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安排的建设项目。第三条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出资方代表,负责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概)算和结算进行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和追踪问效,保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各预算管理部门管理建设项目,提供专业性技术服务。(二)参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三)承担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全过程的评审工作;对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降阶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对项目隐蔽工程、设计变更进行会签。(四)承担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或标底)等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的评审及有关管理工作,作为投资方代表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第四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前项目实施管理,事中项目变更管理和事后项目决算管理。第二章事前项目实施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事前项目实施管理,是指从项目审批到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开始实施阶段的管理。第六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事前管理主要内容:(一)项目审批管理。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专门的立项文本和立项审批要求,申请立项审批。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业主)提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报县政府审批。同时,抄送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财政局。(二)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立项批复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业主)负责(自行或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工程预算编制人的资质和工程预算执行的各项定额标准及费用的计提进行审核,并将项目工程预算与批复的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对比,审核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问题。如发现有较大偏差问题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待县政府批复后再评审项目工程预算。(三)项目招标文书和控制价管理。项目预算审定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业主)负责(自行或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和项目招标控制价,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对招标文件有关经济条款进行审核,包括对合同价款方式的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合同外价款确定的原则、竣工结算的约定、招标控制价是否在项目预算范围内进行审核。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业主)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预算、招标文书和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再按照县里有关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投标。项目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业主)负责与项目中标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并及时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经济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书对应条款一致,是否存在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内容进行评审。第八条项目预算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实施单位(业主)不得组织招标工作;项目招标文书和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不得开标。第三章事中项目变更管理第九条本办法所指事中项目变更管理,是指在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结算阶段,财政部门对工程合同暂定价、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进行的管理。第十条项目在工程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定价部分和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进行评审。暂定价评审主要内容:(一)分部分项工程评审。对项目组成的各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主要材料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定额套用的规范性和相关费用取定的政策性进行评审。(二)工程材料及设备评审。主要依据工程材料及设备的详细参数信息,进行市场询价,提出价格指导性意见;同时对纳入二次招标范围的工程材料及设备招标文件合理性、规范性进行评审。第十一条项目遇重大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时,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进行评审。财政部门评审主要内容包括: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对设计变更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对工程签证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工程签证造价进行合理确定。第十二条隐蔽工程和经批准变更的工程,发生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到现场做好记录(影像、照片、文字等资料),同时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三方共同签证,未经签证或未做好现场记录的,财政部门评审时,对变更不予认可。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合同暂定价和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重大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意见不得作为办理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工程进度款。第四章事后项目决算管理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事后项目决算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完毕对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和交付使用管理。第十五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业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财政部门、发改委、工程监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施工部门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结算。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第十七条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报表。第十八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依据,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预算、招投标文件(书)、重大设计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和财政对项目各阶段评审时出具的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负责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在结算价款低于预算价款加工程变更追加价款的基础上,将项目工程结算对照工程预算逐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工程竣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按概算情况进行执行,项目结算是否超出项目概算,分析超出的原因。(二)补充协议。(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四)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五)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是否全部纳入工程总投资。(六)项目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是否合法,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扩大开支范围、转移投资、隐瞒基建收入及结余资金等问题。报废工程、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非常损失坏账损失等各项损失是否按有关规定报批。(七)工程实施过程中政策性变化。(八)其他有必要审核的事项。在审核过程中,对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合理意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财政出具的各阶段评审报告一并报县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第五章项目资金的拨付及核算管理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评审后的合同暂定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核拨项目资金。第二十三条财政投资项目涉及的物资、材料和设备等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县政府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如为财政性资金的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同时,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在请款报账时,必须填制《财政投资项目报账请款单》(一式三份),并附相关凭证(“已完工程月报告”和《财政投资项目费用支出汇总表》,有效支出原始凭证等)。第二十五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一)项目施工合同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三)报账资料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政府审签的;(四)报账程序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五)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有挤占、挪用行为的;(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在收到报账资料后,要认真、及时审核。若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支付资金;因不符合报账要求不能报账的,要及时告诉项目实施单位(业主)。第二十七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部门(会计核算中心)采取分账核算,报账制管理,即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投资项目资金类别在财政国库部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分账核算专户;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审批,报账资金在县财政国库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分账核算专户中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的报账管理制度。第六章评审要求第二十八条财政评审要求:(一)评审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招标工程标底负有保密的义务;(二)对项目评审实行复核制度,由复核人员负责项目评审业务的复核工作;(三)评审报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的签证工作;(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财政部门;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第三十条根据被评审单位提出的意见,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核对,并对重大问题进行会审。第三十一条经核对和会审,财政部门和被评审单位达一致意见后,财政部门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如经核对和会审后,被评审单位无法进一步提出合理的意见而故意拖延的,财政部门可单方面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所有正式评审报告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有效。第七章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业主)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取消该部门下一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申请资格外,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要责令停工,项目资金余额全部收回。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用上级补助安排的建设项目,如上级有专门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规定不明确或无上级规定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县本级单位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达2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