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2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第二章非招标采购方式第四条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五条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3第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市(州)财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委托的方式委托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县级政府采购变更采购方式批准事宜。行政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不免除市(州)财政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九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章采购程序4第一节编制采购文件第十条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一)采购邀请;(二)采购须知;(三)采购需求;(四)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五)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六)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七)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政策调控范围的);(八)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九)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十)谈判/磋商内容、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十一)采购项目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十二)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十三)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十四)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十五)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十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5(十七)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采购人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询价通知书编制时,应当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能在询价小组审查响应文件结束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报价。磋商文件编制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标准。第十一条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第十二条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除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货物的品牌、产地或者特定货物规格、型号等,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第十三条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对供应商有资格要求的,或者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有资格性要求的,应在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6定,不在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第十四条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不能与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存在歧义或矛盾,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发现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改或者澄清;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发现的,根据情况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进行修改后书面通知供应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或者终止采购活动。第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可以参照谈判文件编制。第二节邀请供应商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之一邀请供应商:(一)发布公告;(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7(一)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三)供应商报名和获取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有偿提供时)等;(四)供应商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方式;(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谈判/磋商/询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不能模棱两可。采购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但不得有利于特定供应商或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采购公告或者采购文件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并及时书面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二)变更事项;(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8(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九条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书面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定,数量原则上为2人以上。第二十条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通知书,通知供应商报名参加采购活动。第三节报名、提供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第二十一条供应商认为具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满足采购项目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或者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报名。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报名的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中,采取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文件的售价,应以弥补采购文件编印成本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预算金额作为定价的依据。采购项目分包的,不得以包为单位向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9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交纳保证金、递交响应文件等参加采购活动合理时间。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采购文件发出后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后,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谈判、磋商、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现场报价,不在响应文件中报价。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结束后,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递交响应文件,并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10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同时委托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同一个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或者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成交的,视同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第二十八条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采用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交纳,并不得违反财政部的规定。第三十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谈判、磋商、询价,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的;11(三)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四)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放弃成交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五)成交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六)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保证金上缴国库。第三十一条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但不需同时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资格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第三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报名、获得12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等程序环节,可以参照本节规定执行。第四节组建评审委员会第三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应当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采购项目的评审。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