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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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桐城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桐建字(2009)086号全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贯彻执行《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并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我局委托市质监站制定了《桐城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反馈市质监站。桐城市建设局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桐城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要求,结合桐城市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外,还应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投诉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委托承接我市住宅工程施工图审查任务的,应将本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列入重点审查内容。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将所监督住宅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作为检查重点,对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和住宅建设规范的行为,应当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应严格核查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凡是不符合的,应书面要求图审机构重新审查。二、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严格遵守《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及相关专业标准和本市住宅工程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住宅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其施工图的下列内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提出变更。因设计、材料、工艺方面的原因确需变更的,拆迁安置房和预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由建设单位在变更前告知住户(安置户、购房户)并取得2/3多数住户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1、涉及建筑抗震、建筑节能和结构安全的;2、涉及平面布局、建筑层高和使用功能的;3、涉及降低建造质量和建造成本的;4、其它涉及住户公共利益的。第七条住宅工程应确保工程造价合理。住宅工程招投标中,应坚持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拦标价格,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因中标价格过低,导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第八条住宅工程应合理设定工期目标。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当参照定额工期确定合理工期。施工期间必须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因任意压缩工期而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第九条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创建优质住宅工程和用户满意住宅工程。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综合考评、年检中,住宅工程质量应列为重要内容,在各类建设工程质量评优中,住宅工程应占有一定比例。第十条住宅工程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经二次返修处理仍不能消除的,经住宅所有人同意的,住宅出卖人应中止返修并向住宅所有人作出赔偿,赔偿金额应为返修费用的5~10倍。工程质量缺陷返修及赔偿事项应在住宅买卖合同中专款订明,属附件或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单独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在交房使用一年内,因工程施工质量存在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缺陷的,经住宅所有人提出要求后,住宅出卖人应同意退房。住宅工程质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所有人可提出退房:1、梁、板、柱等混凝土构件出现宽度超过0.3mm、深度超过构件断面尺寸2/3的裂缝2条以上的;或出现面积超过0.4m2、深度超过构件断面尺寸2/3的蜂窝3处以上的;2、砌块墙体出现长度超过1m的贯通裂缝5条以上的;墙面抺灰出现面积超过0.4m2空鼓10处以上、长度超过1m,宽度超过0.2mm的裂缝15处以上的;3、外墙渗水,外窗渗水,楼板、屋面板渗水,渗水点超过5处的;4、入住时室内环境质量严重不达标的;5、住宅设计、施工违反强制性条文并有安全隐患的。商品住宅因工程质量问题有条件退房的,相关事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专款订明,属附件或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单独签字确认。第十二条住宅买卖合同(安置协议)中有具体质量交验标准约定,购房户(安置户)签定合同(协议)后对相应质量交验标准认为约定无效的,应先向合同(协议)主管(备案)部门申请对经济合同(或相应条款)确认无效后,再依有关规定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进行投诉。第十三条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必须认真处理。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发生工程质量投诉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解决质量问题。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为外地企业的,应同时委托本市有资质、有信誉的施工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保修单位。工程质量保修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二年内,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第十五条住宅工程开发保证金,应在住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2年,并经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核认已经解决好质量问题投诉后,按规定程序退还。第十六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在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住户可以申请入户对工程质量进行装修或入住前查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方可将工程正式交付住户装修或入住。住户接受住宅时,应当查验《住宅分户验收合格证》和有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主体结构第十七条基础宜选用稳定的持力层,慎重选用人工地基。若选用人工地基,应有成熟的工程实例借鉴。第十八条建筑结构体系应合理,满足抗震和平面布局合理的要求。多层住宅宜优先选用框架结构、自保温烧结砌块作填充墙的结构体系。第十九条框架结构的房屋长度大于40m时,应在楼面中部设置后浇带;砖混结构的房屋长度大于45m时,应设置变形缝。多层住宅的单体房屋长度应当控制在55m以内。当单体房屋长度超过55m时,设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地基不均匀沉降、温度变化、材料收缩等因素引起的裂缝。第二十条住宅工程楼面板、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面提倡采用坡屋面形式,采用平屋面的,泛水坡度应大于3%。第二十一条住宅工程两端单元最外端开间的楼面现浇板、屋面现浇板、厚度大于或等于120mm以及大开间(≥4.2m)的现浇板,必须设置双层双向钢筋,且间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径不宜小于8mm。其它开间的楼面现浇板、屋面现浇板,在外墙转角部位,应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数量不应小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500mm。住宅工程的钢筋砼现浇板最小厚度不宜小于120mm。第二十二条住宅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楼板厚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底板纵横向钢筋的保护层垫块间距不得大于1m;负弯矩钢筋及双层双向的上层钢筋必须设置小马凳,小马凳纵横向间距不得大于700mm,当钢筋直径小于8mm时,小马凳间距应控制在600mm以内。第二十三条现浇板内穿线套管宜选用KBG管,管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4,预埋位置位于底板钢筋的上部、现浇板的中部,预埋的套管距离现浇板面和板底的净尺寸不宜小于30mm,且应沿预埋管线方向增设Φ6@100钢筋网片,网片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m。预埋穿线套管在敷设时应避免立体交叉穿越。三根(或多根)套管不得交叉于一点,当三根(或多根)套管组成三角形(或多边形)时,边长不应小于1500mm。多根预埋穿线套管(三根及以上)的集散处,应在预埋套管的上下增设Φ6@100加强钢筋网片,覆盖范围应超过最外管线150mm。当板配筋为双层双向时,可不设钢筋网片。第二十四条住宅工程不得采用高强度钢筋等强度替换低强度钢筋;严禁使用公称直径负偏差超过0.3mm的热轧光圆钢筋。第二十五条住宅工程楼面、屋面现浇板在结构施工阶段出现裂缝的,应在设计单位确认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下,按设计单位核定的处理方案在主体结构验收前进行处理。主体结构验收前应按规定进行主体结构阶段的分户验收,对现浇砼板应浇水检查,查出的渗水部位应作记录,并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选用B级以上,不得选用C级。第二十七条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和加气混凝土砌块等非烧结砖还应有出厂检验报告,且必须满足28d以上的养护龄期。进场复验或见证取样检测未出具报告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墙体工程。住宅工程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第二十八条进入施工现场的砂浆塑化剂类产品必须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同时必须取得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证》,并到市建设局和市质监站办理材料产品登记备案。掺有塑化剂类产品砂浆在使用前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砂浆配合比通知单》,严格按配比计量使用。第二十九条根据非烧结砖易开裂的特点,设计应设置必要的墙体伸缩缝,在墙体适当部位(底顶层窗台、墙体转角和纵横墙交接处)设置防开裂构造措施;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非烧结砖墙体施工质量的监理控制。第三十条顶层和底层砌体应沿窗台标高处设置贯通内外墙体的钢筋混凝土板带,高度不小于120mm,纵筋不小于4Φ10,箍筋Φ6@200。其他层窗台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两端伸入墙体各600mm。顶层两端头房间砌体应加通长水平钢筋Φ6@120,竖向间距500mm。顶层砌体构造柱除按抗震规定要求设置外,其余构造柱间距应小于等于3m;其他层构造柱间距应小于等于5m,当构造柱不能上下贯通时,构造柱纵筋应锚入上下圈梁,锚固长度不得小于40d。顶层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小于M10。屋面以上结构,如女儿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三十一条框架、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后砌填充墙与混凝土结合部位,应敷设宽度不小于300mm的镀锌钢丝网片后粉刷。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3~5cm的空隙,并隔一个月后,用与梁板砼同标号的掺有微膨胀剂的细石混凝土浇捣密实。第三十二条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敝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设置雨罩、雨蓬防止物体坠落伤人。阳台及楼梯栏杆宜采用成品配套件,玻璃栏杆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安全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当设计文件规定室内楼梯栏杆由住户自理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四、装饰装修第三十三条住宅工程外墙装饰前应对脚手眼、模板支架洞眼及对拉螺栓孔等进行封堵,并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住宅工程外墙抹灰刮糙必须使用1:3的防水砂浆。刮糙遍数不得少于2遍。每遍厚度应控制在7—9mm。第二遍刮糙应在第一遍抹灰砂浆具有60﹪的强度以后进行。抹灰砂浆不得采用粉砂或含泥量较大的细砂,宜掺入聚丙烯抗裂纤维。外脚手架拆除前,外墙抹灰质量及相关部位质量应全面进行检查。第三十四条底层地坪基层填土必须分层回填夯实,回填土虚铺厚度严格控制在300mm以内,回填土须检验压实度,合格后方可施工地坪;室外散水坡与外墙连接处和转角处及沿长度方向每隔6m留15mm宽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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