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让音乐产业进入转型期作者:鲁博林《光明日报》(2015年11月28日09版)日前,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会发布了由中国传媒大学项目组完成的《2015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对过去一年国内的音乐行业做了全面梳理。该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音乐产业市场总规模达2851.5亿元,较2013年增长4.73%。随着宏观经济步入新常态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音乐产业的发展也进入结构性调整阶段。传统音乐行业式微《2015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指出,原创音乐作品是音乐产业的核心所在。音乐产业结构分为核心层、关联层、拓展层三个层次。其中,核心层主要包括音乐演出、音乐图书、数字音乐、实体唱片、音乐版权五个部分,关联层是指音乐教育培训、乐器及专业音响行业,拓展层则包括音乐评奖与排行榜、广播电视音乐、卡拉OK市场、国家音乐产业基地、音乐对外交流以及影视剧、游戏和动漫音乐。“从核心层音乐行业市场结构来看,数字音乐产业独占鳌头,规模约占核心层的75.50%。”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副教授张谦介绍说,2014年中国数字音乐的市场规模达491.2亿元,比上年增长11.5%,呈稳步上升趋势。而伴随着数字音乐逆势增长的是实体唱片行业的式微。由于互联网正持续改变着大众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去年内地实体唱片产值规模约为6.15亿元,较2013年约下降5.4%。唱片的商业价值更多体现在粉丝经济上,并有从大众传播向小众收藏功能转变的趋势。然而,已经习惯了实体唱片(譬如磁带、CD等介质)的音乐发烧友,并不需要为此感到苦恼。报告同时也指出,数字音乐产业将逐步与音乐演出产业、实体唱片、版权经纪、音乐图书出版等行业的原创内容行业发生关联,打破原有产业价值链,实现上、中、下游全产业链平台化经营。这就意味着控制上游只是行业重新整合的一个契机。而从线上再次进入线下,逐步实现产业的规范化,才是音乐产业真正的出路。“以近年来异军突起的在线KTV平台为例,其用户数已突破2亿,并且从线上拓展到线下,网上和实体的KTV门店相结合,不断挤压着传统卡拉OK的生存空间。”中国传媒大学教授赵志安指出,将线上流量导入线下,已成为当下行业发展的趋势。“互联网+”提供多种可能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互联网+”是音乐产业发展绕不过去的概念,也是音乐产业发展的关键词。“当下的音乐市场,的确存在抄袭模仿等粗犷式发展的问题,有人把这都归咎于互联网的扩张,这并不客观。”对于部分业内人士的抱怨,摩登天空首席执行官沈黎晖不以为然。他认为,恰恰是互联网让原创的门槛变低,力量变强,也让更多才华横溢的创作者脱颖而出。在音乐产业的重新洗牌中,有不少音乐人凭借“互联网+”的东风,从缝隙中破土而出。豆瓣音乐负责人刘瑾就是其中一个代表。他以豆瓣音乐为例介绍说:“现在有3万多音乐人在这个平台上聚集交流,每天有300到400件音乐作品上传,歌手宋冬野和阿肆就是借助于这个平台才走向了全国。”然而,缺少了大唱片公司的层层把关,涌现出的不只有灵气四溢的新秀,还有大量乏善可陈的“神曲”。面对网络音乐质量的良莠不齐,乐视音乐CEO尹亮解释说,互联网时代本就是用户选择内容的时代,这无可厚非。在他看来,听众的整体素质会和产业一起往前走,同时小众的需求也不会被遮蔽。大众音乐的规范化以及市场细分的深化,这才是产业走向成熟的标志。尽管产业转型期的音乐生态可以用“百花齐放”来形容,但音乐产业要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还要找到新型商业模式。“音乐产业的春秋战国时代结束后,众多大平台通过不断并购,最后只会集约化到有限的几家,这正好为商业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可能。”中国唱片总公司党委书记周建潮说。在《2015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中,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音乐演出”“互联网+音乐教育”“互联网+音乐创作”等新型商业模式正在行业内部风起云涌地展开,这将给未来音乐产业的发展提供多种可能。版权保护刻不容缓随着传统唱片行业的式微,传统音乐的支柱产业正在凋零,但“音乐不死”。“原有的商业模式被颠覆,新的商业模式尚未形成,其实质就是音乐商品的价值源——版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周建潮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下音乐产业的根本问题在于版权,“版权拥有者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音乐作品的价值被抹杀,所以生产与再生产严重缺乏动力。”事实上,从立法和行政上对音乐版权的保护一直在推进中。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就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责令各大音乐平台在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之后各方达成协议,以两至三个月的时间为过渡期,全面清理各自的曲库。如今时限已至,几大音乐平台已纷纷下架未经授权的曲目,并开始摸索新的版权模式。“独家版权无疑是产业调整大背景下的一种较好的过渡形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说。然而,作为近期比较热门的一种平台经营模式,独家版权也遭到了一定的质疑。譬如有人指出,独家版权对于创作者收益的增加其实相当有限,因为版权收益主要来自于作品传播过程中对作品的支付,而在大部分消费者还没有形成付费听歌的习惯下,这部分盈利实在微乎其微。创作者要想切实享受到版权收益,一方面要仰仗于听众形成付费消费的习惯,纠正“互联网=免费”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版权工具的普及和应用。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音乐事业部总经理杨超介绍,用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给每一首音乐贴上“身份证”,再借助互联网进行全面管理登记,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作品的权属问题。“我们正在这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杨超说,“版权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版权是万万不能的。”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顾问刘平看来,词曲作者才是音乐产业这座大厦的“地基”,而唯有夯实了地基,大厦才有拔节生长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