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1页共2页“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九场——人大法学院刘教授讲座在北大举行3月16日晚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九场,在北京大学凯原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中国特色的犯罪参与体系”,由我院刘教授主讲。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共犯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还是晚近以来的“参与论”(共犯亦正犯的单一制),其共同指向的都是有别于一人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是各国刑法总论中最为复杂的一章,被日本学者中义胜称为“绝望之章”。刘明祥教授的讲座正是力图以新的解释论立场,重新理解我国共同犯罪的规定,将我们从这样一片泥泞绝望的沼泽之中解脱出来。刘教授的主要围绕着以下是那个问题而展开:第一,我国的共同犯罪规定究竟是区分制还是单一制。刘教授坚持其所谓的少数说立场,认为从教唆犯的规定来看,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教唆犯依然可罚否定了“共犯的违法性依附于正犯”的区分制理念;同时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所谓正犯,只是规定了实行、教唆、帮助、组织等行为,并在量刑时考虑主从犯的区分。在考察完意大利的立法例之后,刘教授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符合单一正犯体系的基本特征。第二,犯罪参与体系的优越性问题,包括避免了共犯与正犯难以区分的弊病、弥补区分制下处罚的漏洞、实现刑罚个别化机能等。第三,犯罪参与体系的缺陷。刘教授客观地指出了单一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即消释构成要件明确性、无边界的扩大处罚范围以及难以区分实行行为、进而难以区分共同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刘教授指出,这些问题固然是存在,但是通过现代法技术手段,这些所谓的问题是可以克服的。点评阶段,陈兴良教授首先发言,强调所谓的区分制和单一制的对立,更多是解释论上的争议,是理论的塑造,而不是简单的法律规定。正因为如此,对于解释立场的不同不能无限的上纲上线,动辄祭出罪刑法定的大旗来批判单一制。然而,陈教授依然认为,区分制是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的,因为刑法分则条文实际上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罪”的模式来建立的,共犯可以被认为是刑罚的扩张事由,而仅由总则来规定。江溯博士则奉行“吾爱吾师,但吾更爱真理”的理念,对陈老师的发言进行了回应。江溯博士强调,刘明祥教授的报告澄清了中国犯罪参与体系的归属问题,然而在判断的标准上并未明确,所谓标准就是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构成要件层面与量刑层面是否相对独立,相对独立则是单一制,相对从属就是区分制。江溯博士指出,从立法上看,我国属于单一制,即在构成要件层面上可以区分为组织、实行、教唆、帮助等参与形态,而在量刑层面区分主犯、从犯。从解释论上看,江溯博士迥异于刘教授的“形式单一正犯体系”而采“功能性单一正犯体系”(奥地利立法模式),强调通过功能性的区分犯罪参与形态来明确处罚犯罪参与者的边界。何庆仁副教授则针锋相对、旗帜鲜明地捍卫其区分制的立场,强调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主从犯的量刑成为了问题,如果不坚持共犯从属正犯的立场,无法实现正确的量刑。同时,何博士认为单一制存在着自我矛盾的地方,因为单一体系下每个参与者单独的充实构成要件,一旦要对每个参与者进行比较、分类,实际上就是否定了单一体系的前提,而倒向了区分体系。同时,先后有三位在座聆听的同学向老师们请益。刘教授及三位评论人先后回答了大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2页共2页家的提问。在思想不断碰撞、火花不断擦出的时刻,主持人梁根林教授极为不情愿地终止了长达三个半小时的讲座,并做了简短却又精彩的总结。整个论坛在热烈的气氛中于22时得以谢幕。“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赞助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