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习题集部分答案(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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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习题集部分答案(单选、多选、判断、案例)第一部分商品的一般描述二、单项选择123456789101112BBBBACC三、多项选择12345678910ACDABCACDBCDBCABD四、判断题123456789101112XVXXXVVXXX六、案例分析1、由于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此例是一宗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如果两个条件都要满足,对出口商风险增大。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同时,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如该交易非凭样成交,假如客户的检验报告以样品为标准而不符,无理索赔;但客户检验报告以规格标准检验为准,且合同中检验条款不是以装运前为唯一标准,客户有权索赔。2、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根据UPC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伸缩”。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3、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一般可以接受。但要注意:(1)确定对方的“海豚”商标使用权;(2)洗衣机可能是有些国家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这种情况下要打上“MadeinChina”以防出现不必要的麻烦。4、卖方要按照国际惯例和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严格按合同办事。买卖分为凭样品买卖和凭说明买卖。“凭说明”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部分,属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赔偿。第二部分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二、单项选择123456789101112DCCDBDDDBBCD三、多项选择12345678910CDEABCDABCABCDE四、判断题123456789101112XXXVXXXVXXXX六、案例分析1、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违背,岂非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2、我方不能同意撤销合同。因为:采用FOB术语成交,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但也可委托卖方代办,但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在本案中,我方租船订舱纯属代办性质,其中的风险和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如果买方坚持不履约,我方可提出仲裁或诉讼。3、我方不能因床单受潮而拒付货款,也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1)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和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就此案例而言,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我方就应支付货款。(2)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界限以船舷为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就本案例可以看出,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是完好的,因此卖方不承担风险。我方据此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可依据所投险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4、责任在卖方。按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但买方为降低自己的风险可办理货运保险,这取决于卖方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据《2000通则》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由此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负担。就本案而言,该公司货物全损是由于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致使买方未及时办理货运保险而引起的损失,故此,该公司应向卖方提出索赔。第三部分国际货物运输三、单项选择123456789101112BCBBDABBAC四、多项选择12345678910ABCDBCDABCDEABCEACEBCDEBCDE五、判断题12345678910111213VVVVVXXVXXXVX八、案例分析1、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本案货物采用CY—CY,而且提单上表明:“Shippersloadandcount”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由出口方自行装箱、封箱并整箱运至集装箱堆场。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集装箱堆场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由收货人开箱检验。本案中,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并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也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的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出口方造成的,我方不能推卸责任。2、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理由:(1)根据《UCP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2)本案中找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3、(1)属于分批装运。因为《UCP600》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只有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但本案3月30日和4月2日装的非同一船只,应视为分批装运。(2)能安全收汇。因为分批装运的装船期为3月跟4月,符合信用证装运条款的要求。第四部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三、单项选择1234567891011121314BCCBCCCDBACCAB四、多项选择12345678910ABCDEBCDEACDEABABCDABCD五、判断题123456789101112VXVXVXVX八、案例分析1、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FOB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和国际商会的解释,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2、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发票总值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分之十。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CIF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自费向信誉卓著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并取得保险单,这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另加百分之十,……。2)在CIF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卖方赔付任何金额,也有义务向买方赔付包括加成在内的全部保险金额。3、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6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5、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第五部分货款的结算二、单项选择12345678910111213CBDCABABBCBAC三、多项选择12345678910ABCDEABCDABCEABCDABCDABCAD四、判断题1234567891011121314VXXXXVXXXVXVXV六、案例分析1、我外贸企业应向代收行直接索汇。因为信托收据是进口商开立保函,凭以借出运输单据,以便提货出售,取得货款再偿还代收银行,换回信托收据的方式。若代收行主动同意,后果由其负责。2、(1)根据《UCP600》解释,未注明“signed”的商业发票是允许没有受益人签字的;因此不能作为不符点。(2)如果全套正本提单只有一份组成,也不能作为不符点;但是现实中一般都有3份正本提单;请注意B/L中会注明正本3/3字样。(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应按信用证要求,为110%发票金额,否则就是不符。3、(1)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前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即提单日+21天。(2)按《UCP600》规定,本批货物允许最多或最少数量的5%,即:950吨至1050吨;但是,由于L/C规定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单价乘上1000吨的金额,所以实际装运应在950吨至1000吨之间选择。4、该外资银行的做法错误,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消。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5、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6、结论:A公司不能结汇。理由:1)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第六部分争议预防与处理二、单项选择123456789101112DDCABD三、多项选择12345678910ABCDABCDBCDABCD四、判断题123456789101112XXXXVXX六、案例分析1、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2、不合理。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3、(提示:本身已过索赔期;但如合同规定为新制造设备,可以从“旧”字证明买家的欺骗进行诉讼。)第七部分合同磋商与订立二、单项选择123456789101112AADDBAD三、多项选择1234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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