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14部分: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编制组2012年7月21一、编制目的2008年,原建设部指导的城市客运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相应各省市的城市交通指导职责也都归入交通运输厅(局/委)。2010年,城市客运统计已全面交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经过3年多时间的跨部门工作交接,目前,除某些省份的个别地市外,全国大多数省市已基本实现了城市客运指导职责从建设部门向交通部门的转移。经过多年的发展,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主要城市交通信息化建设已有一定基础,出租车调度系统、公交指挥调度系统、轨道交通调度指挥系统,安全救援系统,出行查询网站,电话热线服务系统,公交一卡通系统等已相继投入建设应用,为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进行系统整合、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奠定了信息化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的管理与服务水平,2011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轨道交通的服务系统试点工程也将计划于年内印发,未来城市客运信息化系统建设将会增多;此外,随着物联网等相关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领域的不断研究和应用,城市智能交通将快速发展,信息资源量将急速膨胀。为确保系统之间的数据能够采用相同的数据类型、精度、计量单位和代码顺畅的交换与共享,避免出现信息孤岛,同时也为指导信息化基础薄弱地区的系统建设,特编制本标准。二、编制背景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在2004年以来陆续组织编制了《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目前共分14个部分,即总则、公路、港口、航道、船舶、2船员、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建设项目、交通统计、船载客货、船舶检验、收费公路、城市客运,其中,前13个部分已编制完成,并在行业内推广应用实施。该系列标准已经在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在交通信息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数据交换等应用方面很好地发挥了统一数据标准的作用,有效地减少了相关应用系统开发中的数据建设成本。城市客运指导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后,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新领域,为了先期从源头上做好城市客运各项数据元属性的认定,2011年5月,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委托以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为主组织编制第14部分《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三、编制原则(1)通用规范原则数据元标准主要用于不同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使用,因此必须保证提取的数据元具有通用性和规范性。对于已有的信息系统中共性数据元,直接提取,并对名称、定义、格式等属性进行规范;对于现有信息系统中存在,但是各系统内数据元相关属性不一致的情况,就要进行规范,保证所提取的数据元标准能够满足未来信息系统的建设。(2)保持一致原则城市客运交通系统集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轮渡多种运输方式于一体,涉及的部分数据元与本系列标准中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船舶等已有数据元相同,这类信息已经在已3有数据元标准中进行了规定,考虑与已有数据元标准相协调,《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采用引用的方式解决相同数据元的属性一致性。(3)适当前瞻原则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归口交通管理部门时间不长,很多相关业务职责尚在交接过程中,且城市客运涉及面广,要素众多,数据元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未来城市客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需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一方面从现有信息系统中提取已有数据元,另一方面从需求出发考虑将来可能会建立的信息系统和数据交换共享的需要。例如虽然目前城市交通中交通量等资源不在交通部门掌握,但交通量等数据与城市客运的运行发展关系密切,城市交通量、拥堵等信息对公众出行、城市客运调度等非常重要,因此,将此部分重要信息纳入到《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中,尽量做到标准适当前瞻。(4)循序渐进原则信息化工作是不断发展和前进的,数据元标准制定本着成熟先行、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原则,先将目前城市客运信息系统中已经相对成熟和稳定的、管理部门对数据共享需求迫切的数据元纳入到数据元集,而对于目前只在个别城市信息系统中存在、不具备共性需求的数据元,则需要结合未来信息化发展情况,待时机成熟后再纳入标准。(5)粗细结合原则城市客运牵扯面广,涉及要素众多,从行业管理上看,交通运输4管理部门承担城市客运的指导职责,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公交站点的建设职责,公安交管部门承担城市交通的管控职责。《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编制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内容应尽可能细,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外,与城市客运密切相关的内容也应纳入到标准中,但涵盖重要的外属性数据元信息即可。四、标准构成《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适用于交通行业建立城市客运数据库,适用于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以及相互之间纵向和横向的城市客运数据采集、交换与共享,为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提供支撑。其他涉及城市客运相关信息数据项需引用标准的信息系统或文件也可参照本部分执行。《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数据元编制规则和分类、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集、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五大部分。其中,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集为主体的信息部分,由以下十一部分组成:——第1部分:机构及人员;——第2部分:基础设施;——第3部分:运输装备;——第4部分:运营线路;——第5部分:行政管理;——第6部分:运营动态;5——第7部分:票卡票价;——第8部分:服务管理;——第9部分:安全监督;——第10部分:应急管理;——第11部分:统计分析。五、编制思路(1)以行业管理为基础目前,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当地相关法规文件等相关规定对城市客运进行指导或管理。虽然公交、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轮渡在行业管理深度等方面有所差异,但总体上看,公交、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轮渡四种方式的行业管理,基本围绕户、人、车、站、线等生产要素进行,主要有行政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监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等。《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的制定以部、省、市三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为基础,兼顾企业管理中与业务运营服务相关的内容。(2)以交换需求为导向城市客运交通信息系统包含了行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公众服务信息平台和企业运营管理系统等,主要包含两类信息交换需求:一是,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行业管理部门属于多层级管理,各级管理部门之间需要统一规范的数据共享交换规范,管理部门信息系统间的数据共享交换需求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行业管理6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换。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企业是生产运营的主体,是城市客运生产运营信息的来源,为公众出行提供的服务信息、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等,都来自于运营企业,因此,数据元的提取还需要满足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需求。(3)以现有系统为基点目前,国内很多城市已建立了指挥调度系统、应急监控系统、服务热线等城市客运信息化系统,《城市客运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以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现有信息化系统为基础进行编制。对于现有信息化系统中存在,且各系统内数据元名称与格式等规定相同的数据元项,本标准直接使用;对于现有信息化系统中存在,但各系统内数据元名称与格式等规定不同的数据元项,本标准将参照相关标准和系统情况,进行规范。(4)以发展需求为方向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的信息化发展需求为方向,增加前瞻性数据元项,拓展公众服务信息需求。如城市道路交通量等反应城市交通状况等相关信息内容、停车场相关信息内容等。另外,数据元是信息系统内的最小数据单元,主要规定数据元名称、定义、类型、格式、值域、计量单位等属性,不规定时间、空间、数据采集渠道、具体应用系统等。以“站点上客数”数据元为例,仅对数据元名称(即“站点上客数”)、数据元类型(即“数字型”)、数据元格式(即“n..4”)、计量单位(即“人”)进行规定。不规定数据元7的时间,如是某天的站点上客数,还是某一时段的站点上客数;不规定数据元的空间,如是A站的站点上客数,还是B站的站点上客数;不规定数据的采集渠道和具体应用系统,如站点上客数是通过什么技术手段获得的,站点上客数用于哪个信息系统。六、意见反馈说明请贵单位将修改意见填写在《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上,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回函意见表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院。联系人:武丽电话:010-58278560传真:010-64925538邮箱:wuli@catsic.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504室邮编:1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