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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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第一节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第二节学校用地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第2.2.2条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第三节总平面布局第2.3.1条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第2.3.2条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第2.3.5条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第2.3.6条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第2.3.7条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第十节风雨操场第3.10.1条风雨操场宜设室内活动场、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及男、女更衣室等附属用房。第3.10.2条室内活动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活动场的类型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及条件确定,并宜符合表3.10.2的规定。项目面积m2净高m使用说明小学中学中师幼师类型小型360不低于6.0容1-2班-中型(甲)650不低于7.0-容1-2班中型(乙)760不低于8.0-容2-3班大型1000不低于8.0-容3-4班第十一节图书阅览室第3.11.1条图书阅览室宜设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书库及管理员办公室(兼借书处)。第3.11.2条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三、教师阅览室座位数宜为全校教师人数的1/3。第二节层数、净高第5.2.1条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第5.2.2条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主要房间净高表5.2.2房间名称净高(m)小学教室3.10中学、中师、幼师教室3.40实验室3.40舞蹈教室4.50教学辅助用房3.10办公及服务用房2.80注:1.合班教室的净高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2.设双层床的学生宿,其净高不应低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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