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消毒管理办法》条文介绍一、关于总则二、关于消毒的卫生要求三、关于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四、关于消毒服务机构五、关于监督管理六、关于罚则七、关于附则八、有关说明一、关于总则第一条:阐明了制定《消毒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①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②消毒服务机构,③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明确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二、关于消毒的卫生要求第二章从第四条至第十七条,共14条,其中第四至第九条是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第十至第十七条是对托幼机构等其它行业、有关环节、场所、产品及物品的消毒工作提出了要求。第四、五、六、七、十三条规定了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二)制定规章制度(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1、消毒管理组织——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新提法);2、应正式发文,建立“消毒管理组织”;3、明确该组织机构负责人、成员;4、明确该组织机构的职责、职能等;5、落实该组织机构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仪器等(二)制定规章制度1、消毒管理制度2、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制度3、消毒知识与技术培训制度4、消毒隔离制度(分科室、分类别制定)5、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与索证制度6、实验室消毒管理制度及符合消毒隔离要求的操作规程7、消毒产品用后毁形处理制度8、其它有关制度关于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本章从第十八条至三十四条,共17条。对消毒产品及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了规定;制定了配套文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十八条:质量的规定,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十九条: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原则性规定。二十条: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规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程序。二十六、二十七条:实行备案制度,并规定了备案管理程序。二十八、二十九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取得卫生部的卫生许可批件,并规定了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三十条:关于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规定。三十一条: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四年)及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规定。三十二条:关于经营采购消毒产品的索证规定。三十三条:关于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说明书的规定。三十四条:禁止性条款。(1、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2、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四、关于消毒服务机构本章从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共4条。三十五条:对消毒服务机构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并规定了卫生许可程序。三十六条:规定了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有关条件。三十七、三十八条:其它有关规定。五、关于监督管理本章从第三十九条至四十四条,共6条。三十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共6项。四十至四十二条:规定对受到质疑的有关情况,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进行重新审查,并规定了重新审查的程序及有关事项。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对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的认定及其有关检验工作、检验报告等作出了规定。六、关于罚则本章从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共4条。四十五条: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处罚。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罚,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执行。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四十八条:对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七、关于第七章附则(略)八、有关说明(一)、关于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与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二)、关于第三十二条(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四)、关于第三条、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