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全文)+201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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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随着社交网络的繁荣和金融脱媒化趋势的形成,人类迎来了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金融序幕一拉开热潮就在中国开始了。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是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件。虽然互联网金融现在还有很多缺点和问题,这如同当年飞机的诞生、汽车的诞生、计算机的诞生一样,是伟大而有缺点和问题的。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也一样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且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影响着各行各业的发展。未来,只有中国的各行各业都开始运用互联网金融这个工具的时候,那么互联网金融的精彩大戏才开始上演。同时,在我们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在我们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支持下,让我们一个又一个行业弯道超车,让我们中国的各行各业为人类社会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让我们的人类社会生活得更加幸福,同时为我们创造更多的财富。所以,互联网金融是上帝送给人类最好的礼物,更是给中国人最好的礼物。那么,互联网金融对中国所有行业有什么深远的影响呢?互联网金融工具正确运用是如何帮中国的所有行业转型升级的呢?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到底有多大?互联网金融如何才能健康发展呢?(一)互联网金融首度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这是历届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无疑成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的有利信号。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正式进入决策层视野,加入到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序列,成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中一股潜力巨大的金融创新力量,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其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短短几十个字的描述,折射出三个方面的问题,形成了李克强的“互联网金融”论的核心。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金融业的垄断地位,促进金融业的创新发展,理应以“包容”的态度看待这个问题。其次,互联网的最大特征就是平等开放,有利于打破传统金融业的这种垄断。在互联网金融中,每个人作为一个个体,在信息相对对称中自由、平等地获取金融服务,逐步实现了金融的充分有效性与民主化。因此,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是必然,这个过程倒逼传统金融业加快市场化改革,在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不断完善金融业。第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什么?最终落脚点在哪?金融的本质是服务实体经济,正如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提到的,“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这既是互联网金融业的使命,也是其发展的归宿。(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一、到2014年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二、P2P数据分析截至2014年12月底,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500家,半年成交金额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到2014年底全年累计成交额超过3000亿元。截至2014年12月,P2P网贷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数量约为39万人,服务的企业超过200万家,带动的相关行业就业人数有6000万人,行业存量资金为437.6亿元,比2013年增长近一倍。其中,不乏千万级百万级的投资人。目前市场还是资金多于项目,投资人资金站岗严重。随着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的持续火热,2014年具有金融背景和大型集团背景的重量级玩家开始入场,网贷投资人规模、成交金额都将会有巨大的发展。目前成交额超过1亿元的P2P平台有30家,占总成交量的52%左右。从地区分布来看,全国P2P网贷平台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民间借贷发达的地区:其中广东(326家)、浙江(178家)、山东(97家)、北京(80家)、上海(72家),三省两市共计753家P2P网贷平台,超过了全国总数的50%。三省两市2013年的平台交易额占全行业成交额的76.2%。目前全国除西藏无平台外,每个省份都有P2P平台。(三)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目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无抵押贷款、众筹融资、网络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等多元化模式,像雨后春笋般蓬勃生长,让人们真切地感受到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到来。当前的P2P市场是民间高利贷的网络版,历史上的经验告诉我们,金融活动往往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市场增长掩盖一切,风险不容易显现,但长期下来,平台的内伤会随着市场的膨胀而加重,一旦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失控,对于平台来说将会是灾难性的。一、P2P:各路资本跑马圈地尽管乱象丛生,倒闭跑路者比比皆是,但P2P的市场热度却丝毫没有冷下来的迹象。2014年,P2P不仅继续吸引无数投资人进入,P2P的平台也赢得了各路大资本的青睐。最值得玩味的是,这些P2P平台接受的资本除了民营资本外,还有不少国有资本。除民营企业和风投的涌入外,各地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纷纷挺插足P2P也是今年互联网金融的一大特色。资本的投入一向是趋势和市场的风向标,特别是国有资本的热情涌入,很多业内人士都愿意理解为国家态度和宽松政策的预兆,这解决了一直悬而未决的“一刀切”P2P政策性风险的问题。P2P由于形势所迫,行业竞争上要求做大做强,政策环境上要“傍大腿”,吸引更多资金的进入无疑会大大提高P2P的实力,但同时也快速的把P2P的蓝海市场逼至了红海。二、P2P与法律红线(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P2P平台运营商把投资人的钱借出去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出去,这就与银行存款放款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这就有被司法部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另如P2P运营商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同样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非法经营罪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在借贷活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由于P2P运营商大部分不具备“融资、理财”经营范围且所涉业务又是特管行业,这就很容易被扣上“非法经营”的罪名。(3)集资诈骗罪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种行为是集资诈骗罪的典型案例。三、众筹的法律问题股权制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股权、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股权制众筹与非法集资仍有本质区别,股权制众筹式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本身就是创新产物、舶来品,因此在监管层面目前并无相关部门批准。其次,虽然该模式具有吸收资金的情形,但该资金均有效投资于小微创业型企业,并不存在欺诈和诈骗的情形。股权制众筹模式是以取得小微创业型企业股权为前提因此不存在虚假转让的问题,虽是投资入股的形式但不是非法吸收资金,却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容。股权制众筹的主题是让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找到真正的创业者,创业者、平台(众筹平台运营主体)及投资者均是不同法律主体,投资者资金具有明确的投向,也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股权制众筹和非法集资在实质上存在不同,具有本质区别。(1)众筹有风险,进入需谨慎。关于众筹成功的故事令人陶醉:它们展现了一个好项目的魅力,而不会实施途中的艰辛。虽然那些取得巨大成功的项目都有着同样的组成因素,但它们并没有形成一个保证能取得成功的运作方式。运行一个众筹活动需要大量的工作,幕后所作的努力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成败。作为一种替代手段,股权众筹在为新公司筹集资本方面是十分有潜力的。然而,关键词是“替代”——这是不容易实现的。事实上,在很多方面,股权众筹需要做比其它融资手段更多的工作。需要同等质量的计划,再加上营销、网络沟通和谈判的额外压力。吸引众筹投资者的文件和资料,未必就比去传统银行申请贷款少。股权众筹并非快车道,因此它需要和传统的融资渠道一样认真对待。现在的众筹风靡中国,但对其风险,也需要了解。第一,对项目方而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过弱,如果好项目过早在众筹平台上募集,很容易被山寨,因而项目选择什么时间点在众筹平台发布,也是个学问。第二,对投资者而言,由于国内整体信用环境比较差,违约的成本很低,投资者可能存在“被忽悠”的可能。在众筹平台上,如果项目发起方是陌生的,所提供的项目信息又不会太多,能否严格执行并遵守承诺,很多人会打个小小的问号。这也促使很多投资者倾向于选择熟人或者朋友推荐的方法来参加众筹。第三,对众筹平台而言,由于众筹是面向公众的一种集资模式,是否会踩到法律的红线?(2)股权制众筹的发展建议和政策建议1、防范风险金融行业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是合规操作,防范风险。风险意识是金融行业人员从业根本,防范风险也是金融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关于单项目的融资金额,应结合相关法规将融资金额和投资者人数控制在一定规模,从制度建设层面尽量规避法律风险,做到健康有序发展。除了小微创业型企业经营风险和平台方的法律风险外,平台方自身的操作风险需进行防范。(例如,投资者用以入股小微创业型企业的法律主体要依法设立依法运作、投资者的投资资金需安全有序进行管理等。)2、完善法规目前,私募(PE)第一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基金业协会最近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实施,这也标志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启动。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股权制众筹对小微创业型企业的发展会有积极推动作用,亦能解决国内投资渠道匮乏和小微创业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作了限制,股权众筹模式经常需要借助股份代持模式,因此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不能回避.四、众筹融资的主要法律风险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有相似的地方。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五、第三方支付走正道关于第三方支付,2014年比较频繁的两个词就是“叫停”和“罚”。从今年年初开始,银联和其他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水火之势简直擦火都盖不住了。3月,央行先是下调第三方支付转账限额,紧接着发文暂停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同时央行的“79号文”,让包括汇付天下、易宝支付、随行付、富友、卡友、海科融通、盛付通、捷付瑞通在内的8家第三方支付企业从4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新商户。让不少第三方支付企业都感到了一阵小心酸。就在大家还在感叹第三方支付不容易的时候,银联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抢跑,不仅完成了二维码支付系统的技术开发,还在个别地区已试点启动商业应用。如此明显的抢跑让同业和舆论瞠目结舌。虽然银联随后叫屈称自己被黑,但一动银联,一动银行奶酪央行就跳出来的印象已经深入人心,舆论也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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