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通三防”责任制矿成立“一通三防”领导小组,组长为矿长;常务副组长为总工程师,各副矿长、各副总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管,各项目部经理及各采掘队队长为成员,人员变化时及时调整。各自职责如下:1、矿长: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1.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矿总工、安全副矿长、通风副总、通风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一通三防”例会,总体把握矿井“一通三防”与生产的格局,确保“一通三防”必要的人、财、物的投入。1.2负责组织矿有关业务队室管好用好“一通三防”技术装备和通风设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1.3每年组织一次救灾反风演习,矿井发生灾变时,矿长是处理事故的直接和全权指挥者。1.4负责组织并责成矿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一通三防”各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轮训,做到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和考核“一通三防”责任制执行情况。1.5每天审阅并签署安全生产监测日报和瓦斯日报。1.6主管矿长不在时,由生产副矿长代行其责。2、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并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2.1审查采区设计、安排生产计划及审批规程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保证其合理。2.2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技措计划,合理安排“一通三防”工程,并按计划贯彻实施,定期检查完成情况。2.3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2.4组织“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科研攻关及推广应用,及时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2.5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权限,对通风系统调整、局部通风管理、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管理、防止和小煤窑贯通、防止煤层自燃及杜绝引爆火源等重要环节,重点把关、严防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发生。2.6每日审阅并签署安全生产监测日报、瓦斯日报,对出现的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进行检查落实。2.7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时上报,每季度末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2.8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2.9每月组织通风、地质、技术、安监等部门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必须制定措施处理。2.10对局部通风机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防止煤层自燃及杜绝引爆火源等重要环节,重点把关,严防瓦斯、煤尘、火灾、窒息等事故发生。3、各分管副矿长及分管副总: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组织分管队室作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生产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机电副矿长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矿井正常通风和产生机电引爆火源负责,同时每季度要对反风设施组织检查。4、通风副总:在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具体抓好以下工作:4.1通风系统设计。4.2编制“一通三防”年度计划,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4.3制定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监测等技术管理规定。4.4组织编制和审查“一通三防”方案、措施。4.5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一通三防”措施的编制和修订。4.6每月组织通风部门有关人员对井下专用回风巷进行巡检。4.7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通风设施验收。4.8抓好“一通三防”各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5、矿其它副总:抓好分管业务保安工作,技术上对矿总工负责。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在安排生产和审批措施时要按规定落实“一通三防”的技术措施。6、通风队长:在矿长、总工及通风副总的领导下,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和现场监督管理,完成通风队职责。7、其他队室和基层单位:各单位主管为本单位“一通三防”业务第一责任者。7.1机关职能部门(生产技术部、安监站、调度室等):生产技术部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时,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性,并在生产环节上进行技术把关。安监站负责全矿安全生产计划、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行为;调度负责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协调,确保“一通三防”工作顺利开展。7.2机电部、机运队:确保主扇的安全运行,每季度至少对反风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完好可靠;本单位责任区内的“一通三防”工作。7.3机电部:确保“一通三防”材料设备供应;7.4井下辅助和采掘单位:根据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严格爆破和机电设备管理,杜绝引爆火源产生,8、通风队:是“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部门,一方面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另一方面监督检查其它井下单位“一通三防”执行情况,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需要矿或公司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9、各区队:必须成立“一通三防”领导小组,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各队队长对本责任范围内的采掘工作面的“一通三防”负全面责任,“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具体落实到人,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和公司、矿“一通三防”有关规定。矿井通风制度1、设计部门在矿井新开采水平、一翼、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保证“一通三防”系统合理、可靠,做到设计、施工、使用“三同时”。制定矿井生产计划时,以风定产,风量满足生产需求,各作业地点和硐室的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工作面风量不满足的不得生产。2、矿井、采区和较大范围内通风系统调整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相应部门审批。3、采掘工作面应采取独立通风,需串联通风的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各类通风。4、巷道失修统计管理制度:全矿管理人员和通风队所有人均有义务观查汇报巷道失修情况,通风队测风员必须每月汇报巷道失修情况及通风状况。5、巷道贯通前,通风队和施工单位合作必须作好系统调整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制订的贯通技术措施必须包括通风系统有关内容,并经通风队审批,贯通后通风队及时调整通风系统。6、通风队负责通风系统图、矿井避灾系统图(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水灾)、注浆防火、防尘系统图的绘制,并及时修订和更换。7、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演习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主要通风机和地面反风设施由机电队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井下反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并均有记录可查。8、通风队参与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和新工作面通风系统设计,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会审和涉及通风有关作业措施的审批,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实施。9、通风队每旬至少对全矿井下全面测风一次,并形成报表,旬报次旬3日内、月报和季报次月5日内完成,遇节假日顺延,由有关人员审阅签字后上报。10、局部区域通风系统调整由通风队拟订方案,报总工程师审批,通风队长负责组织实施。采区、矿井一翼及其以上范围内通风系统调整,由通风副总主持拟订方案。11、通风技术例会制:通风队定期召开通风技术例会,主要分析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商讨解决事宜。参加人员有总工、通风副总、通风队长、技术主管、技术员、测风员。与会相关人员不得缺席,会议由通风队长负责召集。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通风队技术员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监、机电等有关部门审批。经总工程师批准,报生产技术部、安监站、通风队备案。2、掘进巷道距老巷贯通点100m前,综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0前(对头掘进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保持正常通风),地测部门向调度室、通风队、生产技术部、通风矿长助理、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下达贯通通知单,通风队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3、接受与处理透窝通知单通风队接到通知单应及时做好登记,透窝通知单由通风队长接收,其它领导接收时,必须弄懂通知单内容(简明扼要地说明透窝方式与通风系统调整办法等),并迅速转交通风队长处理。4、预计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绘制进度表,报矿调度室和生产技术部,由调度室及时通知通风队、机电部。通风队负责安排专职瓦检员每班加强瓦斯和“一通三防”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安排好贯通时的人员、材料、装备。5、贯通时,与老巷贯通,通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组织安监员、瓦检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生产技术员、测风员到现场,由通风队负责统一指挥,确保贯通质量和安全。贯通与综掘、炮掘的施工点,由通风副总组织,安监员、瓦检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生产技术员、测风员到现场,由通风队负责统一指挥,确保贯通质量和安全。6、贯通盲巷、采空区及其它地质情况复杂地点时,施工单位在距贯通点20米,采用长探短掘,每次打完探孔要通知瓦检员检查孔内孔外和工作面巷道瓦斯,瓦斯浓度和风筒出口距离符合规定后,方可继续小断面贯通,救护队员现场监护,除救护队员可佩戴氧气呼吸器进入无风区探查外,其它任何人不得进入。若瓦斯超限或积聚必须制定排放措施进行排放,恢复正常通风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入。7、施工单位采用小断面贯通,逐步刷帮顶扩大,通风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通风系统稳定,瓦斯不超限,其它正常后,方可宣布贯通工作结束。8、若与采空区、老窑、小煤窑和其它情况复杂地点贯通,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组织会审后,报公司安监局、生产部、公司总工程师会审批准,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助理到现场,由总工程师指挥贯通工作。发现贯通小煤窑时,总工程师必须及时组织力量予以封闭,以书面材料报公司生产部、安监局。9、每次贯通要有总结,措施、记录齐全。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职责划分1、通风队:负责对井下各地点局部通风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新开窝地点、恢复巷道通风地点的局部通风设计,指定安装地点;在机电部和施工单位安装双风机双电源、风电瓦斯电闭锁、安全监测、风筒连接吊挂及风筒编号时,提供技术支持和质量验收;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使用和维护情况,并进行考核。2、机电部、通风队:负责风机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主副风机电源自动切换、风机开停传感器、风筒开停传感器的安装。3、施工单位:负责本队施工地点的双风机、风机专用开关、风筒、风筒分流器的安装、吊挂,及风筒编号、延接、维护和管理;负责看管为本单位施工地点供风的风机及其闭锁、监控装置。4、机电部、通风队:负责风机及开关、风筒、安装吊挂材料的发放;对施工单位的风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二、安装、使用管理1、使用单位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在开工5个工作日前向通风、机电等部门提出申请。2、通风队负责指定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安装位置和现场技术指导,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安装位置。3、风机至开关的电源连接由施工单位负责。对旋风机的两级电机必须全部连接电源,严禁只接一节电机。4、机电部、通风队、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将风机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主副风机电源自动切换、风机开停传感器、风筒开停传感器安装好后,移交给施工单位。保证主副风机自动切换,闭锁装置动作灵敏、稳定可靠,并挂牌管理。风机电源应与采掘电源分开。5、机电部、通风队、施工单位安装完成后,移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电缆、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传感器、传输电缆、风筒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并承担损坏、失爆、标准化等各项责任考核。6、施工单位局部通风所使用的风筒、弯头、过度节经机电部审批后从库房领取。巷道工程竣工后,由机电部负责检查上述材料的使用情况,施工单位将其如数交回库房或转为下一施工地点使用。7、对发放出去的风筒,施工单位要对装车、运转和现场存放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如发现在此过程中有丢失、人为损坏和乱堆乱放等现象的,要对责任单位进行及时考核处罚。8、施工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风筒及其开关的安装。风机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副风机选用与主风机同规格、同功率机型。9、风机靠巷帮吊挂,吊挂强度满足6.5倍安全系数,双风机根据巷道断面选择垂直或水平布置。风机距底板不得小于0.3米,风机开关必须上架。10、风筒必须做到吊挂平直、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