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猴头山铜钼矿所属各单位和所有在猴头山铜钼矿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是防止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猴头山铜钼矿矿长对全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二级单位和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猴头山铜钼矿安全领导小组每月,矿各二级单位和在矿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每星期,班组、各岗位工作人员每班,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各种设、设施、建构筑物、危险源点及其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第六条、矿各二级单位和在矿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都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对排查出的隐患和上报的隐患要及时进行登记,每月26日前送矿办存档。登记内容包括:排查时间、排查人员、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等。第七条、凡排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和矿办汇报,并在登记台帐上注明上报单位、时间、接报人等。第八条、矿矿办对各单位、各岗位的各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危险源点及其作业环境等进行不定期的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随时下达整改指令,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第九条、事故隐患的管理分为四级,即矿级、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凡车间无力整改的属矿级;凡班组无力整改的属车间级;凡各岗位无力整改的属班组级;岗位内能够整改的属岗位级。第十条、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坚持“四定三不交”的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岗位能整改不交班组,班组能整改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不交公司。第十一条、有关或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应本着及时、科学、合理的原则,下发整改通知书,拟定好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有关责任人。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隐患的治理。建设项目必须在建成投产后,使其安全卫生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不留隐患。如确因某一环节疏漏而留下隐患,或由于国农村新途径行业规定更新而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未验收前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整改;验收后而未交付使用的,由即将交付使用的单位组织整改。第十三条、生产过程隐患的治理各单位各岗位工作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后,应根据隐患的分级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各级各部门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或拖延。凡属矿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矿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隐患所在单位、施工方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隐患项目的整改必须经矿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才算整改完毕,同时在台帐上记清参加验收人员及时间。第十四条、矿财务科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费用,优先供应隐患整改所需的各种材料。第十五条、奖惩对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按照猴头山铜钼矿有关制度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猴头山铜钼矿各单位和在矿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发现一次,对矿有关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其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有关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对矿各二级单位和在矿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自行立项的隐患整改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每项次对矿有关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其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有关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矿各二级单位和在矿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未及时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执行的,对矿有关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其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有关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各级各部门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没有及时进行确认安排整改计划,借故推诿或拖延的。对公司有关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其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有关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猴头山铜钼矿《员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对猴头山铜钼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矿矿办口头下达的整改指令,矿各二级单位和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处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按期整改的,每项次每天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对矿矿办书面下达的隐患整改项目,猴头山铜钼矿各二级单位和在矿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如期整改完毕或未及时作出书面回复的,每项次每天对矿有关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100元,其他责任人罚款50元,有关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对因资金和材料供应不及时,致使隐患整改项目,未按要求按期整改的,每项次每天对矿有关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其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拒绝在矿矿办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其它业务联系函上签字的,由送达人记录送达时间及证明人等证据,视同被送单位责任人签收,同样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每拒绝签收一次罚款200-500元。对已整改的隐患,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因维护保养不当,在短期时间内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的,对矿有关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其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有关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人为因素造成伤亡事故的,严格按照猴头山铜钼矿《员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对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在矿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处来施工单位罚款5000至10000元。情节十分严重、性质十分恶劣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每月30日由矿办在安全生产调度会上,汇报当月的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执行情况,决定奖惩并作为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年终考核指标。第十六条、以上各项罚款由矿财务在员工的工资或施工队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统一管理,用于安全经费开支。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权、解释权属猴头山铜钼矿安全领导小组。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猴头山铜钼矿原事故隐患检查、整改制度自行废止。安全确认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现场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度本制度。一、根据作业现场的危险程度,公司确定下列场所必须进行安全确认:1、采场施工;2、巷道、天井掘进面施工;3、竖井施工;4、进入采空区、塌陷区废弃独头巷道;5、在采空区、塌陷区影响范围内的施工;6、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施工;7、2m以上高空作业施工;8、技术安全部门认为危险性较高的施工。二、安全确认的内容:1、顶板、边邦有元浮石;2、独头掘进面、巷道有无中毒危险;3、爆破工作面有无残炮;4、作业区有无塌陷危险;5、高空作业平台有无坍塌危险;6、作业区照明是否良好、电压是否符合要求;7、作业人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8、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三、安全确认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确认知识和确认技能经验,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根据我矿实际情况,只有矿方值班矿长才可进行确认工作,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安全确认。四、需安全确认的工作场所,必须得到作业队长、安全员的许可,在许可前由确认人员和班组长(兼职安全员)一起,对工作面进行认真检查、排险,确认无危险后由确认人员签字发放安全确认票后才能开始作业;无安全确认票擅自作业的视为违章作业处以100-500元罚款。五、确认人员必须认真对分管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对较危险的作业地现场必须指派专人监护,检查确认后还留有安全隐患,或对较危险的作业地现场未指派专人监护的,对签发安全确认票的人员处以50-5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猴头山铜钼矿《员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六、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XX矿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