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案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沿革(一)民法之语源和起源(二)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三)中国民法之演变三、民法的分类(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二)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市民法当出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后,形成了对市民和公民的不同的法律要求。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对人性的关怀需要,将对市民社会中有关利益分配和保护的任务主要赋予民法调整。此为民法之本质。二、民法为私法在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产生利益多为私的利益,其纷繁复杂、千变万化,且带有私密性,国家无法也不能一一规范,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是其必然选择。三、民法为权利法私的利益以法律术语表达即为权利。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并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鼓励和引导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活动,以实现对人权保护的最终目的。第三节民法的渊源一、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三、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四、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指导性的指示和司法解释五、国家认可的习惯第四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学说1、一定范围说2、商品关系说3、公民说4、平等关系说(二)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财产关系的范围包括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2、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人身关系的范围包括人格和身份关系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一)事前调整(二)事后调整第五节民法的效力范围一、对时间的效力范围二、对空间的效力范围三、对人的效力范围第六节民法的解释和适用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二、民法解释学的特征三、民法解释学的目标四、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一)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可解决问题时的方法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法意解释4、目的解释5、其他解释(二)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不能解决问题时的方法1、漏洞补充2、价值补充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民法各项制度的本质,在民法中明文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一)反映了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二)贯穿于民法始终,对各种民事活动均有指导作用。1、指导民事立法2、指导民事司法3、指导民事活动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基本意义:1、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等;3、民事主体平等受法律保护。(二)两种平等观1、实体的平等观2、程序的平等观。(三)平等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意思自治原则(一)基本意义1、民事主体有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的自由;2、民事主体有选择行为的相对人、内容和方式的自由;3、民事主体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4、在涉外民事活动中有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三、诚实信用原则(一)基本意义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二)功能1、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2、探求当事人真意的依据;3、指导当事人妥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弥补法律漏洞和价值漏洞的依据。四、公序良俗原则(一)基本意义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二)功能1、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2、树立合理行使权利的良好社会风气和善良风俗;3、弥补法律漏洞和价值漏洞。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一)基本意义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由诚信原则中分离出来,减少诚信原则的非直观性。(二)功能1、明定私权的范围;防止他人私权的的干预及社会公权无限扩张。2、对权利冲突进行调定和利益衡量依据。六、公平原则(一)基本意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应公平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合理承担民事责任。(二)功能1、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依据;2、确立侵权责任中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归责原则的理论依据。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单一主体与多数主体(二)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三)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二)基本类型1.自然人(详见第四章)2.法人(详见第五章)3、非法人团体(三)主体的分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客体的种类1.物(详见第六章)2.行为3.人格和身份4.智力成果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民事权利(详见第七章)(二)民事义务1.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2.义务的分类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指能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三.民事法律事实分类(一)自然事实1、状态2、事件(二)人的行为1、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详见第八章)(2)准民事法律行为(3)事实行为2、违法行为3、其他行为四.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二)类型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二)权利能力的特征(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四)胎儿利益的保护1、总括的保护主义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第二节监护一、监护的概述(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二)监护的性质(三)监护与亲权(四)监护的分类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二、被监护人(一)未成年人(二)精神病人三、监护的设定(一)法定监护的设定(二)指定监护的设定四、监护机关(一)监护机关的概念和种类(二)监护权力机关(三)监护监督机关(四)监护执行机关(五)监护保障机关五、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一)职责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2、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4、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二)权利六、监护的终止(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因被监护人成年或成为准治产人而终止。(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因被监护人恢复理智而终止。第三节住所一、住所(一)含义(二)住所在民法上的意义1、是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2、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依据3、是确定失踪的依据之一4、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之一5、是继承活动的进行地点6、是当事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和户籍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经法院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四)失踪人撤销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即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意外事故)2年;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经法院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终止2、财产继承开始(四)被宣告死亡人撤销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集合性的主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二、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本质的学说和相关评论(二)我国民法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三、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四、法人的分类(一)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1、公法人和私法人2、民法法人和商法法人3、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4、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二)英美法系的法人分类(三)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2、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和中资企业法人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成立要件(一)应依法设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一)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二)我国现行法对不同法人设立所采取的原则三、法人的设立方式第三节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法人的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清算完结时终止。(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所受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第四节法人的机关与住所一、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二)法人机关的特征1、有自主的意志;2、由个人或集体组成;3、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4、活动具有连续性。(三)法人机关的构成1、意思机关;2、执行机关;3、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二、法人的住所第五节法人的民事责任一、概述(一)法人的民事责任的概念(二)法人的民事责任的特点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承担有限责任。(三)“撩开法人的面纱”理论二、法人的内部责任划分(一)法人机关和法人的责任划分(二)法人和法人成员的责任划分(三)法人和其雇员的责任划分第六节法人的变更、消灭与清算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变更的概念(二)法人变更的类型1、法人组织的变更2、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二、法人的消灭(一)法人消灭的概念(二)法人消灭的原因三、法人的清算(一)法人清算的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二)法人清算的类型(三)清算人(四)清算顺序第七节非法人团体一、非法人团体的概念二、非法人团体的要件三、非法人团体的能力四、非法人团体的类型【思考题】1、法人制度的意义是什么?2、法人有无人格?3、非法人团体与法人、自然人的区别。第六章物第一节概述一.物的概念物,指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一切现实存在的自然之物和人类劳动创造之物。二.物的特征(一)须为物质资料(二)须有可控性或支配性(三)能够独立满足人类需要三.物的观念之扩张第二节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一)区分标准和概念(二)区分意义1、公示方法不同;2、可创设的权利、以及创设同种权利的要件不同;3、法律规范要求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一)区分标准和概念(二)区分意义主物之处分原则上及于从物。三.原物和孳息(一)区分标准和概念(二)区分意义决定物所生利益之归属。四.种类物和特定物(一)区分标准和概念(二)区分意义交易的法律效果不同。五.有体物和无体物(一)区分标准和概念(二)区分意义六.流通物和禁止、限制流通物(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