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县碣滩茶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碣滩茶”是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碣滩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第三条沅陵县人民政府成立“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商标管理办公室),由沅陵县茶叶协会(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商标管理办公室对该商标进行管理。第四条申请使用“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商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第二章“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碣滩茶”证明商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六条使用“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应符合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定的生产地域范围。2第七条使用“碣滩茶”证明商标并加贴碣滩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的产品应符合碣滩茶省级地方标准;其它碣滩茶(绿茶)、碣滩茶(红茶)、碣滩茶(黑茶)执行中国行业标准。第八条其它申请条件1、从事生产、经营碣滩茶的企业和个人。2、已取得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也称QS证书)及中国规定的其它相关许可证(书)。3、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税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4、有营业执照而无QS证书、无商标的企业,可挂靠有QS证书、有自主商标的企业。第九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三章“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十条申请使用“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商标管理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签署的《“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2、《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3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没有注册商标的不必提供);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说明企业设备、厂房、技术等情况的《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6、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第十一条商标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商标管理办公室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二条符合“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定《“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领取《“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3、申请领取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防伪标识;4、申请人交纳相应费用。管理费根据《“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来确定。第十三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自行规范后,再向管理办公室递交《证明商4标使用申请书》,商标管理办公室再派人对申请人资质重新审核后,做出书面答复审核意见。第十四条“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商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第十五条“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和印刷:1、使用企业应按商标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在“碣滩茶”系列产品的包装正面印刷“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按照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商标样本印刷,使用商标的企业必须在商标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印刷厂印刷,按批准的包装数量进行印刷,不得加印。2、印制和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地理标志GI专用标识应严格按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的样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或标志的文字、图形和颜色。3、生产者、经营者持有该产品自有注册商标,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证明商标和自有商标。4、建立商标管理办公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防伪标识、包装物印制的领用台帐。第四章“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5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GI标识”;2、使用“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3、优先参加县茶叶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收取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七条“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1、维护“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2、接受县商标管理办公室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3、“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防伪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防伪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防伪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4、对印刷的包装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确保不挪用、不流失,不得私自印制、转让、出售、馈赠包装,须接受商标管理办公室对其包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65、使用人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人缴纳管理费。第五章“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第十八条商标管理办公室是“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GI标识;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4、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5、维护“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做出处理。第十九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二十条商标管理办公室为保证“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7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第六章“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第二十一条“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商标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第二十二条对未经商标管理办公室许可,擅自在茶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碣滩茶”文字及碣滩茶地理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仿冒碣滩茶特有包装的,商标管理办公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商标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其《“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防伪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使用“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商标管理办公室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8第二十五条“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证明商标防伪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GI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碣滩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