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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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罚则主讲童建良2010年5月29日罚则的基本内容•《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30—140条为罚则,共11条内容,其中9条(第130—138条)是关于违反本规定的具体处罚内容,1条(第139条)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1条(第140条)明确执法行政机关。煤矿防治水工作责任划分•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处罚对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煤矿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处罚形式•经济处罚:罚款;•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警告、停产整顿、依法关闭矿井;对相关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还包括党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第五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违反本款给予企业警告,处企业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条第二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违反本款仍进行生产的,给予停产整顿,处企业50-100万元,企业负责人3-5万元罚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违反本款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处企业50-100万元,企业负责人10-15万元罚款•第八条第二款: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违反本款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处企业150-200万元,企业负责人12-15万元罚款一百三十二条•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必备的五种图纸):(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违反本规定给予企业警告,处企业1-3万元,企业负责人1万元以下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企业警告,并处企业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处企业3万元以下,负责人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五十五条: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违反本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处企业100-150万元,企业负责人7-12万元罚款,暂扣各种证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得同意恢复生产。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条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企业10-50万元,企业负责人1-3万元罚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九十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九十一条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本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企业1-3万元,企业负责人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九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违反本规定,处企业2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九十五条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违反本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企业10-50万元,企业负责人1-3万元罚款第一百三十九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说明: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一百四十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说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对煤矿进行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链接•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事故案例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时间:2010年3月28日14时30分许•事故单位: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地点:山西省乡宁县和河津市境内•人员:事故发生时井下261人作业,108人升井,153人被困,其中115人获救,38人遇难•透水水源:老空水•原因:未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水文地质情况未查清,没有严格执行先探后掘、有疑必探的规定,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安全培训不到位,为了赶工期、赶进度,当班安排14个掘进队同时作业,作业人员过度集中,且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特别是今年3月份以来20101工作面回风巷多次发现巷道积水,但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等等。所有这些,都暴露出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等突出问题。这是一起明显的责任事故,是一起不该发生的、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事故搜救耗资超过1亿元。骆驼山煤矿透水事故•时间:2010年3月1日7时29分•事故单位:神华骆驼山煤矿(在建)•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境内•人员: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77人,经紧急46人升井(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1人遇难•原因:初步判断为掘进工作面底板突水(奥陶纪灰岩水)所致。事故暴露出掘进施工探放水管理和工程承包中安全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2008年7月21日,造成3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9万元。这是一起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生产而导致的责任事故。2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那读煤矿党委书记、常务副矿长李太云等4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右江矿务局副局长卢廷奇、百色市常务副市长梁兵等23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对事故企业罚款400万元。山西左云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2006年5月18日19时36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48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给予其他25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煤矿的处罚及对有关部门的处理1.没收新井煤矿违法所得13534.25万元。2.依法关闭新井煤矿。3.吊销大同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吊销参与评价人员的相关资质。河南洛阳新安寺沟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2005年12月2日23时40分,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寺沟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973万元。12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其他13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矿井的处理:没收寺沟煤矿非法所得1128.9万元,并处五倍罚款5644.6万元,合计6773.5万元。该矿已被新安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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