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他们的权利。这些个人权利是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至引出了它们向人们提出了国家及国家官员可以做什么的问题。(天赋权利)【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关于国家的理论:最弱意义上国家(minimalstate:即能够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state),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力、偷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会因其侵犯到个人而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到得不到证明。(最小国家原则)【同上1】因此推导出两个原则:“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去迫使一些公民去帮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者自我保护的行为”(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一个回应)【1】全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批评无政府主义时为最低限度国家提供了辩护;第二部分主张,没有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moreextensivestate)可以得到辩护。在此Nozick阐述了一种正义的资格理论(entitlementtheory),并批评了Rawls的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第三部分转向了乌托邦理论,认为最低限度国家恰恰是乌托邦传统全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批评无政府主义时为最低限度国家提供了辩护;第二部分主张,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moreextensivestate)都无法得到辩护。在此Nozick阐述了一种正义的资格理论(entitlementtheory),并批评了Rawls的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第三部分转向了乌托邦理论,认为最低限度国家恰恰是乌托邦传统中合理的因素。在前言的最后,Nozick说自己“并没有展示出关于个人权利之道德基础的精确理论。”理论。”第一章为什么要讨论自然状态“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一个先于国家应如何组织至问题的问题,是任何国家是否应该存在。为什么不是无政府呢?”(IBID11页)“如果没有国家我们会生活得更好;任何国家都必然侵犯人们的道德权利,从而本质上都是不道德的。”【5】如果能从一种人们有理由期望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开始,能够表明,“国家甚至将会比这种最好的无政府状态更加优越,是在现实中能够期望的最好的东西…那么这就为国家的存在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就为国家提供了正当的辩护。”【5】(对无政府状态进行了批驳,从侧面论证了国家存在的必要性)(IBID13页)诺齐克说,从自然状态开始的对政治领域的解释是一种基本的潜在解释(基本和潜在是两个专门术语),而这种解释则从洛克的自然状态开始。第二章洛克的自然状态个人处于一种完善的自由状态,在其中,自然法约束“任何人都不应该侵犯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有对于侵犯自己这些权利的人都拥有惩罚的措施,但也有种种不便:私人和个人执行自己的权利会导致无休止的争端,而且个人也可能缺少力量来强行自己的权利。这时候,“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可以形成相互保护的社团”【13】,即私人保护机构,而将所有侦查、拘捕、罪行的司法判决、惩罚和索取赔偿的功能都移交给私人保护机构。随着竞争,很快出现了支配性的保护性社团那么这样一个支配性的保护性社团与国家有何不同?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Nozick先区分了“看不见的手的解释(invisiblehandexplanation)”和“隐蔽的手的解释(hidden-handexplanation)”,在前者中,“那些看起来是人们有意设计的东西,并不是由任何人的意图所产生的”【23】;而在后者中,“那些看起来纯粹是一对互不相关的事实,则是个人或群体有意设计的产物。”【23】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却似乎不同于最低限度的国家:1、按照马克斯.韦伯的传统,国家声称保有境内对强力的垄断权,而保护性机构则并没有做出这样的宣告,“它看起来也不具有做出这种宣告的道德合法性。”【30】,因而保护性机构缺少垄断因素;2、在国家中,生活在地理界线内的每个人都得到了或有资格得到保护,而保护性社团却只保护那些付钱购买保护的人。但Nozick说,这两点理由只是表面的,骗人的,都可以被克服,虽然需要一个复杂的论证。第三章Nozick说,在私人的保护性社团制度和守夜人式的最低限度国家(minimalstate)之间,还存在一种社会安排叫做超低限度的国家(ultra-minimalstate):它“保持着对所有强力适用的垄断权,从而排除了私人(或机构)对侵害进行报复和索取赔偿。但是,它只向那些购买了它的保护和执行保险的人提供保护和执行服务。没有向这个垄断机构付钱以得到保护契约的人则得不到保护。”【32】而最低限度国家就等于超低限度国家加上一个明显再分配的、由税收支持的,所有人享有的代金券制度,用以支付从超低限度国家购买保险。Nozick的这个区分是从道德上辩护最低限度国家的一个步骤。Nozick认为,可以用两种方式看待权利(right):或者纳入道德目标,即使得侵犯权利达到最小化的end-state;或者把权利当作对行为的一种边界约束(sideconstraints),“其他人的权利决定了对你的行为施加的约束。”【35】就诺齐克支持的后一种方式而言,其支撑的理论来自康德主义的根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37】因此,边界约束其实表达了个人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为什么不能主张: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一些人应承受一些代价以使得其他人们获得更多的好处呢?“并不存在拥有利益的社会实体(socialentity)…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39】Nozick说,“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拥有个别的生命,所以任何人都不可以为了他人而被牺牲,这是一个根本的理念。这个根本理念是道德边界约束之存在的基础,…也导向一种禁止侵害别人的极端自由主义的边界约束。”【40】接下来Nozick进一步考虑了边界约束的位置和含义。人基于什么理由才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动物是否也能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呢?涉及到动物的时候,或许常识会推荐一种“对动物的功利主义和对人的康德主义”的混合方案;通过体验机器(experiencemachine)的例子,Nozick认为,“我们想望的东西是在于实在的接触中过我们自己的生活。”【54】道德理论存在不确定性,譬如康德主义的边界约束观跟精英主义的等级约束观对人们实际的处境可能给出完全相同的道德判断。就Nozick坚持的康德主义的边界约束而言,其理由何在呢?道德约束关涉到的个人特性的备选答案是:感觉和自我意识,理性,自由意志,道德主体,灵魂。除掉最后一项,Nozick猜测,这些因素和“按照所选择的某种整体观念来调节和指导其生活的能力”合在一起,可以构成对生活的意义的一种理解:“一个人按照某种计划塑造其生活,就是以一种方式来赋予他的生活以意义;一个人只有拥有如此塑造其生活的能力,才能拥有富有意义的生活或者为富有意义的生活而努力奋斗。”【61】这是Nozick最基本的道德哲学观念。“章4禁止、赔偿和风险”为了确定支配的保护机构可以如何对待独立者,本章研究了禁止风险的行为。权利存在道德空间中,在什么条件下越界或侵犯才是被允许的?Nozick设定自愿的同意为越界打开了大门【70】。那么,充分赔偿(状况停留在无差异曲线上)条件下可以么?充分赔偿是一个武断的标准,是不公正的,远远没有通过谈判确立的市场赔偿好。并且除了赔偿价格的公平性外,反对“赔偿就可以越界”还有其他理由,譬如,有些能够加以赔偿的行为会产生恐惧,甚至是普遍的恐惧。由此有些行为就基于会带来普遍恐惧而应该被禁止。还有另外一些理由禁止越界行为,“一种制度只要给予赔偿就允许越界,表明它把人用作手段…某些伤害可能是无法赔偿的;或者超出赔偿者的能力。”【84】那么为何不禁止没有经过事先同意的所有越界行为,并对所有越界行为进行惩罚呢?因为这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大量的风险和不安全因素。有意外导致的越界,有时候事先同意也是难以获得的。在确定哪些(满足赔偿条件后)可允许的越界行为时,恐惧、交换利益和交易费用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但这还不够形成方案。但总之,存在某些只要给予赔偿就能被允许的风险行为。越界的风险行为可能带来伤害,而当伤害概率达到某个阀限就可能引发恐惧。因此如何禁止一部分行为以保证总体阀限不被越过?或许,那些不具有赔偿能力的人就应该被禁止某些风险行为。但这里的关键原则是:“人们应该为其被禁止的某些风险行为而得到赔偿。”【99】“章5国家”在绕了那么大一个圈子做了些理论准备之后,Nozick回到了支配的保护机构如何对待独立者的问题,也即是国家产生的问题。独立者私人执行权利和正义可能是高度风险的:“他的程序包含了惩罚无辜者或过重惩罚有罪者的更高风险,或者是因为大家不知道他的程序是不是具有风险。”【105】那么禁止如何进行呢?Nozick首先排除H.Hart的“公平原则”作为可选项。关键在于程序性权利即罪行的公共证明和确认犯罪的程序的选择。“每一个个人都确实拥有要求获得公共的信息或他可以得到的信息的权利。这些信息足以表明将用于他的正义程序是可靠的和公平的。”【121】而且个人拥有抵制不正义程序的权利。同时,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使用相对不可靠的程序。这里Nozick给出了一个认识论的讲法“许多程序性的权利不是来自受动者的权利,而是来自关于行动者的道德思考。”【128】:“如果从事行为A会侵犯Q的权利,除非条件C得到满足,那么某个人若不知道C是否得到满足则不可以做A。”【127】在上述背景下,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虽然没有宣称垄断权,却因其权力而占有特殊地位:对其它人的正义程序进行强行禁止。它只禁止任何人对其委托人使用实际上有缺陷的程序就行。“由于自己的力量,它对自己的委托人处于一种作为终极强行者和终极审判者的实际地位。”【129】因此它拥有一种事实上的(defacto)垄断权。支配性的保护机构的领地并没有扩展到非委托人之间的争执。但它禁止独立者对其委托人强行权利。“既然这种禁止使得独立者不可能有效地以惩罚来威胁侵犯了他们权利的委托人,所以它使独立者在他们的日常行动和生活中无法保护自己免于伤害和严重损失。”【131】依据赔偿原则,独立者应该从委托人处获得赔偿,而费用最低的方式则是由支配性的保护机构为独立者提供保护服务。此处“禁止者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仅仅为,禁止所造成的损失额减去被禁止者在不被禁止的状况下也要负担的费用。”【132】由此,支配性的保护机构满足了成为国家的两个必要条件:对地域内的强力使用拥有必要的垄断权,一切保护该地域内的所有人的权利。“从超低限度的国家到最低限度国家(“再分配”因素)的过渡在道德上也是合法的而且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134】这种解释是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第六章从略,考虑了一些反对意见。“章7分配正义”Nozick说,“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moreextensivestate)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179】本章考虑从分配正义角度为更多功能国家辩护的方案。Nozick反对“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这个词,因为不是中立的(neutral),建议用“持有的正义(justiceinholdings)”来取代之。Nozick先提出自己的资格理论(entitlementtheory),“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183-4】持有正义由三个论题组成:持有的原初获取;持有的转让;对持有的不正义的矫正。Nozick的资格理论是一种历史的、非模式的原则(历史的资格决定随后的分配之正当,一切取决于“它是如何发生的”);而他所反对的是最终状态的原则(end-stateprinciple)或模式化原则(patternedprinciple,以某种自然的维度或标准,如功绩、福利、效用等来衡量分配)。资格理论与各种模式处于随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