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过年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月2日,孙中山通电各省,宣布“以黄帝纪元四千六百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为中华民国元年元旦”,并决定在正月十五日补祝新年。随后临时参议院议决编历办法四条:一、由政府于阴历十二月前制定历书,颁发各省。二、新旧二历并存。三、新历下附星期,旧历下附节气。四、旧时习惯可存者,择要附录,吉凶神宿一律删除。由此,民国“二历并存”的时代开始了。从1912年1月15日的“补祝新年”开始,当时业已光复的省份就开始了大规模的庆祝元旦活动。据《申报》记载,当天上海各公署、商铺均悬民国灯旗以表庆贺,英法公廨也都停工一天,各部官员在市政厅内举行盛大的庆贺仪式,沪军都督府亦热闹非凡,各团体来道贺者络绎不绝。到了夜间还有提灯会游行,街市“颇极一时之盛”,连租界各捕房都不得不派出包探巡逻以免“有不肖之徒混入滋扰”。苏州、云南等地也以类似的悬灯、扎彩、宴会、游行等形式隆重庆贺中华民国的第一个新年,场面蔚为壮观,颇有官民同乐之感。后来阳历正月十五为中国一节日,因为不适合国情而不了了之。从汉朝开始直到清末,“元旦”一直是用农历正月初一,“元旦”的说法被新历代替,那农历正月初一又该叫什么呢?1913年7月,袁世凯采用了折中的办法,批准农历正月初一为“春节”、“凡我国民都得休息,在公人员亦准假一日”。1928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提交“实行废除旧历,普用国历案”,并制定了具体办法,严令“旧历节令,一律不准循俗放假”、“将旧历年节之娱乐、赛会及习俗上点缀品、销售品一律加以指导改良”,同时“取缔婚丧柬帖及讣闻之沿用旧历”,该提案中的“国历”即为公历,。随后,国民政府颁布命令,自1929年1月1日起,全国使用公历,同时废除旧历和禁过旧历年。在旧历年到来时,国民政府各机关禁放假过年,有的地方还禁止商店关门;其次是严厉制裁重“旧历”轻“新历”的行为,不仅旧历年节放假的学校负责人会被处罚,那些关张回家过年的商人、在街上为人写春联糊口的落魄文人也受到了查处。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干脆采取暴力,强行禁止春节中的一切庆祝游乐活动,当时有报道,河北省昌黎县政府就曾派警察武力驱散民众的庆贺集会,各家挂起来的节日彩灯也全被没收。为此,国民政府不但要求各报大力宣传,各机关学校通令“不得放假”,邮局在旧历年前夕半个月就拒绝收发贺年卡片,工厂向工人支付双倍薪水,以保证不停工。在这方面,广东省从民国初年就一直执行的比较严厉,翻开《广东省政府公报》,从1930年第38期的《令各县市党部为令知旧历不准放假由》到1931年第143期的《令禁旧历新年休假》,再到1933年第214期的《令禁印售旧历通书》,几乎每一年都有“不许过年”的禁令。可是大力宣传新历年是科学的、旧历年是愚昧的不少报刊,到了旧历年底也会停刊。因为就算报社的工作人员放弃休假,印刷工人和送报工也要回家过年,因为那时都是雇佣来的,还没有编制这个说法。还有一个事例,很多女校原本遵循官方命令照常上课,可刚上半天课,又不得不放假,因为刷马桶的女工“一意孤行”,回家过年去了。民俗力量如此强大,到1934年,就再也不强力干涉老百姓“过年”了,这次“废除旧历”的改革因为不适合国情宣告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