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谷生物产业基地产业发展政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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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谷生物产业基地产业发展政策目录1、《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缺)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缺)3、《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试行)》5、《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实施意见(试行)》6、《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7、《武汉发展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文件》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9、《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0、《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科技人员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11、《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1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1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和创新人才聚集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武汉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步伐,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企业研发投入补贴专项资金,通过网上申报和专家审核,对企业研发投入予以补贴。对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科技企业,及对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的科技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企业,及对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科技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二)鼓励企业建立自主创新平台。对企业申报的市级自主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优先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日常管理按照“事前立项备案、事后考核补贴”的原则予以支持。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等自主创新平台。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支持。积极支持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合作共建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支持企业与在汉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三)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四)开展企业技术研发风险科技保险。鼓励科技企业对关键研发设备、产品研发责任、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及意外等进行保险,市科技、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补贴。企业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二、支持企业开展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活动(一)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联盟。对经市科技部门核准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开展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对市级联盟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贴。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开展行业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市级产学研战略联盟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和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股份制科技经济实体等,形成以利益为纽带、产权明晰、优势互补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二)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并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将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在全市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对入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除落实现行专利资助政策外,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5万、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申请外国专利,对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专利的企业,其每件专利给予10万元补贴,对获得上述国家以外的外国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的补贴。开展千件专利授权量的“专利强区”和百件专利授权量的“专利强企”以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强势企业”等表彰活动,推动重点行业专利群的形成。建立专利开发与标准研制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研制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创新标准。对以第一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含市级技术规范)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资助奖励。(三)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优先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对科技企业承担的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市财政将予以专项资金配套。企业在承担地方重大科技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但间接经费列支比例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三、支持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专项资金。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及推广应用,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系统和推介平台。(二)实施科技供需对接专项计划。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开展公开招标,政府订购科研成果并直接移交给相关企业实现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并鼓励就地转化。在十大科技专项中专列资金,对转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取得实际效果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但企业年度实现税收不得低于财政资助资金额。在汉企业购买在汉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的,优先给予产业化项目支持。(三)支持科技企业承接重大专项建设工程。支持科技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应用于国家或省、市政府重大专项建设工程。企业承接国家或省、市重大专项建设工程项目在5亿元以上的,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的,由市财政按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标准给予补贴。(四)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制及推广使用。重点支持一批首台(套)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对企业研制的首台(套)产品所投“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从市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中给予100%保费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使用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和技术,本市用户单位使用非政府资金订购或使用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可申请给予不高于设备价格10%的风险补贴,相关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五)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加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与政府采购产品目录的有机衔接,政府采购资金用于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到30%以上,并采取相关具体配套措施予以推进。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在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重点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业带动因素,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业带动评标因子或权重。(六)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十四)鼓励企业广泛吸引战略科学家。推广“3551人才计划”的实施经验,鼓励企业以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吸引创新人才。鼓励企业引进战略科学家,提高自身创新能力,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从事国际前沿科学研究、具有科技战略眼光、能正确把握国际科学技术发展方向,能提出本领域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构想和技术路线,且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和技术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科学家,市人民政府将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支持,由相关部门解决其科研经费、居住、签证、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问题。(二)鼓励企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鼓励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市财政给予50—100万元资金补贴。鼓励企业选派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出国学习培训,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企业科技培训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逐步引导在汉高校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中增加优先条件,支持高校教师以访问学者身份到企业进行咨询与合作研究。(三)鼓励企业建立灵活的薪酬管理模式和科技创新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并实行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分红激励、企业奖励等措施,使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增强企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吸引力。鼓励企业自设奖项,奖励在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团队。凡在规模以上企业中获得企业内部科技奖励的成果和个人,在参加市级科技奖励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四)加强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开展职业技术经纪人培训和执业登记。鼓励由技术需求方、成果供应方、交易服务方等市场主体共同建设技术合作和交易平台,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高效转化。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一)开展市科技创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对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开展市科技创新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市科技创新企业所开展的创新活动,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市科技创新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二)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到“十二五”末期,力争培育6个以上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创新型示范企业和60个以上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创新型成长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试点企业的创新活动投入给予补贴,其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创新型企业中,按照“分批推进,逐步实施”的要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团队)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对经培育后成功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有针对性地组织券商为创新型企业改制上市做好辅导工作,创新型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试点和在境内外上市,除了享受一般企业上市的补贴和奖励外,市科技部门将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专项支持。(四)支持创新型企业通过并购,获取技术、市场渠道,进行产业组合和新建产业基地。对创新型企业并购重组产生的中介费用,由受益所在地区级政府实施补贴,对其在汉实施的产业化技改项目及新建产业基地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择优按项目固定资产额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贴息补助。(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对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信托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达到全部业务的20%以上时,优先给予专项补贴。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中推进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等无形资产为质押进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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