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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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解读2015年10月第一全文内容第二主要变化第三具体解读一、全文内容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从“8个禁止”“52个不准”变为“4个必须”“8条规范”。二、主要变化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名称: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自律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三、具体解读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准则》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修订原因: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上一版为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三、具体解读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三、具体解读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将党章“总纲”“党员”“党的干部”等部分的相关重要内容,具象化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的具体要求,同时分为普通党员和领导干部加以差异化、细分化规范。把党章中关于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等原则要求,实体化为普通党员如何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领导干部如何处理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的问题。一是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2015年10月第一主要内容第二主要变化第三具体解读第四趣闻解析一、主要内容第一编总则(1至44条)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45至129条)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附则(130至133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编附则一、主要内容一、主要内容一、主要内容一、主要内容二、主要变化架构: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整和”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减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总则”告诉你,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分则”告诉你,“六大纪律”可“对号入座”,党纪“负面清单”不再包括贪污贿赂行为。三、具体解读修订原因: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上一版为2003年制定。F1: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F2: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F3: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三、具体解读修订原则: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F1:2003版《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都删除了。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F2:2003版《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四、趣闻解析党员不能炒股了吗——是误读!《条例》发布后,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经了解,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可见,“党员不能炒股”是误读,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四、趣闻解析计划生育政策被废止——想多了!另一条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是现行《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这一款。于是有人发文称,这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即将被废止。事实上,现行《条例》中之所以没有出现“计划生育”的字眼,是因为我国在2001年已经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次修订明确强调要改变原先“纪法不分”的情形,在修订中将原《条例》中近半数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删除。“计划生育”这一条显然也是因为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才不再在新《条例》中出现。四、趣闻解析老乡会、校友会还能参加吗——看情况!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依然可以照常进行。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贯彻落实好准则和条例,关键要做到“学、思、践、悟”四个字。“学”就是既学习法规文本,又领会其中深意;“思”就是将现阶段工作实际与两大法规“对表”,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践”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悟”就是在“学、思、践”中形成共识,并用来进一步指导实践。(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两项法规的修订,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是党章关于廉洁自律与纪律要求的具体化。”应以学习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唤醒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树立起党章的权威,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准则和条例作为党内法规,都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结束语——专家解读(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要时时处处以《准则》和《条例》为镜,进一步把党章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压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结束语——专家解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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