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文件深关企〔2010〕540号深圳海关关于修订《深圳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本关各单位:为规范和统一企业分类管理作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署稽发〔2008〕93号)、《深圳海关关于惠州海关设立企业管理科的通知》(深关政〔2010〕414号)和《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海关完善加工贸易内外勤分离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关办〔2010〕423号)要求,结合内外勤海关和三惠地区海关企业管理实际,对《深圳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深关企〔2008〕300号)进行了修订,具体涉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主要内容是:明确深圳海关企业分类评审小组为我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规定由监察室负责提供已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名单等材料,明确由稽查处统一负责深圳市一般贸易企业分类工作,调整原外勤海关负责的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统一由内勤海关负责。现将新修订的操作规程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九日深圳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范我关企业分类管理的内部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本关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海关在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应坚持贯彻守法便利、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对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进行评估,核定企业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第三条对企业管理类别的审核,我关采取隶属关(处)初审、企业管理处复核的两级审核机制。第四条海关在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海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高效、廉洁、有序地开展工作,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深圳海关企业分类评审小组是我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复杂问题,由企业管理处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研究,报分管关长审定。第六条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由企业管理处统一归口负责,其职责范围包括:(一)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本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二)负责提供关区内企业的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三)负责提供关区内报关企业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数据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四)汇总、审核各主管关(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的适用A、AA类管理、管理类别调整、继续适用管理类别的初审名单,复核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分管关长审定;(五)受理关区内报关、快件企业的适用A、AA类管理和适用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上调),审核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拟定企业名单,报分管关长审定;(六)调取有关数据,审核有关文件和资料,拟定关区内报关、快件企业的适用管理类别调整(下调)名单,报分管关长审定;(七)接收关区内A、AA类报关、快件企业提交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以及关区内AA类报关、快件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并进行审核;(八)负责关区内报关、快件企业的年度集中审核工作;(九)汇总、审核立案部门报送的暂停管理措施企业名单、案件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拟定暂停或恢复管理措施企业名单,报分管关长审定;(十)汇总、审核主管关处报送的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企业名单,并负责与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企业签署《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十一)保存关区内报关、快件企业分类管理材料;(十二)维护H2000企业管理类别标志;(十三)制作企业分类管理决定文书;(十四)将本关区处罚外关区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往企业主管地海关,并负责接收外关区寄回本关区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组织有关企业分类管理的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并与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并负责提供关区内企业的外部守法记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十六)按规定向海关总署报送本关企业管理类别的有关数据;(十七)本关区企业分类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七条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缉私局1.提供关区内企业走私、违规处罚、走私犯罪法院判决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2.提供适用AA类或者A类管理的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调查数据以及相关立案文书复印件,提出暂停管理措施建议,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反馈企业管理处;3.向企业管理处提供本关区处罚外关区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二)稽查处1.受理深圳市一般贸易企业适用A、AA类管理和适用管理类别调整(上调)的申请,对有关资料和文件进行初审,报企业管理处复核;2.调取有关数据,审核有关文件和资料,拟定深圳市一般贸易企业适用管理类别调整(下调)名单,报企业管理处复核;3.向深圳市一般贸易企业送达企业分类管理决定文书;4.提供关区内企业的稽查数据和会计制度、业务记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5.组织、协调关区内验证稽查工作的开展,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协调口岸海关稽查部门对申请AA类的深圳市一般贸易企业以及企业管理处、笋岗海关、大鹏海关主管企业进行验证稽查;6.接收深圳市A、AA类一般贸易企业提交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以及深圳市AA类一般贸易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进出口业务情况表》,并进行审核;7.负责深圳市一般贸易企业的年度集中审核工作;8.受理深圳市一般贸易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并对有关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核,报企业管理处复核;9.保存深圳市一般贸易企业的企业分类管理材料;(三)法规处负责提供关区内、外企业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本关行政处罚数据,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四)关税处负责提供本关区企业拖欠海关税款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五)统计处负责提供关区内企业年度进出口值数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六)监察室负责提供已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名单等材料。第八条隶属关(处)企业分类管理管辖范围如下:(一)现场业务处负责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区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二)南头海关负责宝安区和光明新区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三)沙湾海关负责龙岗区和坪山新区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四)福田保税区海关负责福田保税区内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五)沙头角海关负责沙头角保税区内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六)出口加工区办事处负责深圳市大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七)惠州海关负责惠州市加工贸易企业和三惠地区一般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八)惠州港海关负责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九)惠东海关负责惠东县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十)大鹏海关负责盐田保税区和观澜出口监管仓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十一)梅林海关负责辖区内联网监管企业和华南国际物流园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十二)笋岗海关负责辖区内两仓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十三)蛇口海关负责辖区内保税物流仓储企业的分类管理事项。第九条各隶属关处应当就本单位管辖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一)受理辖区内企业适用A、AA类管理和适用管理类别调整(上调)的申请,对有关资料和文件进行初审,报企业管理处复核;(二)调取有关数据,审核有关文件和资料,拟定辖区内企业适用管理类别调整(下调)名单,报企业管理处复核;(三)拟定辖区内继续适用管理类别企业名单(内勤海关及惠州海关负责),报企业管理处复核;(四)对申请AA类的辖区内企业进行验证稽查(内外勤分离的由外勤海关实施);(五)接收辖区内AA、A类企业提交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以及辖区内AA类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进出口业务情况表》,并进行审核;(六)向辖区内企业送达企业分类管理决定文书;(七)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年度集中审核工作;(八)保存辖区内企业的企业分类管理材料;(九)受理辖区内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并对有关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核,报企业管理处复核;(十)协助组织企业分类管理的对外宣传、咨询和解释工作,与所在地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企业管理处报告;(十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内企业分类管理其他工作,按要求向企业管理处报送有关材料。第三章企业管理类别的审核程序第一节管理类别调整申请的受理第十条主管关(处)收到企业递交的管理类别调整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形式审核:(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签章是否完整;(三)AA类、A类企业报送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填写是否完整。第十一条对于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申请,主管关(处)应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加盖企业注册备案章。《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企业,一份随申请材料报送企业管理处。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申请,主管关(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第二节适用AA类管理申请的审核第十三条主管关(处)对于已经受理的适用AA类管理申请,应当对照AA类标准进行全面的审核。第十四条对拟同意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关(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制《验证稽查联系单》,经关(处)负责人审批后,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实施验证稽查。第十五条主管关(处)稽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验证稽查联系单》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稽查,并应当自作出《稽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证稽查反馈单》和《稽查结论》反馈主管关(处)企业管理部门。第十六条主管关(处)应当自收到验证稽查反馈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材料、《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稽查结论》和审核意见报送企业管理处,并填制《向上调整企业管理类别审批表》和《企业分类管理申请材料交接单》。第十七条企业管理处收到主管关(处)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照AA类标准进行复核,对于符合AA类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制《向上调整企业管理类别联系单》向各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各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向上调整企业管理类别联系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认为企业不符合AA类条件的,应当列明具体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于符合AA类条件的,企业管理处应当征求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书面反馈的,视为无意见。第十八条企业管理处应当自收到各业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关长审批报海关总署稽查司审核。第十九条向海关总署上报适用AA类管理审核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注册时间、上一年度进出口值(或者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等;(二)《验证稽查结果反馈单》和《稽查结论》;(三)本关的审核意见;(四)其他应当上报的情况和材料。第二十条企业管理处应当在收到海关总署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适用或不予适用AA类管理决定报分管关长审批,并通知本关各业务单位。第二十一条对于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企业管理处应当自分管关长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加盖关印的《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企业,一份存档。对于不予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企业管理处应当自分管关长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加盖关印的《不予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企业,一份存档。第三节适用A类管理申请的审核第二十二条主管关(处)对于已经受理的适用A类管理申请,应当对照A类标准进行全面的审核。第二十三条主管关(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材料、《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审核意见报送企业管理处,并填制《向上调整企业管理类别审批表》和《企业分类管理申请材料交接单》。第二十四条企业管理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