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参建单位:为完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建设各方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我部依据有关条例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下发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直管项目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建设各方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条例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下发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直管项目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直管项目工程各参建单位。第二条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总方针:“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第三条河南直管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目标:单元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实现质量事故为“零”的目标。第四条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一)国家及其行业颁布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以及质量管理的法规。(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相关条款。(三)中线建管局发布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中,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权限和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当没有相应1的可参照的国家质量标准时,由监理人组织各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暂行的质量标准。第五条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的全面质量控制。即:各参建单位在各自合同责任范围内,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要贯穿于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直至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和质量保证期结束的全过程;对构成或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员、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环境等所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第六条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尤其是与本企业、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第一。第二章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七条河南直管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河南直管建管部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及其它参建方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见图-1,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组织机构,实行质量奖罚制度。设计单位(质量先导)施工单位(质量保证)监理单位(质量控制)质量监督项目站(质量监督)河南直管建管部(质量主体)2图-1为保证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河南直管建管部将成立“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河南直管建管部、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全面监督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国家有关工程质量、质量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二)督促检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收集实施中各参建单位的意见,予以修订;制定和组织讨论通过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执行;(三)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四)检查、督促、协调各参建单位开展全面质量控制工作;(五)组织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宣传与教育、质量检查、评比,组织质量总结、表彰与批评等质量管理活动;(六)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七)对参建单位提出实施经济或行政奖罚建议;(八)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分析、总结和评价。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履行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及其交办的工作,办公室设在河南直管建管部工程管理处。第三章建设各方质量职责3第八条各参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参建各单位的行政正职为工程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九条河南直管河南直管建管部职责依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授权,河南直管建管部对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的河南直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二)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人力、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三)督促设计单位按时提交满足质量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五)监督审查重要建筑物和关键工程项目的的施工组织设计;(六)对工程施工中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施工设备、永久设备质量适时组织抽检或者出厂验收;(七)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考核评比活动,并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八)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向中线建管局报告;(九)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工作;(十)参加分部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工程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4(十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中线建管局的质量监督。第十条河南直管建管部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履行河南直管建管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工作质量实行归口管理。第十一条勘测设计单位职责勘测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和服务体系;(二)实行项目管理设总负责制,严格设计成果校审制度,保证供图进度和成果;(三)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以及施工、验收、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四)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五)及时研究处理各参建单位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六)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七)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督和控制责任,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复核、签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二)组织设计交底工作;(三)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质5量控制;(四)审查批复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以及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五)检查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六)按合同规定进行全过程全面的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控制;(七)及时向河南直管建管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八)定期向河南直管建管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九)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十)主持或参与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工作。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河南直管建管部或者中线建管局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质量意识教育;(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三)按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四)设立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试验室;(五)按合同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保6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六)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见表2、表3),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七)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提供质量事故的分析报告,并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八)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九)接受监理单位、河南直管建管部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第十四条材料、设备供应商职责材料、设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二)按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制造,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供应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三)接受并配合监理单位的随机抽检及驻厂监造工作;(四)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五)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出厂验收;(六)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第四章质量验收及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十五条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与管理7(一)单元工程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二)分部工程由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验收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三)单位工程由河南直管建管部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由河南直管建管部委派专人作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验收。(四)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河南直管建管部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由河南直管建管部委派专人作为项目法人和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验收。第十六条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一)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监理组织各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二)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复核,河南直管建管部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河南直管建管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三)单位工程以及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的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复核,经河南直管建管部认定后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第五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表1。8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河南直管建管部、中线建管局、南水北调办顺序上报。书面报告详见表4。(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河南直管建管部,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再逐级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中线建管局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书面报南水北调办;对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故,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第十九条河南直管建管部、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作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河南直管建管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中线建管局;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中线建管局组织有关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南水北调办;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中线建管局报请南水北调办组织调查。(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9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三)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实施: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河南直管建管部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中线建管局备案。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中线建管局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后实施。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中线建管局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报南水北调办审核后实施。(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河南直管建管部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中线建管局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请10南水北调办组织检查验收。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河南直管建管部组织检查验收;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中线建管局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