自己的疏忽。五、论述题1.试论香港刑罚的种类。(P导学25—26)答:(1)终生监禁终身监禁是指将罪犯关押于监狱,剥夺其终身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香港刑法中规定判处终身监禁适用于放火罪、故意致人重伤罪、抢劫罪等情节严重的犯罪。(1)监禁监禁是指剥夺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在香港,监禁的最高刑期为25年,最低刑期为1个月。绝大部分的犯罪,均可按法律的规定适用监禁。(2)罚金罚金是指以惩罚的方式责令罪犯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罚金既可以作为一种独立刑单独适用,也可作为附加刑与监禁等其他刑种并科。(4)辅助性刑事措施。辅助性刑事措施是主要刑罚的补充,是指主要刑罚之外,处理青少年和其他较轻微犯罪的措施。常见的辅助性刑事措施有:劳役中心惩戒、教导所改造、感化、戒毒措施、社会服务令、守行为。2.试述香港民事侵权的救济。(P导学36)答:一般来说,香港民事侵权的救济方法包括:1)普通赔偿和特别赔偿。前者是由法律推定,再由法院决定赔偿的金额;后者是原告人必须具体证明的损失款额。2)象征性赔偿。适用于原告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失,毋须证明损失的案件。3)加重赔偿。如果侵权者的行为是恶意,故意或横蛮的,使受害者蒙受特别的精神痛苦,法庭可判予力的赔偿。4)惩罚性的赔偿。适用于三种情况:A.原告人受到政府人员非法欺凌与压迫。B.被告的行为有牟利成份,且被告已盘算了自己因侵权行为的得益可超过需要给原告人的赔偿。C.有成文法的特别规定,法院可判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5)强制令(又称禁制令):法庭禁止侵权人作出或继续某种行为的命令。常用于妨扰和诽谤案件。作业三5一、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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