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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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复习参考立法机关法律法规层次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不同层次建设法规法律效力。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1)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法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规,在其管辖区内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6).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建设项目定义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国家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项目基本建设程序1根据经济国民和社会发展规划,集合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2在勘测试验调查研究及详细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根据项目的咨询评估情况,对项目进行决策4根据批转的可行新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5初步设计批准后,做好施工准备,并申请开工报告6组织施工,并根据工程进度,做好生产准备7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投产,交付使用8项目全部建成后的一定时间,对项目评审决策,项目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总结评价,即后评估。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概念。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几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二、三、四共4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分为一、二、三共3级。工程监理企业分为甲乙丙3级4、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建设法律关系谁有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规内容三要素组成。建设法律主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建设法律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是行为,财,物,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1)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必须合法。(2)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开展活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保障。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一般而言,“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则是针对非企业法人而言的。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最低财产限额。对于非企业法人而言,它们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由于它们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法律上没有规定其应有的具体经费数额。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区别于不同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性的权利,除了享有专用权之外,还可以转让、出卖。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总称,也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类别的法人,其组织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法人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法人的场所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场所,它是法人从事经营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场所与法人的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而其场所可以有多个,如分支机构的场所也属于法人的场所。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赞同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两个条件(法律事实,法律规定)(二)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三)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四)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行为和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五种担保方式的概念。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编辑本段抵押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6、代理概念和分类。代理概念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以代理权分类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三)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四)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7、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法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释义: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未成立。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应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8、招标是招标人利用报价手段择优采购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建设工程招标也是一种采购行为,是指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利用报价手段采购工程、服务或货物的行为。投标是投标人利用报价手段销售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建设工程投标也是一种采购行为,是指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利用报价手段销售工程、服务的行为。公开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它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标。邀请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标书的合理时间,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距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不得少于20日。招标程序,1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函位置的时间段。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2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发布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接受投标文件3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为止的时间段。开标、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确定中标通知书、签定承包合同联合体投标要求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基他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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