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汇总】2015党校法学复习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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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英语(缺)(一)、法理学8题一、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是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律的方式有所不同。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在的某种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作“不成文法”。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仅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标准是不够的,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社会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此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使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是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关联、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互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他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彻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权利和义务怎么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在数量关系的“绝对值”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因此,一方面,权利主体超越义务范围,要求义务主体去从事“超法义务”或“法外义务”是非分非主张,义务主体有理由拒绝;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价值意义或综合评价的视角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并非不相伯仲,而是由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关于权利和义务何者为主要或主导方面,即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我们认为,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五、法律责任的构成1、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其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3、损害结果。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实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六、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1、程序的分化。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2、对立面的设置。程序开始于利益和意见的冲突和竞争,为了在冲突和竞争中形成法律上的决定,就必须提供论辩交涉的制度性平台,使交涉过程制度化,对立面的设置就是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间进行制度性交涉呵呵妥协的装置。3、程序中立。程序中立是正当程序中最为基本甚至被视为绝对条件的要素。其不仅指决定者的中立,而主要意味着程序的预设性、程序设置的中立性、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的中立性。4、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参与是现代法律程序相对古代法律程序的一个突出特征,也是正当程序的必备条件。其不仅包括受公共决策或具体决定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对决策或决定制作过程的实质性参与,也包括公众对立法和政治或公共决策过程和的参与和影响。5、理性对话和交涉。参与是通过理性对话和交涉进行的,对立面的设置也在此中获得意义。6、信息充分和对等。这是参与得以有效进行的重要前提之一。正当程序应能保证信息、资讯或证据在程序参与者之间分享、传输和流动,有效的参与是以信息来源的多样化、信息交换的公开化以及信息量的对称和充分为基础的。7、公开。公开作为正当程序的运作方式,意味着程序结果和理由的公开、程序进行过程的公开、作为参与前提的资讯和信息的公开。8、及时和终结性。程序的及时性意味着程序在时序和时限上有统一、确定、规范的标准,是被限定的、有效率的、可被合理预期的。程序的终结意味着(1)程序通过形成一项最终的决定而告终结,其与程序的时限性相关联。(2)结果应是从过程中生成的,程序对结果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3)该结果不能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法律程序来进行。七、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宪法原则。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2、法治原则。立法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民主原则。立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4、科学原则。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权力和责任。八、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联系:首先,它们在产生的基础和服务的目标上都有密切的联系,即一定社会的法和道德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产生并服务于这个基础。其次,法与道德的联系表现为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1)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从法律中汲取。尤其在价值层面,两者难以割裂。(2)互相制约。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法的废、改、立及实施;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行为均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许可的范围。(3)互相保障。两者的互相保障主要表现为存在和功能上的互相促进和互为条件。区别: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并且,法的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其形式主要是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结构不如法律规范结构严谨。第二,违反的结果不同。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制裁。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受到人们的蔑视。违反道德的后果由社会直接实施的,不像法律制裁那样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并由特定机关实施。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双向调整人们行为的,而道德则是以义务为调整重点的。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表现。法律在人民的外部行为合法的情况下而不问其动机,只有在外部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追问其动机。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它不仅要求行为和结果的善,更要求行为动机的善。第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体系,横向构成是不同的部门法,纵向构成是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纵横结合构成的是各具体的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审判法律制度等)而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具体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并不存在像法律体系那样严密的制度性结构。因此,法律与道德相比具有更强大的组织功能。(二)、民法学12题一、民法的基本原则(23-34)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且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意愿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独立意志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恪守承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4、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35-36)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人和人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是经由民法规范而建立的规范关系,具有国家强制力。三、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57-159)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成立的法律行为发生完全效力所需要的必要条件。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两种。1、一般生效要件,是指一般法律行为共同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分为保护性要件和控制性要件两种。前者一方面通过行为能力制度的设计,确保法律行为实施者之理性经纪人的预设;另一方面对妨碍意思表示的各种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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