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学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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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2013081812371《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学习讲座主讲人:汤士金2010年4月30日01092013081812372一、《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出台目的(一)维护财经秩序(二)强化依法行政(三)推进财政改革(四)规范财政管理01092013081812373二、财政监督的内容(一)(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五)政府采购活动情况01092013081812374财政监督的内容(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01092013081812375财政监督的内容(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及执行情况(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事项01092013081812376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行使的职权(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复制,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监督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01092013081812377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行使的职权(二)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01092013081812378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行使的职权(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01092013081812379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行使的职权(四)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010920130818123710四、财政监督检查程序(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和批准。1、各科室每年一季度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统一交财政监督科汇总。010920130818123711《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1)、被查单位名称;(2)、实施检查的依据;(3)、检查的项目或内容;(4)、检查的时间范围;(5)、检查形式;(6)、检查主体;(7)、检查时间;(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0109201308181237122、《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由局长室批准,财政局行文下达。010920130818123713(二)财政监督检查的准备1、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财政监督检查的方案内容包括:(1)、检查目的;(2)、检查依据;(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单位名称及检查会计资料的年度;(4)、检查的时间;(5)、检查方式:分为送达检查或就地检查;(6)、检查组长及检查组成员。0109201308181237142、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检查小组不少于2人,其中检查组长必须由具有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3、检查组于实施检查3日前将《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并取得《财政检查文书送达回证》。010920130818123715(三)财政监督检查的实施1、检查人员到被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出示财政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件。2、财政监督检查的具体步骤和要求,按照《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试行)》执行。010920130818123716(四)研究确定被查单位纳入财政检查报告中的主要问题(五)《财政检查报告》的编制和意见反馈1、检查组根据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汇总编制《财政检查报告》。010920130818123717《财政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被查单位名称;(2)、财政检查实施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3)、被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被查单位的预算执行或财务收支及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4)、被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认定依据;(5)、检查组长及成员签字。0109201308181237182、征求被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3、检查组对被查单位提出财政检查的整改建议或处罚建议。010920130818123719(六)财政检查报告的审理1、财政检查的审理人员由局有关负责人、财政监督科、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2、检查组将《财政检查报告》及被查单位的反馈意见、处理处罚的建议及相关资料提交财政监督科,由相关人员参加审理。0109201308181237203、审理的内容包括:(1)、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2)、检查报告中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3)、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4)、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整改建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0109201308181237214、审理小组对《财政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理后,在《财政检查审理意见书》中提出处理意见;审理意见书经审理人、审理组长签字后,交分管局长审核。5、财政检查报告审理的具体程序,详见《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010920130818123722(七)《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的签发、送达1、财政监督科负责起草《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签。对需要行政处罚的还应以《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被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处罚的情况报告财政部门,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局应组织听证,最终按规定下达《财政检查决定》。2、检查组负责将《财政检查意见》、《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财政检查决定》送达被查单位,并负责填写《财政检查文书送达回证》。3、财政检查处罚的具体程序,按《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执行。010920130818123723(八)财政检查记录的保存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整个检查过程的资料整理提交财政监督科归档保存。010920130818123724五、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1、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2、不得泄露检查事项。在发出检查通知书前,不得对外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名单、检查的内容、范围、时间安排等。在检查、审理中,不得向外界透露检查、审理人员情况,也不得向外界透露检查、审理意见;3、不得透露检举人的情况;4、不得擅自将检举取得的被检举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用于其他方面,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牵头组织检查科室领导的同意,涉及机密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010920130818123725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廉政规定:(一)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免费食宿;(二)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三)不得接受或索取被检查单位的现金、实物和有价票证;(四)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侵犯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五)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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