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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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中医院六五普法学习《执业医师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作为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重要法律,实际上是用法律规范调整医患关系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权利实现和强制义务履行,最终达到提高医师的社会地位,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和保障我国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之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从五个方面与大家进行工作交流和学习探讨:一、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背景:1.《执业医师法》于1995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3.《执业医师法》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4.《执业医师法》共6章48条二、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目的意义:1.是加强卫生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体现。2.立法宗旨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师队伍,保护人民的健康。3.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三、把医师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实施,是对我国医师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主要表现在:1.强调对医师实行社会化管理。1)加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管理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2)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是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进行依法管理。(1)在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方面(3条)第13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43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师资格,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第16条:执业医师需要注销注册的,所在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在保障医师实现权利义务和履行执业规则方面(2条)第21条:在规定医师权利时间接地规定了所在机构应为医师执业活动提供保障,包括提供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提供工资报酬、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允许或在必要时接纳医师对本单位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鼓励医师依法参与本机构的民主管理。第26条:对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所要进行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有批准的权利和义务。(3)在考核和培训方面(2条)第31条: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将会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一定范围内的执业医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委托方报告。第35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3)对医师实行社会监督(2条)第19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个体行医的医师要经常监督检查。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这样做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有人冒充医师非法行医。2、建立医师执业资格和注册制度,取代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1)从传统的单位考核到全国统一考试2)建立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对医师实行岗位管理第14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经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四、提高医师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1、建立医师执业的准入控制,把那些没有真才实学和缺乏基本技能的人拒之于医师队伍之外。(三道门槛)系统的医学教育(毕业证)资格考试(资格证书)执业注册(执业证书)2、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和培训。1)定期考核(年检制度)(31-32条)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对考核不合格的处理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暂停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合格者继续执业,不合格者将被注销注册。3、国家对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或奖励。第5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33条规定了应当给予表彰的情形: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4、对个体行医严加管理。第19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五、医师的执业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1、制定医师执业规则的目的是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1)对医师合法权益的保护《执业医师法》第3条的原则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执业医师法》从两方面保护医师的权利:一是明确规定了医师的权利(21条):⑴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⑵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二是对侵犯医师权利者给予法律制裁第40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医疗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执业医师法》是通过约束医疗服务供方的行为来保护需方即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执业规则。不履行义务和执业规则,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第22条规定: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⑵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⑶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⑷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⑸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相关法律责任: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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