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黄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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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定义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三.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2.国际法的强制性3.国际法的特点.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含义:国际法的规范(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二.种类1.国际条约(1)概念:国家之间订立的,关于确定、变更、终止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明确表示的协议。(2)特点(3)种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2.国际习惯:(1)含义: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被各国长期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并被普遍接受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2)形成的要素:①惯例的产生(物质因素):②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而接受为法律(心理因素):(3)国际习惯的证据:不成文而须经查实3.其他(1)一般法律原则(2)司法判例、权威最高公法学家学说(3)“公允及善良”原则:(4)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宣言: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意识原则1.必备条件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国际法的基础2.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自卫权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尊重国家的政治独立,不允许别国损害其独立性。(2)尊重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允许侵犯他国领土二、.不干涉内政原则概念:国家在国际交流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干涉他国内部事务,强迫其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国际法准则。内政:“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务”:干涉:一国(数国)以武力(威胁)、其他手段迫使他国在内政外交上,从事违背其意愿或限制其行动的行为。第二章领土第一节领土和领土主权一、概念和构成1.概念:2.构成(1)领陆、(2)领水、(3)领空、(4)地下层(底土)3.领陆内水域(1)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2)运河:科林思运河、基尔运河、苏伊士运河、巴那马运河(3)湖和内海(淡、咸水)二、领土主权1.领土不可侵犯2.在领土范围内的属地管辖权3.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限制:1.国际惯例的限制2.条约的限制:(1)租借、(2)共管、(3)国际地役第二节领土的取得和变更一、领土的取得1.先占:(1)国家通过占领无主土地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2)条件:无主土地;有效占领2.时效占有他国土地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是为侵略国吞并他国领土合法化的制度,被现代国际法所抛弃。3.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强制性割让、非强制性割让;评价:强制性割让违反现代国际法。4.征服:战争结束后兼并战败国领土。评价:非法。5.添附:因人力或自然力而使一国领土增加。二领土的变更新方式全民投票、收复失地第三节边界和边境一边界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2.边界线:确定和标明边界的线。(1)传统边界线:自古以来行使权力而无争议,或该国居民长期生活之处,而成的边界线。(2)确定边界线:缔约划定的边界线。3.种类(1)有形边界线(自然边界线)、(2)无形边界线(人为边界线):二确定边界的原则和程序1.程序:划界、堪界、制定边界文件2.一般原则:(除非另有协议)(1)山脉:分水岭(2)河流:主航道中心线(可航性河流)或河道中心线(不可航性河流)(3)湖或内海:湖心,除非另有协议。三边境制度四中国的边界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概念一.概念1.定义:又叫国际人格,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担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2.条件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集合体二.主体范围: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第二节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一.国家1.国家的要素居民、领土、政权、主权2.种类单一国与复合国、独立国与附属国、永久中立国:3.基本权利和义务4.司法豁免权二.争取独立的民族三.国际组织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概念既存国家对新生国家(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地板国家行为。特征1.既存国家的单方面行为2.含两个含义(1)对新国家(政府)出现之事实的确认;(2)表明愿望:原与之建立外交关系。3.法律后果:(1)构成说、(2)宣告说二.国家承认1.概念:一个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承认,承认其产生和存在,并并表示愿意与它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这种行为叫国家承认。2.新国家产生的情况(1)分离、(2)分立、(3)联合(4)新建三.政府承认1.概念:国家正式认定某国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愿意与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2.条件:有效统治原则四.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五、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对新国家(政府)的承认可以追溯到其成立之始:新国家(政府)在承认之前完成的法律行为,承认国应当追认。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一.概念: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前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新国家、政府、国际组织)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二.国家继承1。概念:当一个国家的情况发生变更时,其他国家代替这个国家的地位而继承他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继承。2.领土变更的情况合并、分裂、联合、分离、独立、割让3。规则条约:不继承:政治性条约;继承:与被继承领土有关的地方性条约财产:国家财产:债务:恶意债务(恶债)不能转移给继承国。三、政府继承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政府更迭,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府所取代。第四章海洋法第一节概述一、概念规定各海域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间从事活动的法律。二、历史三、海洋法的编纂《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签字。1994年11月16日生效。第二节海域划分一、海域的划分9大区域: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群岛海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二、领海基线1.正常基线:低潮线。(曾有高潮线主张)2.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成的一条基线。第三节内海一、概述1.概念: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海港、内海湾、内海峡。内水的一部分,地位与河湖相同。国家行使排他的主权。2.制度二、海湾:内海湾、历史性海湾第四节领海一、概念二、范围1.内界:领海基线2.宽度:不超过12海里3.外界:划定的几种方法:交圆法、平行线法、共同正切线法与邻划界4.与邻国划界三、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组成部分。沿海国享有主权主权:通航制度:无害通过第五节毗连区一、概念:领海外邻接领海的海域,沿海国对特定事项有执法权。二、地位:属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部分三、范围: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四、制度:沿海国执法权:海关、卫生、移民、财政等第六节专属经济区一、概念领海外并邻接领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沿海国对自然资源具有主权。二、法律地位:三、制度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资源主权、(2)海上建筑、(3)海洋科研2、划界相邻相向国家间:公约未规定具体原则--协议解决一些国家间采取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一些国家主张公平原则第七节大陆架一、概念二、法律地位三、界限: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第八节公海一、概说二、法律制度1.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自由、建造自由、捕鱼自由、科研自由2.航行制度、军舰在公海的权力:登临权、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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