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三法★2012年三国法真题概况2012年的司法考试卷一试题中,和2011年相同,三国法一共考了26道题,共计39分,2008、2009年、2010年不同,这三年都是考了31道选择题,计44分。(一)2012年三国法真题统计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总分值统计国际公法3道题3道题1道题11分国际私法5道题3道题1道题13分国际经济法5道题3道题2道题15分(二)2011年三国法真题统计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总分值统计国际公法3道题3道题1道题11分国际私法5道题3道题1道题13分国际经济法5道题3道题2道题15分(三)2010年三国法真题统计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总分值统计国际公法4道题3道题1道题12分国际私法7道题3道题1道题15分国际经济法7道题4道题1道题17分二、2012年三国法真题命题主要特点1.总体上依然注重传统重点的考查,对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考查趋向更细致(2012-1-32—单选):外交官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2012-1-38—单选):涉外诉讼代理及涉外合同的协定管辖;(2012-1-39—单选):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2012-1-43—单选):《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2012-1-74—多选):中国对条约的批准、保留;(2012-1-80—多选):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热点、重复)及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2012-1-81—多选):法院颁布止付令的例外;(2012-1-82—多选):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2.注重对与热点相关的知识点的考查(2012-1-33—单选)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管辖权;(2012-1-75—多选):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规则;(2012-1-40—单选):服务贸易的分类;(2012-1-41—单选):反倾销条例;(2012-1-42—单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2012-1-44—单选):世贸组织的特点。3.新增考点或次新考点仍然在真题中有所体现(1)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2012-1-35—单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2012-1-36—单选):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2012-1-37—单选):涉台法律适用;(2012-1-77—多选):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2012-1-78—多选):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其法律适用;(2012-1-79—多选):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2)国际经济法——2010年版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一些考题的考点偏细——注重考察一些考生容易忽视的细节知识点(2012-1-41—单选):反倾销条例—海关执行、对不同的出口经营者的产品适用的税率是否相同等;(2012-1-42—单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能够解决的争端的范围、上诉机构的组成;(2012-1-76—多选):中国引渡法5.出现较为复杂的综合性考题甚至跨学科的综合性考题201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97-100题(2012-1-87—不定项):领海和毗连区的通过制度和法律地位、紧追权;(2012-1-98—不定项):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2012-1-98—不定项):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除外责任。6.存在一些表述不严谨,容易引起误解的考题(2012-1-41—单选):反倾销条例——倾销的前提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2012-1-38—单选):涉外诉讼代理及涉外合同的协定管辖;★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说明一、单项选择题13题32.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1-32)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答疑编号0560080101]【答案】C【解析】杰克作为乙国大使馆参赞,属于外交官员身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乙国无权逮捕,选项A错;使馆的任何地方未经许可,接受国均无权进入,选项B错;外交官在接受国无作证的义务,选项C正确;尽管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可以行使保护性管辖权,选项D错误。33.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2012-1-33)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疑编号0560080102]【答案】C【解析】技巧性判断。双方达成协议提交国际法院,符合自愿管辖的原则,交国际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选项A正确;只要争端双方同意,海洋领土争议也可以提交给国际海洋法法庭,故选项B正确;争端双方当事国都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声明,国际法院才能基于任择性强制管辖权条款行使管辖权,本案中乙国未接受该强制管辖权声明,故甲国不能单方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故选项C错误。争端双方协商解决争议而不借助与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无疑也是符合国际法的,故选项D正确。34.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2012-1-34)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疑编号0560080103]【答案】D【解析】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双边政治、经贸条约终止,故选项A表述正确。交战国对于本国境内的敌国私人财产,原则上不得予以没收,故选项B表述正确。中立国宣布中立后,就承担容忍、防止、回避等方面的义务。中立国可以与交战国任何一方保持正常关系,但不得向交战国任何一方提供军事援助或使用本国的领土为交战国提供军事便利,选项C表述正确而选项D表述错误。3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1-35)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疑编号0560080104]【答案】D【解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用其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故应选D项。36.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1-36)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答疑编号0560080105]【答案】A【解析】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37.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1-37)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答疑编号0560080106]【答案】D【解析】次新考点涉台法律适用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邮寄送达,并不要求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故应选D。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第八项规定,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38.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1-38)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答疑编号0560080107]【答案】A【解析】表述不够严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诉讼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使外国法院受理,中国法院仍然有权受理,故选项D错误。关于选项C,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官方答案认为C错误,其理由大概是题干中并未说明是何种合同纠纷,如果阮某和张某的合同是属于专属管辖的合同,当事人协议外国法院管辖则无效。对于本题,我们也可以靠做题技巧,基于本题属于单项选择,而A显然正确,用排除法把其他几个选项排除掉。39.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1-39)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答疑编号0560080201]【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