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修改意见稿意见提案人:王锡宁提案日期:2014年8月1日立法建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部立法说明:中医是捍卫人民生命主权的国防力量,发展中医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议国家成立“中医部”——从卫生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彻底收回中医的发展权、教育权和科研权,巩固集成人民生命主权。挽救中医必需矫枉过正摆脱现代文明(以商品经济、法制社会、学院教育为代表)控制。立法证据链:见以下证据链1-5详细说明建议人:王锡宁简介脑外科医生曾任苏州国家安全局第1代军用互联网研发小组负责人曾任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病例分析研究课题组组长助理曾任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监测CHQIS课题组研究员现任北京大学医院诊疗流程研究课题组副组长国家973计划-预选课题SQ2013CB081578-首席科学家中国智慧城市论坛专家委员会智慧医疗专家委员国际生命物理学论坛专家委员会生命科学专家委员手机:+8615298899572E-mail:wang.xining@163.com王锡宁:2004-2013十年间参与完成卫生部两个重大课题科学研究“中2国临床路径管理研究”和“中国医疗质量指标体系研究”,研究成果均已转化为国家标准。2010年参与发改委国家“十二五”卫生行业信息规划设计是卫生部一系列重要现行政策的幕后执笔人之一。建议日期:2014年7月28日陈述:中医药法(章节)修改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王锡宁修改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包括其演化和创新应用,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国家实行中医药优先发展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第四条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独立行政机构。坚持继承和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采取措施支持组织、个人捐助中医药事业。3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每年10月11日为“中医药日”。第八条国务院成立中医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临床、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中医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临床、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二条国家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保障公民优先享有接受中医药服务的权益。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将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单独规划,不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4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药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中医药服务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第十六条举办中医药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厅备案后即可执业。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部制定。本法所称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还包括经过认证的从中医理论演化创新应用。第十七条政府举办的中医药服务机构不得随意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药服务性质;确需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药服务性质的,应当经举办该机构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厅审核同意。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医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第十九条中医药服务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技术人员,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厅应当以有中医药技术优势的独立中医药服务机构为主要依托,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基地。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预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厅可以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控制传染病疫情的需要,发布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采取调剂或者煎煮汤剂等预备措施。第二十三条国家对中医药技术人员实行认证注册管理。中医药技术人员统称为传承师,分为中医传承师和中药传承师。传承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厅实绩考核、注册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部制定。第二十四条全科医生应当学习和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乡村医生应当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第二十五条中医药服务广告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厅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中医药服务广告。第二十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明确中医药服务中需要6统一的事项的技术要求。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中医部制定并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厅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章中药发展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划定自然保护区,鼓励药用野生动植物实现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第三十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第三十一条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第三十二条乡村医生、传承师自种、自采并自用地产中药材的,应当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中医部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生产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制中药饮片。7第三十五条为了满足临床需要,中医药服务机构可以凭本机构传承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中医药服务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厅备案。第三十六条根据临床需要,中医药服务机构可以凭本机构传承师开具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中药新药研制与生产,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的中药新药研发。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生产,鼓励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中医药服务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第三十九条中医药服务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厅备案后即可配制。中医药服务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第四十条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国家支持中药国际贸易,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涉及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章人才培养第四十二条国家优先发展中医药师带徒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加强8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培养和培训。第四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师带徒教育为主,以中医药院校教育为辅,注重中医药理论教育和中医药临床实践,注重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文化。第四十四条国家优先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技术人员。中医药师承教育专业设置、师徒认证标准及教育津贴补助标准,由国务院中医部制定。第四十五条国家完善中医药院校教育。中医药院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及教学评价、科研方向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中医药院校教育机构和专业设置标准,由国务院中医部制定。设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临床教学基地,基地设置标准由国务院中医部制定。第四十六条国家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厅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开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实用人才。第四十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厅应当健全继续教育网络,制定继续教育9规划,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中医药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第五章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鼓励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学术争鸣,支持学术流派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中医药服务机构或者中医科室发展,发挥其在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并对他人获取和利用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权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部制定。第五十条国家支持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进行传承。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厅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总结、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和技术的整理、研究和利用。鼓励组织、个人捐献具有研究和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10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研独立规划和独立投资,加强和促进中医药科研工作。国家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学科的中医药科研协作,支持中医药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融合和产学研结合。第五十三条中医药科技创新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健全中医药科技服务体系。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和知识传播平台,鼓励组织、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第五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五十七条出版中医药图书或者其他中医药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组织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审定,并对出版物的内容承担出版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的,应当聘请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条件保障,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11医药卫生政策,应当鼓励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