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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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及法制教育的基本意义•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首先从稳定局势看,需要深入普法,进行法制教育。当前,我们全国各地政治形势、经济形势是稳定的,社会治安也是基本稳定的,这是主流,是必须充分肯定的。•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新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尤其是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显得十分重要。近日,我局组织专班,就如何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作出了应对性的思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了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介绍•一、定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的全体。在这一意义上,它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专门法律,还包括了民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专门意义上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介绍•二、特征•1.该法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给予一定限制。•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规范,对“契约自由”进行适当限制。•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相应的保护机构,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以促进消费者权利的实现。•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无过错责任”–1、国家优先保护原则(特别保护)消费者个人的自我保护→组成消费者组织自觉保护→国家保护、专门立法(部门法性质)基本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L5)。保护历程国家保护优先保护:向弱势群体——消费者倾斜2、全社会保护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L6)。3、保护适度原则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4、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原则)对于该法,一些大家容易混淆的问题•在向大家介绍这部法律之前,大家先了解一些容易混淆的问题,以助于理清思路和在接下来的了解中更容易对该法的理解和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颁布的,但是这部法律在颁布之初有一些个新型的消费现象并没有出现。1994年实施以后,新出现的消费现象就成为人们一个关注的问题。一些大家容易混淆的问题•比方说,商品房的买卖适用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虽然商品房价格比较贵,但是也应当是商品,如果把商品房也作为商品去对待,就会出现消费者购买50万的商品房之后,又返回50万,又加赔一个50万。好像对于商家来说,对开发商来说有点不公平。但是细想的话也公平。因为开发商经济实力往往比较雄厚,既然欺诈了消费者让它承担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它既能负担得起也能够遏制开发商欺诈的行为。所以把商品房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在实践当中,对净化房地产市场秩序也有好处。一些大家容易混淆的问题•医院是不是经营者?患者是不是消费者?•在前几年当中,也有争论。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得非常地清楚,消费者接受服务就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营者提供服务就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的服务不仅仅是包括提供餐食的服务、提供住宿的服务、还包括诊断的服务、治疗的服务、护理的服务这些都是服务的重要组成形态。那么,如何保护患者的权利?包括患者的知情权,还有患者的公平交易权选择权,还有索赔权等等,对于患者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则上都是适用的。消费者•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请求赔偿权•6、组织权•7、知识获取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安全保障权(人身、财产安全)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治在线]银行门前的劫案(22S)——储户在银行营业厅被抢,可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吗?[法治在线]银行门前的劫案——储户在银行营业厅被抢,可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吗?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或者服务的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用餐小票不用中文,麦当劳成被告(四川饮食网2007.7.30)案例:《美容纠纷》(CCTV)分析:广告宣传与知悉真情、安全保障权利。如,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整容手术(吸脂减肥、注射丰胸隆鼻、断骨增高)。知情权(知悉真情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应当合理。索赔救济权(依法求偿权)《一根竹竿容易弯》(何纪光)一根竹竿容易弯,三绺麻纱扯脱难。猛虎落在平阳地,蛟龙无水困沙滩。不怕力小怕孤单,众人合伙金不换。依法结社权(宪法性权利)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1)获取消费知识的权利;(2)获取消费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的必要性及有限性)受教育权(求教获知权)(知识获取权、消费教育权)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维护尊严权(宪法性权利)思考一下•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A.安全保障权B.知悉真情权•C.公平交易权D.获取赔偿权••[答案]ABD经营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如实介绍情况的义务•5、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7、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8、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9、履行承诺的义务听取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监督权对应义务•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答案]•D(1)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安全的要求。(2)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安全造成危害,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安全权对应义务召回特定缺陷产品(如汽车)本田在中国市场召回1,563辆CIVIC、STREAM(2000.8.7-2001.12.5生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2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见钟情→一件钟情百依百顺→百衣百顺好色之徒→好色之涂想入非非→想入菲菲志在必得→痔在必得与时俱进→与食俱进刻不容缓→咳不容缓无懈可击→无屑可击一枝独秀→艺之独秀色彩缤纷→设彩缤纷有药好得更快些劲酒虽好,可不要贪杯[思考]广告可否任意使用成语?(N)提供真实、明确的信息→知情权——不得作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出具凭证、单据购货、服务证据→索赔权实例:十大“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对应义务•(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S3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①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③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④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单方设定交易条件、责任减免等交易内容的四种方式:A.格式合同(格式条款、附合合同)B.“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包括“说明、顾客须知、注意事项”等•(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思考]饭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告示是否有效?《合同法》【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第40条[实例点评]“商业企业格式条款”[东方时空]“3.15”日看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争议解决的五条途径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行政处理: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查处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电话)、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以及其他专业部门等。“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已发展成为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行政执法体系。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官司如何打?(1)把握诉讼时效;(2)确定被告(法律责任的承担者);(3)收存和提供证据(N);(4)明确经营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去年10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公布消费者胜诉率超90%•据悉,去年,重庆市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消费纠纷案件5100余件,其中市五中院审理1200余件。民事诉讼标的总额超7亿元,消费者胜诉的比例超过90%。审结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伪劣产品、假药,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刑事案件16件,36人被判刑。经销商双倍赔偿•2009年3月,王某从某汽车经销商购买提取长安悦翔豪华型新车一辆,支付价款58900元。当年5月,王某发现该车前方右侧大面积有重新做漆的痕迹,后查询到该经销商曾对该车进行过维修。王某起诉经销商,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判决情况: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经销商隐瞒车辆存在的瑕疵,构成对王某的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购车协议,王某退还车辆,由经销商双倍赔偿购车款及其他损失13万余元。市五中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点评: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请求双倍赔偿。本案中经销商将旧车当新车卖,欺骗消费者,理应受到制裁。沐浴场停车被盗、澡堂老板赔偿11万•2010年4月,岑某到何某经营的沐浴场所沐浴,在保安的指挥下,将车停放在100米处的公路边。当晚岑某消费出来后发现车被盗,报警后仍未追回。该车价值22万余元。•判决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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