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校公共选修课2015-2016(二)《公共安全管理》课程考核论文作业题目:刑事犯罪事件及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的思考和认识姓名:刘尔笛班级:数学15-3班学院:理学院中国矿业大学摘要刑事犯罪事件在生活中比比皆是,但人们往往对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认识,刑事案件的事例影响较广的如白宝山案例。刑事案件的诱因大概可以分为经济因素法治观念淡薄和不法2分子的恶意行为等。刑事案件的处理即为刑事案件发生并立案时有关部门对其行为严重性给予的处罚。如果我们了解了法律并做好有关宣传,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作用。关键字:定义;事例;诱因;处理;预防;法律。一.刑事案件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率持续“爬高”,传统的普通犯罪类型继续恶性发展;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恶性发展;新型犯罪,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公司管理秩序、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恐怖犯罪等频繁出现,尤其是经济犯罪,几乎成了经济领域普遍性的“常态”行为;变态心理犯罪数量的增多;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日益增加;犯罪人构成呈现多元化格局;犯罪区域扩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时,广大农村的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同步性越来越强。从字面可理解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的各类重特大犯罪。这是对此广义的解释。但从历次政法机关在论述社会治安形势和开展“严打”斗争使用该语时,是有特指的,并不象字面理解那么宽泛,可解释为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宣告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这是对“严重刑事犯罪”的狭义解释。二.刑事案件的事例1.白宝山案例:此案主犯白宝山,持有“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八一”式自动步枪、“五四”式手枪,先后杀害军人、警察和无辜群众15人,击伤15人,并在狱中杀害2人。其犯罪手法之残忍,令人发指。白宝山在监狱中说:ZF这样对待我,我出去就要杀人。如果判我20年,我出去杀成年人。如果判我无期徒刑,我减刑出去,杀不动成年人了,我就到幼儿园去杀孩子。每次作案,都要开枪杀人,并携带上全部子弹,准备顽抗到底,是建国以来罕见的反社会反人类反人性的杀人狂徒。且作案手法极其狡猾,胆大妄为,具有极高的心理素质和射击技术。作案计划周密,具有高超的反侦查手段。在缉捕白宝山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北京市公安厅、河北省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协同作战,出动警力数万人次,与这个杀人恶魔进行了几番较量,终于将其缉捕归案。此案中的白宝山属于心理问题导致的反社会反国家的行为。2.马加爵案例:马加爵(1981年5月4日—2004年6月17日),男,汉族,广西宾阳人,身高171.5厘米,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1996年至1997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省重点宾阳中学;1997年至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4年2月13日晚杀一人,2月14日晚杀一人,2月15日再杀两人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A级通缉犯;2004年6月17日被执行死刑。就因为愚人节的玩笑和自身的道德修养低下,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才导致马加爵一系列的行为。还有许多案件,都是由于一些诱因发生的。三.刑事案件的诱因收入差距扩大、分配不公问题导致民怨累计,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容易以简单粗暴的方法表达利益诉求。一些别有用心者、不法分子、暴徒和外国反对势力,制造事端。是刑事案件的诱因。四.刑事案件的处理3刑事拘留阶段----10至37天,批准逮捕阶段-----两个月至五个月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补充侦查-----30天、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审判------一审-----30至45天上诉或抗诉-----二审-----30至45天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体系一般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对青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等等组成。其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基本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控制犯罪的总方略,“严打”和“专项斗争”是经常使用的刑事政策手段,其他一般为具体的刑事政策。五.刑事案件的预防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适用非监禁刑,挽救失足青少年。规范量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援助。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多数都引发了刑事犯罪,对事发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预防此类群体性事件具有深远意义。基层警务机构处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线,责任重大。在已发生的引发刑事犯罪的群体性事件中,我们发现很多事件的起因很小,但因基层警务机构缺乏预防此类事件的意识和对策,先期对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加之其它复杂因素影响,最终引爆群体性事件。混沌学初始条件敏感论对当代很多学科和专业领域具有普适性。本文尝试用该理论指导基层警务机构妥善处置小事件,预防引发刑事犯罪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本文认为,初始条件敏感论对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三点启示:一是把社会作为机制复杂的混沌系统加以认识;二是重视事件的早期预防与干预;三是运用奇怪吸引子论进行早期预防与正确处置。在具体预防策略上,分为两方面:一是在群体性事件未发生之前,有效预防其发生。提出重视群众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强化高危人员的管控、抓好应急机制建设五个对策。二是恰当处置小事件,避免由小事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提出处置小事件时公正执法、及时控制动乱苗头、正确发挥刑法的警示震慑作用、建立信息公开透明机制、强化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等策略。六.刑事案件相关法律刑事法律指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等。其内涵:所谓刑事法律指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上述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名进行了明文列举,为司法机关正确地解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两个不够明确的问题:(1)上述八个罪名中的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奸淫幼女是一个有别于强奸罪的独立罪名。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奸淫幼女罪显然难以包含在强奸罪之中。但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为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4负刑事责任,对其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但已满16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仍定奸淫幼女罪,由此出现同一种行为按照行为人年龄不同而认定为不同罪名的矛盾现象。为此,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明文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奸淫幼女行为均以强奸罪论处,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2)上述八个罪名中的故意杀人罪是否包括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的行为?这种杀害被绑架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但这种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绑架罪中。按照罪名理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这种行为的,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个问题,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如下:“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意见》的上述规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是八种行为而非八个罪名,由此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扩大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除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以外,还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处罚原则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处置原则作了规定。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刑罚的目的为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