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法规》复习题(附答案)一、名词解释1、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2、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分为判例法和成文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6、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指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7、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指导、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8、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它是一种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9、环境管理的民主原则(指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上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环境保护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10、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的概念(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管理工作之中,加强对环境的监督管理,逐渐改善和提高本辖区的环境质量。);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2念(它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12、“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3、许可征制度概念(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14、征收排污费制度概念(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15、经济刺激制度(指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可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激发企业对环保的热情。);16、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概念(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排污者根据法律规定,向污染源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由环境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17、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准排污的已有设施,依法采取限制时间、限定内容、限定效果完成治理任务的制度。);18、环境监测制度的概念(它是环境监测的法律化,是围绕环境监测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它通常由环境监测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规范、环境监测方法规范、环境监测数据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报告规范等组成。);19、污染事故的概念(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20、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它是关于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资源开发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一整套措施、方法和程序的规定。);21、落后工艺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3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实行限期淘汰的制度。);22、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概念(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23、自然资源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然资源获得利益的一种权利。);24、自然资源使用权(它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运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一种权利。);25、自然资源规划(它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内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26、自然资源调查(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27、自然资源调查制度(它是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方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28、自然资源档案(它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得的资料、成果按一定的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29、自然资源档案制度(它是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30、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概念: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的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证制度。);31、环境污染防治法(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生产和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32、水污染的定义(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33、水体的自净能力(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指水体对进入其4中的一定的污染物质有自然净化的能力,而使水体恢复自然状态。);34、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35、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36、固体废物的概念(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主要分为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其他有关的废物。);37、固体废物转移(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38、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9、自然资源的概念(指在一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以为人类生存发展产生经济价值、增值造福的那部分自然环境,也可以说是能被人类开发利用的那部分自然环境,如土地、水、草原、森林、野生生物等。);40、自然资源的概念(指在一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以为人类生存发展产生经济价值、增值造福的那部分自然环境,也可以说是能被人类开发利用的那部分自然环境,如土地、水、草原、森林、野生生物等。);41、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它又称为“环境要素保护法”,在《全国生态环境规划》中也称之为“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规范”,是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2、区域环境(它是被人类活动高度改造的人工自然环境,是社会经济与自然因素的结合体,是环境中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关系最密切的一部分。包括城市、村镇、经济开放地区。);43、特殊环境的概念(特殊环境是指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特殊作用,以及在科学、文化、教育、观赏、旅游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环境结构。);44、特殊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特殊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对其造成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资5源破坏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6、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责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责任指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47、环境与资源保护民事责任(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侵害了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与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48、无过错责任的概念(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危害,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9、环境与资源保护刑事责任(指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制裁。);5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它是指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贯彻和执行,也就是说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抽象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并保证其履行相应的义务。);51、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或具有一定环境管理职能的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环境与资源环境管理职能的活动。);52、环境资源行政监察(环境资源行政监察是指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活动。);53、国际环境法的定义(指调整国际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方面发生的环境关系的各种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简答题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6答:①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②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③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我国制定法的形式有哪些?答:(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又称母法;(2)法律:基本法+基本法之外的其它法律;(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和各级政府颁布;(5)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同外国缔结的多边条约、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其他国际文件。3、法的分类有哪些?答:(1)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一般法和特别法;(4)实体法和程序法:前者如民法,后者如行政诉讼法;(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4、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答:(1)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和禁止这样行为,来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个别的或普遍的指引作用;(2)通过衡量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具有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评价的作用;(3)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具有教育作用;(4)具有强制作用,这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什么?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有哪些?答:具有阶级性、社会性和自然性。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有哪些?答: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综合性体现在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技术性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社会性体现在它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界的矛盾,所保护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