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旧细则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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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旧细则对比2014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已于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1990版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同日废止(服役期为24年——1990年9月1日至2014年6月10日)。一、为什么要修改细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自1990年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党员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一)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20多年来,我们党5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5次修改党章,都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也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二)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三)客观实际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办法,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这次修订,保持了90版《细则(试行)》大框架和主体内容的总体稳定。(90版正文共6章,33条,3362字;14版《细则》正文共7章,44条,5111字,新增1章,11条,1749字。)(一)主要修订内容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明确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核心。(二)修订后几个特点1、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2、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3、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4、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进来。5、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36、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三、具体区别(一)总则由原来的四条218字变为三条958字。第一条:去掉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提高党的战斗力”,增加了“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这样修改更加明确了时代特征和新一代领导集体特征,同时也明确了发展党员新思路——规范发展。第二条:增加了“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保持了一致,对于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着重点出,当然更加突出时代特征。第三条:这是对90版三条、四条的综合、发展。提出了发展党员的新十六字方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与原来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相比,把“保证质量”改为“提高质量”,这都意味着,根据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的发展,对发展党员质量和整个党员队伍结构的优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十六字方针还增加了控制总量的要求。近十年,党员发展呈快速发展趋势,全国党员总数已超过8500万,每年增加200多万,增幅为3%左右。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发展党员质量不4高,一些不够党员标准的人,甚至存在一些较严重问题的人进入党内的现象,影响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细则》规定“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这意味着在党员发展的总量控制上,发展比例有所降低,更加注重质量,注重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要优中选优。新十六字方针新增加了“发挥作用”。这意味着要阻止把一些不犯什么错误,但也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发展入党,要求党员必须发挥新锋模范作用。总之,新十六字方针,“提高”质量是核心;“发挥作用”是提高质量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是提高质量的落脚点;“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重要途径。总体上,新《细则》更注重在发展党员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等方面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1、严格标准,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党员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素质上的全面性。2、严格培养,在发展党员的每一个环节,都强调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3、严格程序,进一步突出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4、严格责任,细化了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追究的具体内容。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思想入党,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5纯洁性的重要保证。《细则》在党员标准上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在培养教育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细则》还强调,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二)入党程序章数:由三章增加为四章,新增一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条数:由28条增为34条字数由2744字增为4121字)(《细则》对旧版表述不规范出做了调整,例如:《入党志愿书》全部改为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改为了“政治审查材料”等)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二章标题也做了修改,旧版是“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四条:同旧版五条第五、六、七、八条为新增。第五条明确了申请人范围;第六条明确了如何提出入党申请,这里“流动人员”是亮点,这个在本块内容最后作出阐述;第七条新增了“党组织接到6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规定;第八条新增了“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第九条:在旧版第七条的基础上,明确了培养联系人的具体任务。第十条:在旧版第六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明确了“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教育内容也做了丰富,做到了与时俱进(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十一、十二条在旧版第八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第十二条更加详细地阐述了积极分子关系转移相关事宜,由“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修改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2、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7(新版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是由旧版第二章后第九、十、十一条,第三章第十三、十四条演化而来)第十三条:在旧版第九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由“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改为“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这里明确了转为发展对象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基础上,不是任何年限够的积极分子都可以转为发展对象,是需要考察的。同时还新增了“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更加规范。第十四条在旧版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三条基础上做了修改。把“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改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去掉了“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等内容。第十五条:在旧版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四条基础上做了修改。第十六条:在旧版第十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去掉了“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改为“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增加了“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和“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等内容;修改了“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改为“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修改了“凡没有经过政治8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改为“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表述更准确。第十七条:在旧版第十一条的基础上修改。把“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改为“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上也做了修改,由原来的“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去掉了“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的内容,更加规范,漏洞更少。3、预备党员的接收(新版第四章,旧版第三章)第十八条:在旧版第十二条基础上做了修改,把“必须”给成了“应当”。第十九条:在旧版第十五条的基础上做了完全修改。特别是新增了“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内容颠覆较大。一是主客观上作了调整。旧版是“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新版改为“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客观上发展对象预审合格就可以填写《志愿书》,而不是谁的态度决定你是否有权利填写,减少了漏洞。9二是程序上做了颠覆。旧版是先填《志愿书》,然后“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新版是“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然后“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第二十条:本条为新增,明确了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条件——“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第二十一条:在旧版第十六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部分表述、称谓上做了修改,一是身份界定准确。把“申请人”改为“发展对象”,身份更准确;二是程序上做了细化、补充。增加了“(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步骤更加清晰;三是表决方式上有重大变化。把“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改为“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这样做更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更有利于党内监督。四是表决统计更加规范。把“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10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改为“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新增“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内容。第二十二条:在旧版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部分表述做了修改,例如:“政审材料”改为“政治审查材料”等;新增了“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第二十三条:在旧版第十八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新增“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去掉了“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把“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改为了“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第二十四条:在旧版第十九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把“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改为了“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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