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结构变迁与现代公共财政模式建构摘要:在现代国家,财政首先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政治的或法律的制度,研究公共财政的模式构建,离不开对法律结构的考察。人类社会的法律结构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即一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和三元法律结构。无论是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中国,一元法律结构下公共财政观念都是缺位的。二元法律结构和公共产品理论在理念上是契合的,这种契合主要体现在对公共和私人的区分方面。二元法律结构之下的公共财政更多地体现为现代宪法理念下的财政。当今社会是三元法律结构,在三元法律结构之下,还应当注重社会领域的公共财政模式构建,妥善解决教育、环境、社会保障相关领域的突出问题。公共财政模式构建不仅仅是社会经济结构相关,而且与法律结构的变迁紧密相连。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法律结构;公共财政模式;公法;私法;社会法DOI:1013939/jcnkizgsc201613071一、引言“在现代国家,财政首先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政治的或法律的制度,然后它才是一种经济制度,有什么样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财政制度。财政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①研究公共财政的模式构建,离不开对当时法律结构的考察。这正是本文考察公共财政构建的视角和切入点。“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②的确,在社会科学领域里,无论是经济学、社会学、还是法学,都离不开基本假设。经济结构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社会结构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公法私法二元论、社会法构建等诸多理论,无疑不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之上。研究社会科学,离不开对相关问题的基本假设,其中,一元、二元、三元假设是研究社会科学的重要假设。“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③任何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都不能忽视对经济、社会现实和历史进程的考察。从经济、社会制度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人类经济、社会的历史经历了一个由一元到二元、再从二元到三元、到多元的历史进程。相应地,人类社会的法律结构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一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三元法律结构。二、一元法律结构与公共财政观念的缺位一般认为,“资本主义前尤其在中世纪以前是以剥削阶级统治为特征的一元法律结构。”④在这种法律结构之下,国家权力支配着整个社会,国家攫取了几乎全部的权利,个人以其各自的身份从属于国家,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则直接体现为一个阶级享有几乎全部的权利,而另一个阶级则承担几乎所有的义务。正如恩格斯所述,“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阶级。”⑤一元法律结构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中世纪以前的一元法律结构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一元法律结构。(一)西方中世纪以前的一元法律结构中世纪以前的一元法律结构“在权利问题上采取了一种简单的思维方式,它把个人及其权利都归结为‘身份’。身份关系决定一切,使权力成为少数者统治者的权利。权力作为特权而存在。人类在步入文明时代之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和与之伴随的身份特权、财产特权,和精神特权甚至直接暴力统治,就成了人类社会的常态。中世纪一元法律结构正是靠这种特权来维护的。”诚如恩格斯指出,中世纪以前的法“是野蛮的法,特权的法。”中世纪以前又是神学世界观统治的时代,教会统治了一切,因此中世纪一元法律结构的权力观念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⑥中世纪以前的一元法律结构是诸法合体的结构,不存在公法、私法的分离,“在庄园统治下,法院依附于某个地方权贵,而这个权贵无不敌视司法权的分立,一种绝对的权力观念几乎不容许任何个人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与政体相对抗。”⑦(二)西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一元法律结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一元法律结构不仅得以维持,国家的权力甚至更加深入地渗透到经济领域,这与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的推行密切相关。”⑧重商主义的重要内容,是主张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管制,人们在其处理买卖事务中被迫必须遵从国家权力,这是宗教改革时期和改革后一个时期重商主义的中心思想。由于重商主义理论反映了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根本要求,成为欧洲各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制定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因此,凡是区域经济掌权的地方,国家就向重商主义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的法观念仍然是国家本位,“国王与诸侯们对资本主义进展所表示的赞助,并不仅仅出于财政的考虑。当他们的权力增加时所开始产生的国家观念,促使他们自认为是‘公共福利’的维护者。⑨(三)西方一元法律结构与公共财政观念的缺位由此可见,西方一元法律结构在总体上可以看做是“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一种法律结构。一元法律结构将整个社会视为一个层次来进行调整。这种法律结构往往是与一种封闭式经济,而且是全社会范围内的封闭相适应。国家不仅几乎垄断着全部的社会资源,而且直接介入到资源的配置,从事资源的直接经营和管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际上是重合的,这种重合的典型表现就是政治上的等级也是经济上的等级,反之亦然。正是由于市民社会为政治国家所吸收才会形成一元的法律结构。在社会生活舞台上只活跃着国家一个主体,任何带有独立倾向的社会力量不是被抑制,就是被吸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只有无处不在的国家和无处不在的国家权力。”⑩以经济学界主流看法,现代西方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要目标和工作重心,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财政分配的基本方式,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为决策机制,以公开透明完整严格的预算为基本管理制度的一种财政模式B11。而一元法律结构则要求国家公权力的绝对权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服从于国家政府权力的需要。因此,在西方一元法律结构的社会中,政治理念和社会结构与现代公共财政现状严重冲突,现代公共财政观念理论与实践缺位也就是必然中的应有之义。!--endprint--!--startprint--(四)中国一元法律结构与公共财政理念的缺位中国长期以来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政治权力与家族宗主制度紧密结合,个人严重依附于家族或者群体,没有独立的人格。与这种社会相对应的法律结构必然是一国家权力为主导的一元法律结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B12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法律结构受苏联的影响,长期处于一元化的结构状态。列宁的名言“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的范围”B13和苏联的一元化模式奠定了新中国法律结构模式。这在经济上体现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模式在理念和具体规则上是和公共财政理论格格不入的,因此,公共财政理论与实践的缺位也就是必然的了。三、二元法律结构与公共财政模式建构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二元法律结构及其特征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及相应的市民社会兴起,使得市民社会实际上独立于政治国家。“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不仅已为大多数政治思想家所承认,而且还成了近代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B14身份限制的打破是近代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法律的重要特征,“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B15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反映的契约观念进一步确立并强化了整个社会的二元结构。由此可以看出,“近代的政治、经济自由主义透过对国家权力疆界的限定,打破了国家权力无所不及的专政思想,并为社会和人的解放提供了理论上的引导。随着财产关系日益摆脱政治国家的直接控制,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界限变得明确起来,经济上的等级不再与政治上的等级完全一致。”B16“或者更确切地说,只有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分离才表现出现代的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B17这种分离形成了公法私法二元法律结构。公法私法的区分是二元法律结构的重要特征。“民法是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政治法是以国家的利益保全为目的的,”B18根据利益的不同层次,二元法律结构将整个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二元法律结构相对于古罗马的公、私法概念性分类,是结构性的升华,相对于中世纪,是对权力―义务一元法律结构的否定,它的实质和功能,在于维护市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B19(二)二元法律结构与公共产品理论二元法律结构和公共产品理论在理念上是契合的,这种契合主要体现在对公共和私人的区分方面。二元法律结构在法律结构上打破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垄断状态,明确区分了国家政治领域与社会生活空间,把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为公法,把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界定为私法。公共产品理论则明确区分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把公众受益,即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界定为公共产品;把私人受益,即,在消费过程中具有竞争性和排斥性的产品界定为私人产品。对公共产品而言,“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B20对私人产品而言,“当某个人或某些人从这一产品的消费中得到好处时,必定会使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得到的利益减少,或者不能从这一产品得到好处,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换句话说,增加消费者会产生正的边际成本。”B21同时,二元法律结构与公共产品理论的契合又是有限的,甚至可以说是截然相反的。二元法律结构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实质在于对市民权利的维护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是对政府权力滥用可能性的合理怀疑。公共产品理论则强调政府对市场缺陷的弥补,是对政府积极行使权力的合理性的有力证明,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可以有效地提供私人产品,却不愿提供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只能是政府以公共提供的方式进行。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更能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B22(三)二元法律结构下的公共财政模式构建在二元法律结构模式下,由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公共财政往往被认为是纯粹是一种完全由公法调整的领域,财政仅仅被看作是国家凭借其公权力参与社会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和手段。而公共财政则被认为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为了解决公共产品服务以及进行公平分配、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等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财政运行模式。基于这种考虑,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公共财政的模式构建总是离不开公法的理念和国家政府主体。正如有些学者指出,“从财政分配的主体来看,公共财政模式可以分为政府引导型模式和政府主导型模式。对于政府引导型模式来说,中央政府的作用是从宏观上引导经济的发展方向,而不对各个地区制定具体的必须实施的措施。因此,各个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自己的发展规划,这种方式就比较灵活,也容易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社区等的作用,使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主体更为广泛。但是,由于在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的权力很大,所以如果市场监督机制不完善的话,也很容易产生寻租、设租等腐败现象。相比较而言,政府主导型模式就比较有利于一个国家的整体规划和支出管理,市场监督成本小,但是这种模式比较僵硬,容易形成统一模式、各地区财政均分现象,不利于各地区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安排自身的支出计划。”B23由此可见,在当代社会,基于二元法律结构而构建的公共财政模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复杂需求。四、三元法律结构与现代公共财政模式重构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三元法律结构――公法私法的相互融合与社会法的兴起社会法就其基本理念来看,是为了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由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适度的干预。因此,社会法的兴起与社会利益的凸显密不可分。正是这种社会利益的兴起,使得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显得不那么明显。社会法就其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来看,伴随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相互渗透,伴随着私法与公法逐渐融合。社会法以其明显的社会本位特征,成为不同于公法也不同于私法,但同时又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独立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