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制订”如何区分?“制定”和“制订”用得很混乱,有人说“制定规划”,也有人说“制订规划”。这两个词究竟如何区分,请你发表意见。产生有先后,含义无区别◆何文巧查阅《汉语大词典》,可以发现,“制定”这个组合的历史要远长于“制订”。《汉书·兒宽传》已用到“制定”:“唯圣主所由,制定其当,非群臣之所能列。”而“制订”最早的用例在魏巍《壮行集》中:“在他的心里,应该给自己制订出一部宪法,应该给自己树立起一条明朗有力的生活的律条。”两个词在出现时间上虽然相差甚远,但在含义上却无甚区别。《汉大》释“制定”:“拟订;定出。”释“制订”:“制定;拟订。”也就是说《汉大》认为:“制订”=“制定”,两者是一组全等异形词。从《汉大》的语例看,邓小平同志是既用“制定”又用“制订”的。①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二)②我们制订教育规划应该与国家的劳动计划结合起来,切实考虑劳动就业发展的需要。(《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遗憾的是,已有的异形词整理工作尚未将“制订/制定”整理进去。缺少法规的引导,使用中的混乱在所难免。既生瑜,何生亮◆刘阳制、定、订,三者本义不同,但都有拟订、约定、使确定的引申义。制,“裁也。从刀,从未。未,物成有滋味,可裁断”(《说文》),本义是裁断、制作。引申出用文字规定的意思。定,“安也。从宀(mi?n),从正”(《说文》),本义是安定。引申出使安定、使不变易的意思。订,“平议也。从言,丁声”(《说文》),本义是评议、评定。引申出订立契约规定的意思。制、定、订作为动词,均有约定、使确定的含义,它们组合而成的“制定”与“制订”,自然意思相同。《汉语大词典》释“制”用“制定”,《汉语大字典》则用“制订”解释“制”,这也说明“制定”与“制订”实可通用。古人造词花开两朵,丰富多彩,今人用词却左右为难,无从割舍,难免生发“既生瑜,何生亮”之感慨。若只有一个“制订”或者“制定”,该省却多少烦恼。“制定”在变型◆王力董鸿毅根据《汉语大词典》,很容易得出“制定”与“制订”是异形词的结论,比如它们在意思上都表示创制、拟定计划(方案、条例等),在词性上都是合成动词,在结构上都是联合型的,等等。然而,此一时彼一时,现在的“制定”已经有了微妙的变化。首先,“制定”的“定”由动词变成了形容词,原来意思是“规定”,指一种行为,现在的意思是“确定的”,指一种状态。其次,“制定”的结构从并列关系变成了动补关系,原来“制”即“定”,“定”即“制”,两者无主次之分,现在“制”为主,“定”补充说明的是“制”这个行为的结果。不少由“定”构成的词语,都可看作动补结构。如“裁定”“测定”“奠定”等,其中的“定”都指一种结果或状态。“订”没有形容词的用法,只能作动词,“制订”的结构仍是并列关系,不是动补关系。因此,“制订规划”与“制定规划”略有不同,前者强调的是创制、订立规划,那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行为过程,后者强调的是规划创制之后被固定下来不轻易更改。如今已非异形词◆李光荣回喜砺2001年公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整理了5组与“订”“定”有关的词语,即“订单—定单”“订户—定户”“订婚—定婚”“订货—定货”“订阅—定阅”。然而,并非所有由这两个字构成的词语都是异形词的关系。积极地区分“订”和“定”这两个字构成的词语,有利于表达的精密化。该表的注释⑤说道:“订”“定”二字中古时本不同音,演变为同音字后,才在“预先约定”的义项上通用,形成了一批异形词。不过近几十年二字在此共同义项上又发生了细微的分化:“订”多指事先经过双方商讨的,只是约定,并非确定不变的;“定”侧重在确定,不轻易变动。故有些异形词现已分化为近义词,但本表所列的“订单—定单”等仍为全等异形词,应依据通用性原则予以规范。“制订”与“制定”如今不是异形词,而是近义词。二者除了结构不同、词义强调的重点不同之外,语气和语体色彩也不相同。“订”,经过研讨、议论而确定,确定的语气较弱,有平等、理性、灵活的语体色彩,如“制订作息时间表”“制订旅行日程安排”等。“定”,确定、不更改的语气强,有严肃、正式、庄重的语体色彩,如“制定宪法”“制定祖国统一大计”等。《现汉》一语未中的◆张怡春陈阔宇《现代汉语词典》注意到“制订”与“制定”在分化,没有将它们处理成异形词,而是有意地区分它们不同的搭配对象。不妨比较一下该词典的新旧版本:【制订】创制拟定:~汉语拼音方案。【制定】定出(法律、规程、计划等):~宪法|~学习计划|~学会章程。——2000年修订本【制订】(动)创制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制定】(动)定出(法律、规程、政策等):~宪法|~学会章程。——2005年第5版新版本最大的变化是将“制定计划”调整成“制订计划”。然而,《现汉》是举例式的,其界线只能“意会”,没有“言传”。而且,《现汉》在“订”与“定”的释义上,尚未区分它们的搭配对象:订①(动)经过研究商讨而立下:(条约、契约、计划、章程等)~婚|~合同。定③(动)决定;使确定:商~|~计划|开会时间~在明天上午。既然认为“订计划”和“定计划”都可以搭配,《现汉》将“制定计划”调整为“制订计划”就显得有点莫名其妙了。大政方针:制定具体条文:制订◆迟兴“制定”与“制订”的搭配习惯大致可概括为:大政方针用制定,具体条文用制订。制定,常常是定出具有强制性和决策性的法令、政策。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制订,常常是创制和拟定出具有制约性和商议性的条约、方案,如《汉语拼音方案》“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汉语拼音方案委员会研究制订”。制定的对象是具有强制性的,常常是政策、法规、方针等,具有一定的决策性和针对性;而制订的对象则具有制约性,常常是计划、措施、方案等,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当然,“制定计划”和“制订法律”也都不错。上面的概括,指的是多数用例。一是权威性,一是创造性◆蒋彩利“制定”是结果确定下来,强调不可轻易改变的状态。“制订”是经过研究商讨而约定,强调从无约到有约的过程。因此,用“制定”体现的是权威性,而“制订”体现的是创造性。①人民有了政权以后,就不仅依靠政策,还必须把成熟的政策制定为法律,依法办事。(彭真《谈监督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以及改革等问题》)②白天劳动上一天,晚上还要和当地团员社干部们开会,帮助他们修改跃进计划,制订新的增产计划。(马烽《停止办公》)“制定者”多是具有权威性(甚至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或集体,“制定对象”多是行政色彩浓厚的法令、纲领、政策、方针、路线、决议等。“制订者”多是要满足某一特定社会需要、实现某一现实目标的集体或个人,“制订对象”多是计划、办法、契约、合同等,它们是“制订者”根据需要创造出来的,也会随着需要的变化随时调整。“规划”一词,《现代汉语词典》举例有“制订规划”,《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举例有“制定教育发展规划”。两个用例都不错,但意思不相同,前者意指“规划”是从无到有创造出来的,后者则指“规划”是权威的,不能任意改变。制定=创订+确定◆王悠容《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提示了“制订”与“制定”的不同:“制订”是指拟议和创制的过程,不一定是定案;“制定”是指将拟议和创制的东西加以确定,使成为定案。其中对“制订”的解释有不够准确的地方。“制订”不仅指“拟议和创制的过程”,也指“拟议和创制的结果”。“制定”则既指“拟议和创制的过程”,也指“拟议和创制的结果”,还指“该结果已经权威机构确定”。类似的“拟订”与“拟定”《现规》的区分提示换了一个角度:“拟订”是指正在起草、拟议的过程中,用于进行体;“拟定”指“拟订”的过程已经结束,用于完成体。从动作的时态上去区分是难以成功的。比如“有关部门正在拟订实施细则”,这个“拟订”固然是进行时,但换入“拟定”,说“有关部门正在拟定实施细则”,这个“拟定”就是完成时了吗?恐怕得不出这个结论。其实“正在拟订细则”和“正在拟定细则”都可以说,它们的区别在前者只包含将细则设计出来的过程,而后者不仅包含细则的设计过程,还包含细则的审定、认定、确定的过程。因此,拟定(起草制定)=拟订(起草)+确定,它们的区别是意义上的,不是时态上的。区别在于“定”◆乐洪咏吴校华“订”强调把研究、商议好的内容用一定的形式(通常是文字)表达出来,“制订”就包含了研究、商议、表达等环节的过程,但不包含“定”的环节。“定”,即确定,指相关机构或人员通过一定的程序使“制订”的内容得以确认,从而获得在实践中施行的资格。不妨来看下面的例子:①一般来说,标准的制定是将生产经验和科研成果结合,将其规范化、条理化,再通过一定程序进行审核,最终由权威部门发布实施。(《人民日报》2007年1月31日)“将生产经验和科研成果结合,将其规范化、条理化”涉及研究、商议、表达诸环节,这就是“订”,而通过“审核”则相当于“定”。可见,“制定”比“制订”多了一个“定”的环节。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③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纪委等正在酝酿制订《廉政法》。(《北京青年报》2007年3月12日)例②中必须要用“制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通过审定,具有了法律效力。例③中用“制定”也可以,但用“制订”更准确,因为《廉政法》尚未创制,审核决定是下一步的事。突破平衡的“定金”◆何明铭说到“订”与“定”在最近几十年来的分化,不能不提到“定金”的作用。在汉语词汇系统中,“定金”与“订金”本是异形词,可以相互替代,就像“定单”与“订单”的关系一样。然而,在现有法律当中,“定金”与“订金”已不能混为一谈。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都规定“定金”是担保的方式之一,并明确了“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订金”的含义需当事人约定,未经约定,“订金”没有担保债权的作用,仅相当于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的明确区分,打破了“定”族词与“订”族词的力量均衡状态,加速了“定”族词含义的演变。含有“定”的词语,其确定、不移易的含义加强了,其严肃、权威的色彩变浓了。“制定”“拟定”“审定”等莫不如此。随着法律术语“定金”对日常语言的影响日渐扩大,“定”族词与“订”族词的区分界线必将日益明显。编者附言“制定”与“制订”的关系,历来是个让人头痛的“拦路虎”。辨析思路上,岔口颇多。第一个岔口:异形词?近义词?从历史上看,它们曾经是异形词。但随着“定”与“订”的分化,它们只宜定位为近义词。尤其是“定金”与“订金”在法律意义上的本质区别,对“定”与“订”的分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第二个岔口:差别在——搭配对象不同?词语含义不同?时态用法不同?近义词是同中有异,两者相同之处一目了然,不同之处实费思量。最明显的区别是“制订”是并列结构,“制定”是动补结构。但这个区别对实际使用时的选词,帮助不大。通过搭配对象不同来判断选词,有一些帮助,习惯上确实大政方针用“制定”的多,具体条文用“制订”的多。走这条路有参考作用,但分得不彻底,两可的对象较多,如“规划”“计划”等。通过词语含义不同来判断选词,这是正途。随着“定”与“订”的分化,“制定=制订+确定”的等式已经可以成立,并且由此形成了“制定”多于“制订”的趋势。由于“制定”凸现的是权威性,“制订”凸现的是创造性,两者侧重点不同,满足的是不同的表达需求,因此,“制定”不可能完全取代“制订”。通过时态用法不同来判断选词,这是歧途。貌似严整科学,其实此路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