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读书笔记《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是由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最著名的一部著作,也是使他成为比较法学家的成名作。在考虑到法的基本稳定的因素,概括世界各国法的主要特征基础上,达维德将世界上的法分为罗马日尔曼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及其它各国法系,并对各个法系的历史形成、法的结构、法的渊源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在书中,他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为主,以历史的、哲学的和分析的研究方法为辅,对世界各国法律进行了宏观的比较研究,全面贯穿了他的世界法律统一主义思想。与法这个词一样,比较法也不是天然就存在的。十九世纪下半期比较法学流派形成,它的出现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的形势相适应,当时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把一些经济后进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其投资场所、商品市场和原料产地。“这种国际金融、商品贸易关系的发展,使得一些所谓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后进国家的法律体系发生接触,因而使这些国家彼此间有必要相互了解对方的法律。其次,后进国家都力求变法图强、仿效拿破仑法典来编纂本国的法典。再次,国际贸易、财产和人事关系日益复杂,导致不同国家在法律规定上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势下,比较法学就应运而生。”1869年法国成立了法国比较法学会——法国最早的学术团体。1900年在巴黎召开国际比较法大会,从此,比较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比较法学”。此后,比较法学的发展蒸蒸日上,各类学术团体纷纷成立,比较法著作更是汗牛充栋。作者认为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及社会主义法系构成世界主要三大法系,故将本书分为罗马日耳曼法系、社会主义各国法、普通法三部分加以阐述;而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各国法及马达加斯加与非洲各国法不能构成一大法系,因为它们彼此并不相关,而作者将它们合并研究的原因在于它们都是以同在西方各国占优势的各种观念完全不同的观念为依据的。而比较法的研究“有助于法制史或法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与改进我们的本国法,有助于了解外国人民以及在国际生活的各种关系中建立更好的制度”。因此,在当今世界,比较法学在认识法学及法学进步方面“起着并注定要起着头等重要的作用。”读完本书,我对“罗马日耳曼法系”印象最深。作者在书中提到:“在其他一些不曾受到欧洲大陆各国统治、但现代化的需要过西方化的愿望曾经引起欧洲思想渗透的国家,一种自愿接受的现象曾产生同样结果。”那么,罗马法强大的生命力和征服力源于何处?下面对“罗马日耳曼法系”这部分作具体阐述。首先,我们要理清法系的历史形成。从科学观点讲,罗马日耳曼法系出现在十三世纪,始于十三世纪在各大学恢复罗马法的学习研究。此后,这个法系将受学说支配,在学说的主要影响下,各国开展法的实际工作。罗马日耳曼法系形成的第一个时期是习惯法时期。在十三世纪以前,构成法律体系的成分主要具有习惯的性质。在黑暗的中世纪,当时最流行的制度是仲裁,其目的不是秉公把应属于每个人的东西给予每个人,而是维持集团的团结、保证敌对集团之间的和平共存及保持和平局面。而后,随着西欧的复兴,罗马日耳曼法系也逐渐建立,但它与英国普通法不同,其问世与政权的肯定或某一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的中央集权毫无关系,仅是以文化的共同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在传播新思想,促进法的观念的恢复的过程中,各大学起了主要作用(其中第一所就是著名的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于是大学讲授的普通法流行起来。大学讲授的法同道德一样,是讲应做的事,而不是实践中做了的事。所以,各大学不从事、也无意从事制定法律的工作,当然,他们也没有资格来确定所有国家的法官和律师必然应该实施的规定。罗马日耳曼法系形成的第二个时期是成文法时期。随着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自然法学派有意将经自然法学派加以补充和精炼的各大学的典范法变成将在各国的实践中实施的制定法,于是法典编纂的抱负开始了。作者认为要使法典编纂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方面需要一位开明的、愿意认可——甚至在有损于旧秩序的特权者的条件下——正义、自由及个人尊严各项新原则的国王来主持其事。另一方面需要新的编纂工作在一个对其他国家有影响,使它们无法摆脱其影响的大国完成。”罗马日耳曼法系形成的第三个时期是欧洲以外的传播。海外广大领土的殖民化带来了罗马日耳曼法系在欧洲以外的传播;十九与二十世纪采用的编纂法典的方式在很多其他国家也促进了这一传播。如在美洲、非洲与马达加斯加、亚洲与印度尼西亚等等均受到这一影响。其次,随着各国一定的政治选择或者中央集权程度的大小,它们对罗马日耳曼法的内容的选择也不尽相同。尽管它们包含的实质性规范不同,但它们彼此构成同一法系,因为它们的结构是类似的。我们浅析一下其相似之处。在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所有国家中,法学把法律规范分成相同的几大类,尤其是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在公法方面,可以从两方面因素加以解释“在罗马日耳曼法系各不相同的法之间,还是存在着重大的相似之处”。其一,在法律之外的,各国之间发展起来的思想一致;其二,法学家们的培养教育是一致的。在私法方面,在各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各种问题本身,有些并非来源于罗马,还有的以教会法为基础(尤其是基督教国家相似性更明显),或是来源于习惯法。另一方面,它们也接受了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深刻地更新了某些问题的规定(如所有权、继承)。毋庸置疑,各国法之间有着确是无疑的同源关系。正如作者在书中提到的那样,“罗马法研究的恢复,其结果首先是在欧洲恢复了法的意识,法的尊严,法在保障社会秩序、使社会得以进步方面的重要性”,“它意味着法律用语、规范分类的范畴和使用的概念将是罗马法学家进行研究的用语、范畴与概念”,理解了这点,我们不难理解罗马法为何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它在沉睡了千年之后还能穿越时空在欧洲大陆重新萌芽、成长、开花和结果;我们也终于明白罗马法为何能够被欧洲以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借鉴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