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与“道德”穿越时空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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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萌学号3150103654序号71“契约”与“道德”穿越时空的辩论摘要:《社会契约论》在深情讴歌个人自由的同时,旨在探索如何以承认公共权力存在的必要性为前提,最大限度地约束国家权能。自由为核,公意为基,契约为法,共和国立。《道德经》似是玄语,实则德说。意在宣扬最接近自然的人之善,国之安,极力反对繁琐的法令与固化的框架。关键词: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道德精神与契约精神引言:《社会契约论》与《道德经》,前者是法国近代的政治哲学著作,后者则是中国古代的哲学精粹。虽然两者在时间、地域上有着巨大的跨度,但书中各自的核心思想却可谓是针锋相对,两位大家似在笔者面前进行着一场穿越时空的辩论。契约与道德,究竟各有何妙处?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辨识。正文:自然人?社会人?首先定义一下,所谓自然人就是指顺应自然法则的人,社会人则是指信奉社会契约的人。事实上,同样处于社会动荡不安的时期(老子所处的春秋时期战乱不断,卢梭身处的法国专制独裁达到了一个顶峰)。在面临类似的社会环境时,两位各自时代的巨人均对社会的未来做出了探索,最终老子认为人应该回归本真,顺应自然法则,才能过上安宁的生活:而卢梭则认为应当建立公共契约,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并且限制部分人的野心,这样社会才会长久稳定。而两人的结局也恰恰印证了他们的思想:老子对社会丧失信心,最终遁归自然;卢梭为社会奔走呼号,最终殉道而亡(虽然卢梭是病逝,但与他饱受迫害而颠沛流离不无关系)。那么,这二人基于什么样的理论建立了他们心中的理想国呢?“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与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道则不然,损不足,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其唯有道者。”[1]这句话的大概意思是:自然的规律,不是很像张弓射箭吗?弦位高了压低它,弦位低了举高它,用力大了减少它,用力不够补足它。自然的规律,是减少有余的补给不足的。社会的法则就不是这样,是减少不足的而供养有余的。谁能够用有余来供养天下的不足呢?只有得道的人。[2]在这套理论体系中,社会的自由与公正缺失,唯有回归自然才能达到均富和谐的状态,这便是理想中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应该享受到的。处于社会状态中的绝大多数人人受困于等级制和统治力的胁迫,为统治者的欲望而去劳作乃至战斗,彻底沦为了奴隶。而回归自然状态则是一个抛开欲望的过程。只要人人真正达到所谓“道”的境界,那么这时自然道德将成为人类信仰的最高准则,以此为标杆便不会有苦难出现了。这便是老子所推崇并建立的自然状态下的理想国。不过,在卢梭的理论体系中认为,那种压迫。不自由的社会实则处于自然状态。那种期望通过强力从别人手中夺取以满足自己的行为实则是最原始的行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总会在强大自己后自觉或不自觉地发起争斗来掠得更多,当这种行为是一个国家的行为时,对内是暴政,对外则是战争。而暴政和战争都有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崩溃,因此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是不自由的,国家是不稳定的。唯有建立一个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让人处于社会状态中,才能保证人的自由与平等,保证社会的稳定。“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3]此言得之!人一旦处于社会状态,必将受到社会契约的保护,因为契约代表了公意,在公意所建立的法律的指导下所成立的政府必将代表了所有人的利益。此时,或许就可以称之为共和国了,这是卢梭理论体系中最终的国家的形态,也是他眼中的理想国。虽然两者的方向背道而驰,但什么事理想状态却是出奇的一致:自由、平等。这样看来,却又是殊途同归。如果说老子是感性的,那么卢梭便是理性的,只不过前者认为用心去感受,后者提倡用契约去捕捉。这也引出了这两套理论体系的最大的分歧:什么是社会中的最高准则?道德与契约在《道德经》中,老子将所谓的“道”视为人类应当信奉的最高准则,其实“道”就是从自然之中感悟出来的道德。只要国家与群众都信道守德,那么人便是自由的,国家便是稳定的。这是其中的核心思想,即道德的力量。老子是不相信制度的,所以他才会提出“无为而治”的治国思想,这样的思想和简单却又很复杂,简单在于只要人人管好自己,那么确实无需条条框框来约束人,可是也难在如何让人管理好自己,在这样的背景下,“道”的思想被引入,这样一种基于自然的道德精神来成为自治的准则。在这样的理论之下,人人自治,那么自然是自由的;人人都遵循道德,那自然也是公平的。可是这样的思想是否过于理想化?如果有人不守道德呢?《道德经》中并没有给出答案,难道真的要等着虚无缥缈的老天爷对无德之人做出惩罚吗?毕竟既然是人人自治,那么人人也就失去了对他人的审判的资格,即使有人违背了道德精神,道德精神该如何制裁他以保证公平呢?这样一种理论体系之内的国家状态不免陷入了“乌托邦”的空想之中,这是最美好的,却也是最困难的。相比于老子的近乎“乌托邦”的社会体系,卢梭的契约体系无疑更加完善。我也愿意多聊一聊他的契约精神。对于自由,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这在前文中已经提到过了。可以说,社会自由是基于自然自由而确定的,自由的精神在于尊重人的自然自由,比如生命自由,但限制人的无尽的自由。“自由不是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你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4]那么,契约限制了人想做的事,是否是一种不自由呢?实则不然,社会契约所崇尚的是一种社会自由,那些违背社会自由精神的人,本身是不自由的,法律迫使他自由,换句话说,一个人没有拒绝自由的自由。前一个自由指“社会自由”,后一个便是“自然自由”。拥有了社会自由意味着生命和人身自由得到了公意的保护,私人的财产也会得到尊重,这是自然自由下绝对无法保障的。而平等是什么?就是人人参与契约的制定,契约是公意的产物。注意!是公意,而不是众意!公意一定是所有人的意志体现,公意一定是代表了所有人的利益的。可是众意却代表了大部分人的意志,这样长久的下去,不免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国家也不会长久稳定。不仅如此,公平还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每个人都服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的必要性。”[5]法律顺应契约而诞生,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让人更好地认识公意,也解决了老子没有解决的问题:如何进行惩戒?在社会契约的体系中,法律是包含刑法的。刑法的功用正是为了惩戒违背公意的公民。但是问题在于,刑法是违背自由的原则的,因为自由的精神决定了,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可以被另一个人或者另一群人以强力决定生死的。在这个问题上,卢梭给出了完美的答复。在此之前,必须先提一提另一件事。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之中,人与人之间是不可以决定人的生死的,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可以的,当人为了国家而战,拿起武器战斗时,是可以被杀死的,因为他是敌人,当然当他放下武器,他又成为了纯粹的人,是不可以被奴役或杀死的。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契约精神认为违背了公意的人将变成敌人,可以以强力对其进行裁决,前提是这样的裁决是公正的。这样来说的话,这与涉及到了契约精神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公平必须通过公平的手段去获得。如果为了公平而采用强力的手段,那么即使取得了最后的公平,这种不公平的手段也玷污了公平的精神。在这场超现实主义与现实主义的辩论之中,没有人最终获胜了。只能说社会契约精神更适合如今时代的人类,无数年之后,乌托邦究竟能不能成为现实,又有谁知道呢?但道德精神和契约精神却值得当下的中国和国人深思,主权是否基于公意?法律是否遵循契约?公民是否敬畏公意?道德是否仍在心中?……对于我们而言,除了保证自由与公正之外,契约约束行为,道德拷问良心。注释文献:一.著作及译著类[1]《道德经》七十七章[2]饶尚宽译注[3]《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八章[4]《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康德[5]《论人为法的必要性》——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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