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总论》学员作业参考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ACD2.ABC3.ABC4.ABC5.BD6.ABCD7.AC8.CDE9.AC10.CD11.AB12.AC13.ABC14.ABC15.ABC16.BD17.ABD18.ABD19.CD20.ACD21.CD22.AC[)23.BD24.ACD25.BC26.AB27.BC[)28.BC29.ABCD30.BC31.AB32.AB33.A34.ABC235.ABC36.ABC37.B38.A39.ABC40.ABCDE二、简答题1.所谓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而使刑事立法上如何规定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得到了解。2.(1)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对领土原则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或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利益或外国利益,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2)中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3)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3.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4.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它有以下三个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而为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诸客观事实要素。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6.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条件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37.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以14周岁为.标志,作为有元刑事责任的界限。我国刑法对年龄的计算采用周年计算法。(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4)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刑法虽然因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而不处罚,但在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后,并不是完全放任不管。《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一种社会保护措施。通过这种措施,有助于防止他们再危害社会,有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有助于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8.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9.修订后的刑法所列举的情况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上述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无过当防卫。10.刑法第22条第五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1.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从形式上说,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行为;(3)共同的犯罪故意。12.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人在纠集开始时就是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的比较紧密;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活动;集团成员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行为后,其组织形式继续存在。(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行为;集团的犯罪4活动通常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即便是突发性的作案,往往也是在集团的总的犯罪故意支配下进行的。(4)危害严重。犯罪集团成员较多,形成为一个集体的思想力量和行动力量。这种力量使得犯罪集团可能实施单个人或一般共同犯罪人难以实施的重大犯罪;使得犯罪集团的活动计划周密,易于得逞,结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犯罪后也易于转移赃物、消灭罪迹、逃避侦查。13.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据此,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据此,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与教唆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是指帮助犯。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14.(1)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3)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15.根据刑法的规定:(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6.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可见,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了罪的人重新犯罪。17.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5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五种。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18.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要坚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19.(1)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2)从轻处罚情节。(3)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4)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条件的。20.(1)刑法第48条第1款中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死缓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与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审判机关判断。21.根据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后罪可以先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22.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6准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23.根据1997年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情形。(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表明司法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至于具体案件中,对立功犯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审判机关应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立功具体情形之后加以确定。(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种情形的从宽处罚幅度显然要大于第一种情形。一般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