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冀财企[2004]116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文时间:2004-10-31编辑时间:2010-3-29实施时间:2005-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担保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河北阅读人次:505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分享到:发文内容:各市财政局、各有关担保机构: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现将《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1、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2、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指《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第三条担保机构应在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担保机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担保机构发生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担保机构终止清算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条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第五条担保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担保机构财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七条担保机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第八条实收资本(股本)是指担保机构投资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以及担保机构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第九条担保机构资本金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第十条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第十一条担保机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规定,分享担保机构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未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担保机构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十三条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一般风险准备金是指从担保机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盈余公积包括担保机构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控制固定资产规模。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政府出资是指政府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投入和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入。第十五条担保机构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应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预收担保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缴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担保抵押财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长期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应偿还的债务。第十六条担保机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担保机构发行债券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第十七条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应在融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协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信息。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在按规定向有关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同时,还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负债的实际利率分档次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流动资产。第二十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第二十一条应收款项是指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计价。第二十二条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成本。第二十三条担保机构资金运用应以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为主。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用于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的资金应不低于其闲置货币资金的80%;不高于20%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设备等。不属于经营中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二十五条担保机构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了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担保机构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八)担保机构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七条担保机构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费用、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所发生的损失,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机构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第二十九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第三十条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第三十一条担保机构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各类设备;(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土地使用权;(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接受的抵偿固定资产;(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三条担保机构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三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根据自身实际也可以采用其他折旧方法,但在开始实行年度前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折旧年限参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担保机构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第三十七条担保机构接受的抵偿资产应当及时组织拍卖变现。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接受的抵偿资产原则上不允许自用,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者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价。除担保机构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确认。第四十条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第四十一条担保机构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二条担保机构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含装修装潢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的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担保机构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第四十三条担保机构的其他资产主要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诉讼中的财产以及接收的待处理抵押财产等。第六章成本和费用第四十四条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第四十五条担保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业务管理费。包括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取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统筹保险费、劳动保障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差旅费、会议费、宣教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修理费、绿化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外事费、公证费、诉讼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银行结算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董事会或者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费、协会会费、审计评估费等。(二)业务宣传费。是指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三)业务活动经费。是指担保机构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担保机构应控制业务活动经费支出规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费须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超支。超过计划控制的,相应核减财政拨补的代偿损失补偿金或者下一年度费用指标。(四)折旧费。(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计提起始年度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后,以后年度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本期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六)风险准备金。是指担保机构每年按不超过年未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的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七)代偿支出。是指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后,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确定和核销比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执行。(八)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债券发行费用等。第四十六条担保机构需要待摊的费用,由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