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法》教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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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学区业教教案1课题三、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教材第三篇的7——11共5章)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要掌握我国外商投资项目的基本内容、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方式、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对外装配与补偿贸易重点对外投资项目的内容、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方式、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其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装配与补偿贸易的异同难点外投资项目、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方式、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装配与补偿贸易的异同教学过程导入新课第一篇我们用两次时间学完了,主要学习的是对外贸易法的有关内容,是整个涉外经济法的基础部分。本讲学习教材的第二篇外商投资法律制度,重点是“三资企业法”部分,包括教材的第7——11章。通过学习要掌握我国外商投资项目的基本内容、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方式、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对外装配与补偿贸易。第七章外商投资法一、外商投资法概述(一)外商投资的概念和分类青州学区业教教案2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政府、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将其他资产投放到我国的一种经济活动。也就是老外在我们国家的投资。外商投资的分类:按照外商投资的资本的特征和作用来划分,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外商直接投资就是说外商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我们国家举办企业,并对这些企业拥有控制权、管理权和财产权的投资形式;外商间接投资就是由外国的政府、银行或企业实行对外贷款、借款给我国政府或企业,而不直接掌握投资对象或在投资对象中没有管理控制权的投资形式;另外还包括一些贷款和贸易相结合的方式,像出口信贷、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等,这些被称为外商投资灵活方式。(二)外商投资法的概念外商投资法就是调整外国的政府、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将资本投放到我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体系,属于我国国内立法的范畴。层次结构(从法律渊源方面来讲)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宪法,二是国家专项单行立法,三是地方性法规。三、外商投资的待遇(一)外商投资的待遇标准青州学区业教教案3外商投资的待遇标准主要是指投资及投资有关活动方面的待遇标准,其对象是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主要有三种形式:国际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公平合理的待遇标准。(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优惠土地使用费、减免税收、劳务费用、外汇调剂与信贷资金物资供应的价格、进出口等的优惠。(三)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特别优惠降低场地使用费、优先提供水电等并降低其费用、降低劳务费用,进一步减免税收、鼓励外商再投资。四、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和争端的解决(一)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1、外商投资的国内立法①宪法原则上的保护②具体部门法的法律保护:一是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法律规定;二是财产所有权、所得利润处置权和外汇汇出受保护;三是保护其经营权;四是享有仲裁和诉讼权利。2、签订保护外商投资的双边协议与加入国际有关条约①双边保护协定的形成:一是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二是投资保险和保证协议。②加入国际有关条约3、争端的解决①争端:是指东道国和其他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投资争端青州学区业教教案4②解决方式:分三种情况,一是不同国籍的合营者或合作者之间,二是有关国家之间,三是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第八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经营者与外国经营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2、特征:有三,一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经营者和外国经营者共同投资组成的具有独立的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以中外合资者各自认缴的企业注册资本,按其出资比例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三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管理上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有现代企业的特征。(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在设立、终止及其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注重经济利益,必须符合下列项或数项的要求(P112-113)(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程序根据《合营企业法》和《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青州学区业教教案5企业的程序如下:1、申请2、审批: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②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局3、登记注册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一)注册资本概念与投资总额的不同(二)投资比例和出资期限1、投资比例:外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没有上限规定2、出资期限:①一次性缴清出资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②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各方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未按上述期限出资的,视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二)投资方式1、货币投资2、实物投资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投资4、场地使用权的投资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青州学区业教教案6行为方式(不是公司的有限责任)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合营企业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计划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物资采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权自主购买所必须的生产资料,可以在国内(国际)市场购买,需进口的物资采购,属需进口许可证的产品,合营企业要每年编一次进口计划,没半年领一次许可证。在国内购买物资和所需服务的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与国内企业同等看待,以人民币支付。(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产品销售(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会制度和利润分配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会制度财务会计工作依据财政部有关法规;会计记账方法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方面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完备、符合时限。青州学区业教教案7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到合营期满为止的存在期间(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是指合营企业因出现了法定终止原因,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时解散:1、合营期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主要是对合营企业外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企业内部的经济财务关系进行全面清理。第九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青州学区业教教案8(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1、概念: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同形式约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式经济组织。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区别①在法律地位上: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外合作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②在投资方式上:中外合资企业折算成具体股,中外合作企业不计股③在投资比例上: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中外合作企业投资比例没有限制④在管理体制形式上:合资企业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既可以采取董事会管理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或者其他委托管理制等管理形式⑤在分配利润,承担责任收回投资等形式上: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以所有的投资额承担风险责任。合作企业则可以按合同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依法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审查——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成立)——办理税务登记(成立之日起30天内)青州学区业教教案9(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变更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终止(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其他财产权利等作为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要在合同中依法定明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董事会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可以任命或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联合管理制一般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三)委托管理制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一方或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的制度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物资购买和产品销售青州学区业教教案101、物资购买①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购买(或在国际市场购买)②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等,不再报批,免领许可证,由海关监督,凭企业进出口合同验收③水、电、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本地国有企业标准收取2、产品销售(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的利润分配和风险亏损的承担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的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和合作期满的财产归属期满后按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①通过企业税后扩大合作者利润分成或产品分成的比例回收。若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税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查。②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来回收)(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规定,财税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合作企业享有充分的人事劳动管理权第十章外资企业法青州学区业教教案11一、外资企业法概述(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1、外资企业的概念2、外资企业的特征(与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相比、特点、异同点)(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外资企业法是依法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一)外资企业的设立1、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四种情况:许可条件、禁止条件、限制条件、不予批准2、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①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②对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一是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批,二是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批)③外资企业的登记(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④办理其他事宜成立之日起30天内——税务登记,持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及其他事宜(二)外资企业的变更主要指法人资格的变更(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手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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