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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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校研〔2014〕10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华中科技大学2014年5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要求,设立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研究生兼任助理津贴(以下简称:三助津贴)三部分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资助对象和年限第一条设立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2.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在读生;3.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4.入校时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5.无固定工资收入;6.在资助年限内。第二条2014级以前的在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直攻博研究生不超过5年,其他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临床转博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博士阶段不超过3年。第三条自2014级起,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博士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直博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硕博生(硕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未通过考核的硕博生按硕士生资助年限(含前2年)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工作办公室,靠挂研究生院管理处。第五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学业助学金经费预算,核定研究生兼任助理聘用单位(包括职能部门和院系)的校拨金额,核算各聘用单位助学金金额与资源配置比例;审核各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及核定结果,协调、督促各聘用单位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助学金。第六条各聘用单位设立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聘用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开展助理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培训和考核工作,保障监督聘用单位各项研究生奖助工作有序开展,并对研究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硕博生博士阶段)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含硕博生硕士阶段)为每生每年6000元。第四章学校助学金第九条学校助学金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承担,分层次、分阶段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生和硕博生。第十条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1.一年级博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通过考核的二年级博士生每生每年9600元;2.硕博生(硕士阶段)每生每年2400元,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每生每年9600元。3.创新研究院博士生增加创新津贴,每生每年6000元。第十一条自2014级起,导师当年录取的第二名及以上博士生的学校助学金由导师承担并发放(创新研究院指标单独计算),所需金额从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第五章研究生三助津贴第一节岗位类型和要求第十二条研究生通过兼任助理工作获得相应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研究生兼任助理包括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三种。助研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助教承担本科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试和评卷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助管承担各聘用单位的辅助性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助研工作量按导师的要求设定,助教、助管工作量按聘用单位的要求自行合理设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助教与助管的工作量原则上为10小时/周。第二节岗位设定和津贴标准第十四条助研岗位按照不同的学习阶段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原则上只在硕博生(硕士阶段)和全日制学术型二年级及以上阶段设置;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资助年限内都应设置助研岗位。第十五条助研岗位由各院系或导师根据学科类型设置,分为四类:Ⅰ类:工学;Ⅱ类:管理学、医学、农学和理学(数学除外);Ⅲ类: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除外)和文学(新闻传播学);Ⅳ类:理学(数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历史学、文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第十六条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承担。研究生根据其所在学科获得不同类型的助研津贴。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为:Ⅰ类助研津贴不低于300元/月;Ⅱ类助研津贴不低于200元/月;Ⅲ类助研津贴不低于100元/月;Ⅳ类学科由院系和导师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助研岗位及岗位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为:Ⅰ类助研津贴不低于1200元/月;Ⅱ类助研津贴不低于700元/月;Ⅲ类助研津贴不低于200元/月;Ⅳ类学科研由院系和导师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助研岗位及岗位津贴标准。第十七条博士生一年级助研岗位津贴类型由院系和导师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Ⅲ类助研津贴。第十八条博士生二年级以上和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助研岗位津贴类型按照第十六条执行。第十九条博士生第三学年结束前应按学校培养要求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是否继续承担助研岗位,享受助研津贴。博士四、五年级和直博六年级学生承担助研岗位的助研津贴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原助研津贴额度,全部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承担。第二十条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按规定统筹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等资金承担。助教和助管岗位分别由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依据校内各单位编制情况和承担教学工作量情况核定,报研究生院备案。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第三节聘用要求和程序第二十一条由各聘用单位每年6月组织三助岗位设置工作。第二十二条各聘用单位在设置助教和助管岗位时,须明确岗位职责及待遇,发布《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职责计划书》,实施聘用。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申请表》,申请表须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查,聘用单位或导师考核聘用。第二十四条三助岗位的聘用时间为每年9月份,各聘用单位及导师按照岗位人员聘用情况,登陆研究生资助管理系统完成聘任工作,以保证后续正常发放,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聘用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五条院系及导师须与研究生签订《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协议》,聘用单位或导师负责对承担三助岗位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并依照协议执行。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不得影响本人学习,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应聘助理岗位。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兼任助理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聘用单位及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由聘用单位及导师决定是否同意解聘。对于解聘有争议的,可以向聘用单位或导师提出申辩,对于申辩有异议的,可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第六章核定发放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研究生奖助工作办公室每学年核定1次;三助岗位由各聘用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每学年评聘1-2次。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每年按12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助研津贴原则上按12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寒暑假到岗情况(最长不超过2个月),酌情发放假期助研岗位津贴;助管、助教岗位津贴按10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第三十条研究生在资助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联合培养且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按照与联合培养单位或个人签订具体协议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由各院(系)每月定期登陆研究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两部分金额并下载数据,经院(系)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由院系直接交由财务处发放。第三十二条助管、助教和助研津贴由各聘用单位或导师每月定期登陆研究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津贴额度,院系聘用助管、助教津贴由院系负责发放,职能部门聘用助管由研究生院负责发放,导师聘用助研津贴由导师负责发放。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表现对学业助学金实行动态调整。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实际科研表现进行助研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调整发放金额,金额低于相应学科最低津贴标准须以书面告之,当事人须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的26日至当月月底。学业助学金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研究生银行卡中。财务处负责学业助学金资金的监控,将助学金发放不成功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各聘用单位以便二次发放。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各聘用单位学业助学金额度不能在硕士生和博士生之间打通使用。第三十七条每2个月公示未正常发放助研津贴导师信息,对于连续超过3个月仍未正常发放的院系及导师,酌情扣减院系招生计划。第三十八条研究生院对于助研津贴发放以导师个人或科研团队承担助研津贴总量予以监督。第三十九条对于被减发、停发助学金或存在其他资助争议的,研究生有权向各聘用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仍有异议的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第四十条学生出现学校规定的不能参加学业助学金评定情况之一者,则不能获得相应的学业助学金资助,有相关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第七章工作考核第四十一条所有在校研究生须及时缴费注册,获得学业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须完成岗位工作,参加岗位考核。第四十二条聘用单位及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助理进行工作考核,考核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理工作考核表》,存各聘用单位备案。第四十三条各聘用单位在每学年结束前需提交《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资助总结》及《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优秀案例》,研究生院每学年根据提交材料,结合实际管理情况对聘用单位进行考核。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2〕2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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