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受到各界的极大关注,为了便于广大网民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现将大家关注的相关该《办法》的问题整理汇总,并形成答案。问:究竟哪些电子邮件属于垃圾邮件?答:虽然《办法》没有对垃圾邮件一词进行直接定义,但是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结合电子邮件的客观内容和垃圾邮件的常用发送方式,做出了几种禁止性规定。凡是违反这几条规定所发送的电子邮件,都属于垃圾邮件之列,具体包括:1、未经接收者明确同意而向其发送的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2、没有在邮件标题前面标注广告或英文AD字样,以便于接收者区分鉴别的广告类邮件;3、接收者之前同意,但一段时间后表示拒绝继续接收,之后发送者继续向其发送的广告类邮件。4、没有在邮件中提供发信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接收者能够表达拒绝继续接收要求的广告类邮件。除了上述具有骚扰性质的商业广告类邮件外,垃圾邮件至少还包括:5、故意伪造或隐匿发送者电子邮件地址、传递路由等真实信息的电子邮件;6、采用黑客、木马程序、匿名转发等技术控制、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所发送的电子邮件;7、通过字母/数字随机组合、网上自动搜索等方式获得他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8、传播色情、恐怖、民族歧视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9、蓄意进行欺诈、窃取信息等违法活动的电子邮件;10、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进行网络攻击等破坏他人电信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的电子邮件。问:怎么认定谁是垃圾邮件发送者?由谁来认定?答:垃圾邮件发送者不仅指那些直接操作电脑发送垃圾邮件的个人或组织,而且还包括委托他人代为发送垃圾邮件的个人或组织,也就是说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属于垃圾邮件发送者。垃圾邮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包含有害信息、病毒以及进行网络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电子邮件,另一类是《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未经请求的商业广告邮件、发送源信息不真实的电子邮件等等。对于第一类垃圾邮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上位法律法规,由国家有关司法机关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第二类垃圾邮件,由信息产业部依据本《办法》认定和查处。认定和追查过程需要结合用户的举报、邮件服务提供者的日志信息、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信息等。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的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负责接收关于垃圾邮件的举报,并协助国家有关机关开展调查分析工作。问:给自己的注册用户发送包含促销信息的邮件,是不是也要在标题上加广告或AD?答:是的。即使事先已经征得用户的同意,在发送商业广告类邮件时,也应当在标题前面注明广告或AD字样。问:《办法》禁止自动生成或截获他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也不允许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外泄露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那么想利用电子邮件做广告的公司,可否与拥有电子邮件列表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进行合作,通过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其注册用户发送广告信息?答:这要看合作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是否与其注册用户达成了有关接收商业广告邮件的协议。如果有这方面协议,也就是说事先获得了注册用户的同意,那么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就可以向其注册用户发送广告信息。问:广告邮件发送者怎样证明接收者曾经明确同意接收广告邮件?答:广告邮件发送者需要保留接收者表示同意的有关记录,比如用户回复的确认邮件、订阅记录、客户信息登记表等等。问:我们单位为内部员工提供了以单位域名为后缀的电子邮箱,是否也需要办理许可或备案?答:这要看提供的员工邮箱是否可以收发互联网电子邮件,以及你单位是否设置了电子邮件服务器。如果设置了电子邮件服务器,并与互联网相连,那么属于《办法》所称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需要办理许可或备案。如果电子邮箱仅仅局限于内部局域网中使用,或没有设置电子邮件服务器而使用一些专业公司提供的企业邮箱服务,那么你单位无需办理许可或备案。问:电子邮件协议是开放的,个人完全可以自己设置电子邮件服务器进行电子邮件收发,这需要许可或备案吗?答:如果仅仅是自己使用,而不为他人提供发送或接收服务,则无需办理许可或备案。问:怎样办理电子邮件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如何办理?答:需要说明的是,《办法》第四条关于电子邮件服务许可和备案的规定,其实并没有设定一类新的电信业务许可或备案,而是依据《电信业务目录》,将电子邮件服务等同于增值电信业务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进行管理。只要取得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就可以开展电子邮件服务。按此规定,之前已经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无需再办理许可或备案。对于以前没有办理过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具体方法和流程可参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19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将利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可在办理备案时一并登记,也可事后进行补登或变更。问: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在境内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答:所谓在境内提供服务,是指提供服务的电子邮件服务器在我国境内(大陆地区)接入互联网,而并不是指用户在我国境内。问:我们是专业电子邮件服务公司,拥有庞大的电子邮件服务器群,可能随时需要根据业务情况调整服务器IP地址,难道每次变更前都要先办理变更手续吗?答:可以将你公司所拥有的IP地址段都进行登记,在已登记的IP地址范围内进行调整变化,就不存在变更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