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课Constitution宪法美国宪法确定基本原则,指导国家的政府及法律。这些基本原则最初制定于1787年,当初只是一个用于确定国家如何来确认它的政府形式。例如,宪法写明美国有一名总统和一名副总统。宪法同时也写明人们选出他人来代表他们,这些被选出来的人组成国会。宪法还保障美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比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现今,宪法仍然是对政府各个部门最重要的指导。这通常被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那就是意味着没有一个州,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没有一个个人,没有一个选出来的官员,连总统或国会都不能制定一部法律或强制实现一个环境违反宪法。宪法持续保护美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的广泛议题包括美国宪法的解释与执行。宪法是美国的基础,宪法处理社会中最基础的关系。这包括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联邦政府三个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立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在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关联中的权利。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宪法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最高法院的裁定。原则和权力美国宪法以几项重要原则,即主要观点为基础。第一条原则就是政府权力来自人民。这个观点,也就是人民主权,在《独立宣言》中也得到了确认。第二条原则就是联邦制度。宪法划分权力,把一些权力给了中央政府,一些给了州政府。宪法列举了中央即联邦政府有权做的事,这些就是职权。宪法同样列举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不能做的事。一些权力,比如征税权,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能够共同行使的。下表给出了一些例子。中央政府权力共同权力州政府权力宣战征税建立学校处理外交事务创设法庭制定婚姻法印刷钞票惩罚罪犯设立县市政府宪法从来不真正列举州的权力,第一条:州政府禁止做的事情,比如印制钞票、对其他国家宣战,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宪法第十条修正案确认没有授予中央政府,同时又不禁止州政府的权力都保留给州政府。宪法的另一项原则就是三权分立原则。前三条把政府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宪法的制定者不希望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权力过大。除了三权分立以外,制定者非常仔细地在宪法中添加了制衡制度。每一个政府部门都对另一个部门有所限制。例如:国会——立法机构——制定所有的法律。但是国会不能制定违宪的法律,同时最高法院——司法机构——有权宣布某一法律违宪。宪法的制定1787年,代表们在独立大厅汇集重写《联邦章程》。《联邦章程》,写于《独立宣言》之后,是第一次尝试为一个国家设计政府。但是在1787年,《联邦章程》已经不再适用并且需要很多改变。来自十三个州中的十二个州的代表在1787年的五月来到了费城,但是五十五名代表中相当多数很不高兴。大多数代表都对所代表的州很忠诚,同时反对制宪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然而,有两名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确信新的国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代表们不同意,互相发脾气。1787年的夏天变成费城最火热的夏天之一。代表们整个夏天都在会面,同时在密室中工作使他们的工作保持机密。在整个会议的过程中,代表们互相发脾气,侮辱对方。有一些甚至退出会议且再也没回来。伟大的妥协所有的代表都希望能建立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政府形式。人们会选出代表,而代表们会为选出他们的公民做决定。所有的代表都希望能设立一个国会来制定法律。每个州都会选出代表进入国会。但是代表们对于每个州该有多少代表有异议。人口众多的州认为他们应当比人口稀少的州拥有更多的代表名额。但是人口稀少的州不希望那些人口众多的州在国会中比他们拥有更大的权力,所以他们认为他们应当拥有相同数量的代表。一个妥协,被称为大妥协,解决了分歧。国会将有两个部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一方面,在参议院,每个州都将拥有同样人数的代表。另一方面,在众议院,各州的代表数量取决于在各个州生活的人数,人口更多的州有更多的代表。宪法概述宪法由三个部分组成,序言、条款、修正案。1787年9月17日代表们签署宪法的时候,宪法包括了序言和七个条款。1791年,添加了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从1791年起,陆续又有17条修正案添加进了宪法。宪法确立了政府的三个部门并列举了他们的权力。总的来说,宪法令立法部门(国会)制定法律;令性在行政部门(总统)执行这些由国会制定的法律;令司法部门(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对宪法所产生的各种争议和不满做裁决。第一条确立了众议院和参议院。第8款列举了国会的权力。美国国会已经确立用权力来规范政府与外国及印第安部落的商业(商业条款)。第16条修正案授予国会征收国税且无须在各州分摊的权力。第一条第9款禁止国会做某些事,比如在第十六条修正案通过以前,国会不能直接向美国人民征税,除非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摊。第一条第十款列出了一些具体行动,州不能参与其中。宪法第二条规定了总统以及政府行政部门。总统的权力并不像国会那样有着详细的列举。他的权力是由第一款授予的。第二款确立总统是“三军总司令兼行政长官”,授予他给予赦免的权力,除非是在危害美国罪行的弹劾案中。第三款确立总统可以缔结条约(在参议院的建议和三分之二同意之下),有权提名大使、部长、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其他所有美国政府人员。最高法院以及其他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的任务是由第三条确立的。宪法第四条第一款包含“充分互信条款”。这个条款规定每个州都必须认可其他州的公共行为(法律),记录以及司法程序。第四条还保证了公民在其他州的特权和豁免权。宪法第五条提供了修改宪法的程序。目前,宪法一共修改了27次(包括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六条阐述如下:“宪法,及基于它所指定的法律和一切在政府授权下已指定的或即将指定的条约,是美国的最高法律。”此外,所有联邦、州和地方官员都必须宣誓支持宪法。这就是说,州政府和官员不能采取一些行动或者通过某部法律来干扰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条约。1819年,宪法阐明:任何一个州的立法如与宪法及基于宪法的法律和条约相背离,最高法院有权判之无效。联邦政府的权利不是确定的。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任何未经宪法授权给联邦政府,亦不禁止州政府拥有的权利,均保留给各州及美国民众。”宪法的特别条款保护个人不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干涉的权利。前十条修正案,成为权利法案,设立于1791年,用于对新成立的联邦政府形成一个监督。前8条修正案为个人在联邦中大多数的权利提供保障。比如,第一条修正案保障联邦民众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以及集会自由。随后的修正案还还扩大了个人权利的保护。第13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14条修正案规定禁止州政府未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剥夺公民的权利及豁免权。第14条的“正当司法途径”条款被最高法院认为是保护公民在宪法前8条修正案中提到的几乎所有权利免于干涉的保障。例外就是第二修正案的携带武器情况、第五修正案在刑事起诉中的大陪审团的保证以及根据第七条修正案的民事陪审团的权利。第14条修正案保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修正案保护了投票权:第15条(投票权不能因为种族而被否定),第19条(保证投票权不受性别问题干涉),第24条(投票权及于1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