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总则1.1目的为健全分公司大型机械管理体系,完善分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效能,特制定本补充规定。1.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建二局西南分公司各项目部。2补充规定2.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1.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2.1.1.1建筑电工;2.1.1.2建筑架子工;2.1.1.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1.1.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2.1.1.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2.1.1.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2.1.1.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2.1.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2.1.3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2.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2.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2.1.6在施工中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7和项目负责人报告。2.1.7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2.1.7.1与持有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2.1.7.2指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2.1.7.3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2.1.7.4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2.1.7.5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2.1.7.6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2.1.7.7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2.1.7.8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2.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2.1.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2.1.10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2.1.1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1.11.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1.11.2体检合格证明;2.1.11.3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2.1.11.4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2.1.11.5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2.2机械管理人员规定2.2.1机械管理人员必须属于项目机电部,无机电部的项目可配置到项目工程部,各项目必须明确设备负责人。2.2.2机械管理人员必须为项目聘用,必须熟练掌握大型设备安装、验收程序,熟知大型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严禁由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人员作为项目机械管理人员使用。3/72.2.3各项目大型机械设备数量在1台以上8台以下的至少配置一名专职机械管理人员,数量在8台及以上的须按照8台/名的方案进行配置(大型设备数量大于8台小于等于16台的最少配备2人,以此类推)。2.2.4大型流动设备人员按50台设备配置一名机械设备管理员。2.2.5对于超高层建筑,每栋楼需增设一名机械管理人员。2.2.6机械管理人员需在设备进场前按要求配置。2.2.7专职机械管理人员由项目机电部组织培训、考核,分公司机械租赁部复核。2.2.8各项目应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网上核查证书真伪情况,按照安全资料管理标准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管理,须将证件详细信息、有效期等内容标明并及时更新,附上相关证件真伪验证页面截图,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四证合一”(身份证、证件正本、证件副本、网上验证截图)档案。2.2.9各项目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分公司要求基础上增加机械管理人员。2.3专职机械管理人员职责2.3.1机械管理人员进场后必须进行考核、培训,到达基本要求后方可上岗。2.3.2必须了解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3.3必须了解设备基本性能,熟悉大型起重设备管理流程。2.3.4必须身体健康,无恐高反应。2.3.5能够参与编制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计划。2.3.6能够参与和核查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2.3.7能够参与和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2.3.8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评估。2.3.9能够识别、处理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2.3.10能够编制、收集、整理施工机械设备资料。2.4特种设备无第三方检测报告的使用规定2.4.1针对个别项目无施工许可证、未获取大型机械设备安全检测合格报告的,须由分公司安全部、工程部、技术部、机械租赁部参与大型机械设备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2.4.2各项目应组织分公司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指导第一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或物料提升机的安装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4/7使用。3流动起重机械管理规定3.1术语和定义3.1.1流动式起重机可以配置立柱(塔柱),能在带载或不带载情况下沿无轨路面运行,且依靠自重保持稳定的臂架型起重机。本规定所称的流动式起重机是指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3.1.2汽车式起重机装在普通汽车底盘或特制汽车底盘上的流动式起重机。3.1.3轮胎式起重机起重机构安装在加重型轮胎和轮轴组成的特制底盘上的全回转式起重机。3.1.4履带式起重机用履带行走的流动式起重机,分为一般履带式起重机(最大额定起重量小于140t)和大型履带式起重机(最大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40t)。3.2一般要求3.2.1起重机应当有“额定起重量表”、“起重高度曲线标牌”、“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及“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等安全标志。3.2.2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3.2.3使用支腿进行起重作业时,应将支腿牢固地支撑在坚实的水平地面上,回转支撑面保持水平,其倾斜度不大于0.5%;履带式起重机工作地面应坚实、平坦,大型履带式起重机工作地面倾斜度不大于0.5%,一般履带式起重机工作坡度不大于5%。3.2.4大型履带式起重机最大工作风速不大于9.8m/s,大于该风速应停止工作;最大非工作风速:仅主臂工况不大于21m/s,塔式工况不大于15m/s,大于上述风速应落下起重臂。3.2.5一般履带式起重机工作风速:臂长50m以下,风速不超过13.8m/s,臂长大于50m,风速不大于9.8m/s。3.2.6使用单位应为起重机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应包括原始资料档案和动态资料档案:3.2.6.1原始资料档案(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5/73.2.6.1.1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3.2.6.1.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2.6.1.3安装使用维修说明;3.2.6.1.4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3.2.6.1.5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3.2.6.1.6使用登记证明;3.2.6.1.7产品购置合同,产品选型的有关会议纪要、报告等。3.2.6.2动态资料档案(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3.2.6.2.1安装、拆除、工况改变、修理、防风防碰撞作业指导书;3.2.6.2.2检测报告书、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3.2.6.2.3过程检验记录、安装后企业自检报告书、技术交底和安全作业票签字记录、施工技术记录;3.2.6.2.4负荷试验记录、特种检验报告(有关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核算等);3.2.6.2.5大修检定和修竣工验收记录、技术改造记录、报废鉴定和手续;3.2.6.2.6特殊工况作业记录(超负荷作业、双机抬吊等);3.2.6.2.7故障记录、事故及未遂事故记录;3.2.6.2.8月度机械检查表、保养任务单;3.2.6.2.9各级部门下发的机械安全检查记录和缺陷整改验收记录;3.2.6.2.10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3.3钢丝绳使用规定3.3.1起重机用的钢丝绳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3.3.2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必须在随机使用说明书中写明。3.3.3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3.3.4起重机应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3.3.5钢丝绳端部的固定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3.3.5.1用绳卡固接时,应满足下表要求,同时必须保证固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6/7钢丝绳公称直径(mm)≤1019-3232-3838-4444-60绳卡最少数量(组)34567注:卡座应在受力绳头一边,每个绳卡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3.3.5.2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3.3.5.3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和楔套应符合GB5973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3.3.5.4用锥形套浇筑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当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3.3.5.5用铝合金套、钢套压制法固接时,必须以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钢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固接强度应当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的90%。3.3.6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应符合GB/T5972-2009的有关规定。3.4操作与使用3.4.1移动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司机、装卸工、指挥人员应具有有关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3.4.2每台作业的移动式起重机司机室内应具备一份有关操作维修内容的使用说明书。3.4.3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但对特殊情况的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3.4.4移动式机械进行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油料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土扑灭,严禁用水浇泼。3.4.5履带式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3.4.6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三分之二。3.4.7起重作业时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听从指挥,动作前鸣铃示警。4分公司底线管理4.1项目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在局合格租赁商名录中选取,若因特殊原因需选择非局合格租赁商名录中的单位,须在分公司及局备案后,方可使用。7/74.2大型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安装前,必须要与具备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和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正式的《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起重机械安拆合同》、《起重机械安拆安全管理协议》、《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合同》等,合同、协议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单位和签订合同的租赁单位必须是同一家单位,严禁租赁资质挂靠。4.3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参与项目安拆、顶升的实际进场人员,必须与办理安拆告知时提供的人员一致。4.4大型机械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必须是原厂家制造,力矩限位、重量限位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4.5项目上具有大型机械设备的,专职机械管理人员数量必须符合要求。4.6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前必须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审流程,完成地方监管部门的安拆告知手续,启用后30日内取得安全使用证。4.7机械管理人员必须参与大型机械设备的安拆、顶升等过程的旁站,并做好旁站的书面记录和影像资料。4.8违反分公司底线管理的,将根据分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预警。5附则5.1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