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含投融资项目)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二章分级管理及工作流程第三条为了更好把控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点,结合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为一般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特别重大危险源三种类别,实行三级安全动态管理。一般危险源: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一所列的内容及轨行区交叉施工等;重大危险源: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二所列的内容及盾构掘进;盾构带压换刀;联络通道;降水工程;顶管工程;市政管线深沟槽施工;桩基托换;高架工程等;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3—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重大危险源: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二所列的工程范围中周边环境复杂、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特殊的部分,同时,将下列工程也列为特别重大危险源:暗挖工程;下穿既有线路工程;跨越重要交通干线的高架工程;既有线机电安装及装修工程;盾构穿越建(构)筑群、重要管线、铁路股道、重要河流、重要桥梁等工程。第四条重、特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流程: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踏勘评审-重大危险源清单发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组织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按论证意见修改方案-开工—4—条件验收-重、特大危险源实施过程跟踪管理。7号线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均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属于一般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各标段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投融资承办单位审批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根据建质[2009]87号文及本办法要求进行论证并完成开工条件验收后方可实施。第三章专家论证流程第八条安全专项方案评审前需完成相关施工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明确监测项目、控制值、频率等重要指标。第九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完成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内部审批流程,通过监理初审后,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评审申请表》(附件一)完成上会前审批流程,各单位应明确是否同意组织专家论证。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工程名称建筑面积(投资规模)m2(万元)工程地址建筑结构类型及层数设计单位市政结构类型—5—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开工时间年月日计划竣工时间年月日施工单位审核意见:负责人: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盖章:年月日建设分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意见: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建设分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意见:建设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意见:年月日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第十条各方一致同意组织专项方案论证后,由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组织5名以上的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通知政府监督部门、业主、设计、地勘、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参加论证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安全总监—6—和投融资承办单位安全部、工程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必须参会,经过审批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报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第十一条专家名单应由建设分公司在成都地铁重、特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方案论证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送专家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到现场了解情况,送审时应附《专家审查中间意见表》(见附件二)。第十二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的主持自建项目:重大危险源的论证会由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人主持,建设分公司安质部、工程主管部门及地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特别重大危险源的论证会由建设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主持,地铁公司质安部、总工办、建设分公司相关领导、工程主管部门、安质部、设计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参加。投融资项目:重大危险源的论证会由投融资承办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主持,地铁公司相关部门、建设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特别重大危险源的论证会由投融资承办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主持,地铁公司质安部、总工办、建设分公司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涉及既有线的重、特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方案论证会须通知运营单位参加。第十三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专家组认为需做重大—7—修改的,施工单位应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如果在地铁车站主体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包含出入口、风亭等深基坑工程,应另行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仍应按本办法的程序重新审批和论证。第四章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业主代表、监管人员)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重、特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挂牌公告。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将重、特大危险源工程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于重、特大危险源应当编制专门的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跟踪监理,留存重、特大危险源工程跟踪检查记录,对不—8—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业主有关部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改正直至停工整改。第五章开工条件验收第二十一条重、特大危险源工程应具备的开工条件(一)重、特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方案已按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对方案修改完善且完成相应的审批。(二)各重、特大危险源开工前,与之相关的前置工序应通过监理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三)重、特大危险源开工前已按专项方案要求完成相关人员、材料及设备的准备。(四)有起重吊装作业的,特种设备安装专项方案已按要求完成编制、审批及备案,起重设备进场检验检测资料、专业分包资质、特种作业人员通过监理审查后报业主备案。(五)深基坑施工的降水工程已按照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要求布设完成,降水参数设置合理,并满足施工降水要求,出具降水实验报告。(六)砂卵石地层条件下常压开仓换刀地点的降水工程已按照降水专项方案完成,降水参数设置合理,并满足施工降水要求,出具降水报告。换刀作业专项方案已经过投融资承办单位、监理—9—单位和建设分公司审批完成,掌子面按照方案要求加固完成。(七)重、特大危险源施工区域内的管线、建(构)筑物、交安设施等现状已调查清楚,制定了相应的处置方案。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现状调查或评估。(八)已按设计文件及评审后的安全专项方案要求完成预加固措施,并经监理验收合格。(九)对施工穿越地铁、铁路、公路、桥梁等既有线前,应按产权单位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完成相关的审批和专家论证,且完成与产权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的签订。(十)施工监测方案、监测点位布设已通过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验收,并按要求完成初始值数据的采集。(十一)相关测量数据应经第三方测量单位复核,并满足设计及有关规定要求。(十二)按重、特大危险源施工的要求完成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十三)已按专项方案要求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批,应急救援机构设置及应急物资的准备,并经监理验收。要求提前组织应急演练的需按要求完成,并将影像资料备案。(十四)特别重大危险源开工前,需按安全专项方案要求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10—安排好参建各方的值班人员。谁判断条件是否成熟?是业主而非监理。第二十二条验收组织及人员组织: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总监参加单位: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盾构技术部,既有线运营单位(若需要)、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含投融资承办单位)、第三方测量、第三方监测等。参加人员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程师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等,投融资承办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参会单位负责人。第二十三条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介绍重、特大危险源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安全专项方案修改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准备情况。(二)投融资承办单位介绍重、特大危险源开工条件验收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三)监理单位介绍重、特大危险源开工条件验收整改完成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四)设计单位检查施工准备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五)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施工监测准备情况提出验收意见。—11—(六)第三方测量单位介绍测量复核情况并发表验收意见。(七)既有线运营单位发表验收意见。(八)建设分公司与会部门发表验收意见。(九)主持人汇总各方验收意见,总结验收结论。盾构始发、到达开工条件验收记录表工程名称验收日期承包商监理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若有盾构始发、达到条件验收内容:1.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善。是□否□备注:2.人员配置能否满足盾构施工要求(包括劳务队伍)。是□否□备注:3.起重吊装设备安装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报验、备案等工作是否完成。是□否□备注:4.盾构始发及试掘进方案是否完成编制和审批。是□否□备注:5.盾构始发要求范围内监控量测方案、监测点布设、初始值的采集是否按要求完成。是□否□备注:6.盾构掘进控制点是否经第三方测量单位复测,测量导向系统是否调试完成。是□否□备注:7.端头加固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是否完成,现场加固是否完成并通过监理验收。是□否□备注:—12—8降水井的布设及降水是否满足要求。(若有)是□否□备注:9.盾构机选型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盾构机厂家评估报告、承包商自检等资料是否完备;盾构机是否通过由投融资承办单位、监理的初验,存在的问题是否整改落实。是□否□备注:10.合法的设计、地勘文件资料及会审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备注:11.重特大危险源方案是否通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