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案”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首先,案件描述——这无疑是一场血案,其中所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无疑再次将人们带入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热议中。道德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意识形态,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个人内心信念和价值观念来维持的,以善恶评价为标准的,评价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与自然、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道德也是人们发展自己的一种特殊力量和方式。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工具。道德与法律作为我们生活上必不可少的两样约束行为的准则,在山东招远案中却都被狠狠的践踏了。招远案无疑让人们想起了过往的种种类似案件,有彭宇案中体现的道德败坏、世风日下,有小悦悦案件中人们的麻木不仁、对生命的漠视,而当招远案走进我们的视野,便又一次触动了国民脆弱的神经,引起了国民的深思。在这次的案件中,究竟触动了什么道德底线让国民如此悲愤。暂且先从犯罪嫌疑人说起。身为邪教成员,心中满是邪灵的想法,这确实是件很危险的事情,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会爆发。他们心中或许已经没有了人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神和邪灵,对他们而言,邪灵是不能存活在世界上的,要尽全力清除他们。此时,对他们而言,道德和法律完全失去了本身的约束力,由此可见,二者并不是万能的。另外,谈及此案的另一重要群体——旁观者。我们应客观的看到,在此案件中,有10名群众报警,曾有人劝阻,无奈犯罪嫌疑人放出“谁管谁死”的言语,或许是太过无害怕,之后便再吾人插手。我们还要看到,在群众拍摄的视频中,有的人竟然悠哉的走过,丝毫不理会旁边正在发生的恶性事件,纵使自己本身也有一定能力去阻止悲剧的发生。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于以行凶手段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者,人们具有无限防卫权,即没有防卫限度的要求,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去制止,造成行凶者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路人当时极力阻止正在行凶的张某某而致其死亡,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究竟是什么阻却了人们走上前,阻止这一悲剧的发生。就个人看法而言,首先,中国民众就对立法和司法参与太少,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认识淡薄,再加上不当的司法实践挫伤了人心,就更让中国的无限防卫权成了有志于见义勇为者不敢拿起的。正如当初的彭宇案、仗义打工妹吴金艳的案件,这也难怪,百度“招远吧”的一帖里写道:“如果见义勇为打死人不犯法,我会第一个冲上去。但是我打伤了对方,我的家人会有麻烦会赔钱,所以我犹豫了……社会就是这么现实,我们需要英雄,但是英雄太少,也多数悲情,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这样的描述,可以说不符合法理,但是一定程度上贴近现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和道德现在的关系,本不是道德路上的绊脚石,而今,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道德行为实施的顾虑,倘若有更加完善的法律,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审查,那么道德也一定能够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除此之外,便是我们不愿承认却已经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的道德败坏的问题了。我们不知道在面对这样的事件发生的时候,旁观者的心态到底是怎样,也不知道在不为人知的背后,他们都做了什么,但针对这样的结果,我们表示悲痛。针对此次案件,《华商报》提到:每一个选择沉默的人都未必是冷漠的。只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发生时,我们是否有阻止的道德义务,依旧是每个人的个体选择,无须太过苛责。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让陌生人之间集体行动起来,阻止眼前凶手的残暴,挽救一个生命?法律与制度能否为见义勇为撑腰,社会良知能否制造一个见义勇为的氛围?这个案件并未随着时间离我们远去,它留给我们的思考还有很多,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来一一解决。身为大学生,我们现在需要的就是做好自己,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将来走上社会时,真正为社会献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