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zgg08模拟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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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模拟题型一、材料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在一场关于“网络技术是否促进人类道德发展”的辩论赛中,正方一辩陈词认为“网络技术的应用提供了一个很大的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空间中,人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见解,可以排除在现实世界中的财富、地位、相貌等因素,使人与人之间更亲近,更真实……”。反方一辩陈词认为:“网络的虚拟性、无控制性使人失去了现实世界的道德约束,所以网络上充斥着欺骗、暴力、黄色等信息,使人类的道德水平下降。”问题:请分析上述材料中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答题思路:(1)从网络与人类道德水平角度分析双方的观点。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以互联网为基础建构的网络世界成为人们重要的活动的场域,形成了虚拟社会。网络环境既给人们道德人格的塑造带来了积极作用,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在道德认知、情感、意志、信念、行为等方面的缺失。网络的开放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使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在这里交融汇聚,使人们感觉到明显的文化差异与冲突,面对网络社会的各种思潮、价值标准,通常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也导致道德认知的模糊;长期生活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中,以致部分人脱离现实社会,造成道德情感的冷漠;面对网络上新鲜刺激、混乱复杂的信息和一些“新潮”的观念,人们原有道德意志、信念发生动摇,从而出现道德行为的失范等问题。本文对造成网民道德人格缺失的因素进行归因,从网络环境、文化、制度和现实社会道德环境建设角度分析,提出了解决网络道德人格重塑的对策和建议。(2)提出自己关于网络技术与人类道德发展之间的看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伦理道德的巨大变革。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是推动道德发展的巨大杠杆,表现在,第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第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变更了伦理道德标准,第三现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宽了伦理学研究领域,促进了应用伦理学的发展;第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伦理学提供了全新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大量消极力行现象,使伦理学陷入了困惑2、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会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将彭宇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他一下车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第,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2007年9月4日,鼓楼区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处彭宇赔偿老太部分医疗费用。问题:请分析上述材料并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思路:(1)运用道德知识分析材料中的案例,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与理由。运用道德知识分析材料中的案例,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与理由。本条主要针对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请求权,与本法第三十一条中“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本条是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遭损害而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人为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损害了他人的财物时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二,本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见义勇为者,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紧急避险人之外的人;第三,本条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而第三十一条中的紧急避险既包括人的行为引起的险情,也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遭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所规定的精神一脉相承。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材料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单纯的道德义务,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二、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某市发布《2012年上半年公务员考试录用通知》,该通知规定:报考者必须为中共党员;身体健康无残疾,五官端正无疤痕;身高为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为160厘米及以上;学历要求为边远农村岗位大专及以上,城镇岗位本科以上(本城镇户籍加5分)。本次录用名额为50名,其中男性40名,女性10名(具体名额参见各招录部门)。请问:以上《通知》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答题思路:逐条分析《通知》中不符合我国《宪法》及《劳动法》规定的内容。1,要求中的“报考者必须为中共党员和学历要求为边远农村岗位大专及以上,城镇岗位本科以上(本城镇户籍加5分)”违反劳动法中就业平等权,涉嫌就业歧视;2,身体健康无残疾,五官端正无疤痕;身高为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为160厘米及以上,,违反宪法中公民的尊严,涉嫌人身歧视。3.其中“本次录用名额为50名,其中男性40名,女性10名”,违反宪法男女平等的规定。2、王某与李某均为20周岁,两人约好去丁某家行窃,由王某在外面放哨和接应,李某进入丁某家中行窃。当李某窃得现金五万元与一只金表准备逃走时,恰好碰到了有事回家的丁某,李某为了逃走猛击丁某头部。王某由于看到了丁某回家,未接应李某早早逃走了。请问:(1)王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王某与李某分别犯什么罪?答题思路:(1)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的主管故意。依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依“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二人均要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本案应该是共犯里面最复杂的部分-事中共犯,也就是承继共犯。由王某的行为还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既遂,赵某就加入进来,构成事中的实行犯。所以王某赵某犯罪后果一并承担责任(2)分别犯的罪行根据《刑法》回答。我认为本案中王与李之间没有意思联络,虽然李上前帮助王但是只是出于赵主观上的意愿,而王并不知道(因李是王饭店的一名顾客,王并不认识李),按照片面共犯的理论,李构成片面共犯,假如赵某的伤由王某造成,则王某和李某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假如赵某的伤由李某的行为造成,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赵某的重伤的情况下,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王某无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两者均系成年人在盗窃中有共同主观故意及行为符合共同犯罪要件,对于李某伤害丁某的行为只是其个人的犯罪,对李某的伤害行为王某事先不知情且未参与,所以由李某一人承担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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