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责任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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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产业新区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5〕5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相办发〔2015〕53号)和《中共岳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岳阳市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岳市宣〔2017〕11号)、《关于印发湘阴县党组(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阴办发〔2017〕109号)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一、明确主体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临港产业新区党组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1.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2.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落地落细落实。3.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城、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落实工作责任临港产业新区党组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4.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认真贯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5.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城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县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扎实抓好以党组学习中心组为龙头的干部理论学习,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中心组学习的必学内容,每年学习不少于一次。6.建立健全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城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城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7.新区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将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向县委。8.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9.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意识形态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党组书记应当第一时间部署,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处置。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旗帜鲜明地开展舆论斗争,切实加强网上热点事件和有害信息的监测处理。10.进一步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规范健全对社科理论类论坛的管理,严格建立报告审批制度,对各部门单位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都必须经过本单位党组织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三、建立责任检查考评体系建立健全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评体系。重点检查考核单位党组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党组分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党组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11.实行报告制度,新区党组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敏感问题,要主动向县委、县委宣传部报告;党组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接收监督和评议。12.组织专题督查。党组每年要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主要督查意识形态领域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13.纳入绩效考核。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意识形态工作在考核中的权重。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4.严明问责追责范围。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1)对党中央和省、市、县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6)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7)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8)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9)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10)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党校、中小学校等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的;(11)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12)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13)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14)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15)其他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5.追责坚持实事求是。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16.问责依据规定实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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