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国际贸易支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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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支付是实现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环节。与国内贸易支付相比,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更加复杂。因为国际贸易支付会遇到国内贸易支付所没有的汇率变动风险、外汇管制风险、法律冲突所带来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等特殊问题。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金融支付工具货币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票据行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是指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贷款支付所采用的手段。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两种:货币和票据。货币——计价、支付及结算工具以货币支付指使用现金来支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既可以是进口国的货币,也可以是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性质:外汇支付。风险:大量现金携带的问题,不便/不安全。现实贸易支付中很少采用。(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其性质属于金钱请求权。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通常都是使用某种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2、特点(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债权,但其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不同,属于商法上的转让,其特殊性在于:①可以自由转让,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必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使受让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民法上的债权以通知债务人为转让生效的条件;②票据一经转让,正当的受让人即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而民法上的受让人则不受此种保护,合同的无效会导致受让人合同权利的无效或止。一、票据——常见非现金支付及结算工具(2)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是出票人作出的支付命令或承诺。所谓无因/不要因,是指在非基本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基本法律关系的影响,基本法律关系的履行情况不影响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票据的善意受让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主张票据上的权利。(3)要式性要式指票据必须以书面作成,票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格式作成才能生效。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其权利和义务完全依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如果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难以确定,票据的流通性也会因而受到影响。3、票据的作用一是结算作用二是信用作用三是流通作用二、票据的种类票据是一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规定:国际汇票必须是下列两个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汇票:出票地点、出票人姓名所示地点,受票人姓名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所示地点和付款地点。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略有不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涉外票据,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非由出票人而是由第三人向持票人付款。在国际贸易中,汇票使用的最多。常常是出票人自己是受款人(卖方),即出口商开出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要求进口商(买方)付款。有时也可能是出口商的开户行。(1)含义: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国际支付结算中,汇票是使用最多的票据。(2)特征:①无条件支付命令②他付票据③信用票据(3)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为三方①出票人:是出具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不同性质的汇票,出票人不同。商业汇票通常是出口方(卖方、债权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②付款人: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又称受票人,在商业汇票中通常是进口方(买方、债务人)或其指定的银行。③受款人:受领汇票金额的人,又称收款人,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或任何持有票据的人。流程图(5)种类:①依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指规定在持票人提示时或于付款人见票时应立即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上记载了付款人于将来一定日期或特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②依出票时是否附有单据分为光票(未附提单等货运单据)和跟单汇票(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前者完全依靠“人”(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信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后者除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③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指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后者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作为出票人的汇票。④在远期汇票中,依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drawer受款人收款人payee受票人付款人drawee出票提示承兑付款汇票示意图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本票可以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1)含义: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某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又称为期票。(2)特征:无条件支付承诺;自付票据、信用票据流程图(4)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为两方①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②受款人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受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的基础上,没有第三者的任何担保。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避免商业风险,通常不愿意接受。(5)与汇票的区别:①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汇票是支付命令;②两方当事人,汇票为三方;③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汇票需要办理;④在作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支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其与一般汇票的区别在于: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银行,而一般汇票的付款不限于银行;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而一般汇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包括其他的付款方式。(1)含义:是银行储户对银行开立的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2)特征:银行见票即付汇票;他付票据流程图(4)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为三方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受款人(5)与汇票的区别:付款人为银行;见票即付由于受款人须在出票人的存款银行支取货款,而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以此种方式支取货款比较困难,因此支票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使用也是有限的。二、票据行为1、出票及其法律意义出票包括制作汇票和交付汇票两个方行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一旦将来付款人拒付,出票人应承担对收款人或正当持票人的付款责任。收款人取得票据,即取得了按票据内容付款的请求权。2、背书及其法律意义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章并将背书后的汇票交付给他人的行为。签章人是背书人,交付对象是被背书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手段,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背书示意图接受转让转让给第三人被背书人前手后手3、提示及其法律意义提示即持票人将汇票向付款人出示并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提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否则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解除票据责任,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丧失的只是票据权利而不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丧失。4、承兑及其法律意义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汇票到期时对汇票的票面金额予以付款,并在票据的正面签上“承兑”字样的行为。承兑的法律意义在于,付款人完成承兑后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而出票人和背书人成为从债务人,承担第二位的付款责任。5、付款及其法律意义付款是指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做到期提示,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收取汇票并在汇票上签注“收讫”的行为。付款使票据债权债务归于消灭。6、拒付与追索拒付是指付款人在要求承兑和付款时被拒绝。包括拒绝承兑、拒绝付款、付款人死亡、破产及避而不见等情况。拒付一旦发生,持票人即获得向出票人和所有前手背书人追索款项的权利。但追索权的行使通常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先做成拒绝证书,拒绝证明书即拒绝付款事实的书面文件。通常由付款人当地的法院、银行工会、公证处等出具。三、票据的国际统一立法:目前基本两大体系1、日内瓦体系: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等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是调和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分歧的产物,均属大陆法系,所以主要依大陆法传统制定,采用国主要是大陆法系、日本和拉丁美洲国家。2、普通法体系:英、美及英联邦国家认为日内瓦体系与英美法的传统与实践相矛盾,故拒绝接受。为统一各国票据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1971年开始起草统一票据法,88年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目前尚未生效。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汇付(商业信用)托收(商业信用)信用证(银行信用)电汇信汇票汇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一、汇付(一)概念:是指买方主动的把货款汇付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顺汇法)(二)种类1.电汇(T/T)2.信汇(M/T图示1)3.票汇(D/D图示2)1、信汇(M/T)(1)、信汇的概念及特点•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用航空信函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信汇的优点是收费较低廉,但由于中转环节多,易于遗失或被耽搁,对于一些金额不大,或收款不急的汇款可采用信汇的方法。(2)、信汇结算业务流程(M/T)付款人(进口商)收款人(出口商)信汇申请书交款付费汇入行信汇委托通知付讫借记通知付款汇款通知收据买卖合同约定以信汇为结算方式汇出行信汇回执①②③④⑤⑥⑦2、电汇(T/T)(1)、电汇的概念及特点•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拍发加押电报(Cable)、电传(Telex)或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方式委托付款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电汇方式和信汇、票汇相比一个显著特点是快。在银行,电汇的优先级最高,一般均在当天处理。而且,由于是银行之间的直接通讯,差错率较低,遗失的可能性也极小。但由于汇出行占压汇款资金时间极短,甚至根本不占压,因此收费也较高。电汇适用于汇款金额大、汇款急的汇款。•信汇付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收款(1)填写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2)加押电报或者邮寄委托书(3)通知(4)取款填收款收据返回3、票汇(D/D)(1)、票汇的概念及特点•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并在其把汇款交给银行后,银行开立一张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将汇票带到国外,或由汇款人将汇票寄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前去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简单地来说,票汇就是银行用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结算方式。•票汇付款人(买方)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卖方)(1)填票汇申请书交款付费(2)汇款人将汇票寄给收款人(3)汇票通知书(4)提示(5)付款(6)付讫借记通知(7)开银行即期汇票返回4.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1)票汇的汇入行,即汇票的付款行无须通知收款人,而由收款人自行持票上门取款;(2)电汇、信汇的收款人不能将收款权转让,所以涉及的当事人较少,而票汇的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汇票,可能涉及的当事人较多。货款的结算-支付方式5.汇付方式的性质汇付方式虽然通过银行来办理,但它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因此属于商业信用。汇付中,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流转方向相同,因而属顺汇法。货款的结算-支付方式返回二、托收(一)概念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二)托收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1.委托人2.付款人3.托收银行4.代收银行托收业务流程委托人(出口商)付款人(进口商)托收行代收行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无契约关系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三)托收的种类:1.光票托收: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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